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268—2001)(2001年1月22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或鉴定。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A/41—1992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50—1993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T147—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50—1996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67—1997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168—1997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9—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personskilledinaroad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死的人员。3.2检验鉴定(examinationandidentification)检验鉴定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进行检验,并结合案情,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方法作出综合性判断的过程。3.3检验鉴定人(examiner)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人员。3.4检验鉴定机构(examinationandidentificationinstitution)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成立或委托的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机构。3.5鉴定结论(identificationconclusion)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3.6检验报告(examinationreport)检验鉴定人将检验结果形成的书面文书。3.7鉴定书identificationreport鉴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鉴定结构所形成的书面文书。3.8撞击伤impactinjury车辆撞击人体形成的损伤。3.9辗压伤run-overinjury车辆轮胎辗压人体所造成的损伤。3.10保险杠损伤bumperinjury车辆保险杠所致人体的损伤。3.11轮胎花纹印痕wheelgrainprint与车辆轮胎花纹的大小、形状一致的印痕。3.12拖擦伤haulabrasion人体在地面上拖擦形成的损伤。3.13安全损伤seatbeltinjury车辆安全带在对抗减速力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体损伤。3.14挥鞭样损伤whiplashinjury车辆突然变速时,车内人员预部的过伸过曲所致的颈部骨与软组织损伤。3.15伸展创extenionwound人体皮肤因过度伸展形成的浅表性皮肤裂创。4检验鉴定总则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应当依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结果,运用法医学理论,对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等作出全面、客观、科学的综合性判断。4.1鉴定人条件法医师以上职称。4.2检验人条件有尸体检验知识和经验的事故处理人员。4.3检验鉴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检验鉴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和法律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进行尸表检验、解剖检验、提取检材等;c)有权就鉴定需要要求进行现场勘验。4.4检验鉴定人义务a)客观、细致、全面地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进行检验和记录;b)及时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c)回答办案机关所提出的有关问题;d)妥善保存有关的病理检材、痕迹物证及照片等证据材料。4.5检验报告a)检验人检验结束后,应当制作检验报告并签名;b)检验报告应包括一般情况、检验结果等内容。4.6鉴定书a)鉴定结束后,鉴定人应根据鉴定结论制作鉴定书并签名;b)鉴定书应包括一般情况、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等内容。5现场勘验5.1现场死亡的确定a)呼吸、心跳、瞳孔等生命体征的检验;b)对无法明确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应当送医院抢救;c)对现场死亡人员的生命体征,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详细记录。5.2衣着检验a)现场清理衣服中的现金、证件等物品在遗物清单上登记;b)勘验死者衣服的样式、材料、花色、号码、新旧程度、附着物、痕迹、破损部位及形态、辩明与事故的关系,并作衣着记录;c)勘验死者衣服的完整性,现场散落的鞋、外衣及衣服碎片与死者及有关其他痕迹物品的位置关系。5.3现场遗留物a)勘验地面血迹的范围、喷溅方向、形态等特征以及与死者倒地位置的关系;b)勘验地面及衣着上遗留的汽车玻璃碎片、灯罩、油漆等车辆散落物并妥善保存;c)勘验嫌疑车辆上附着的毛发、血迹、人体组织及衣服纤维等痕迹物证,照相固定并提取。5.4一般勘验a)勘验死者的位置与姿势,死者与嫌疑车辆及有关痕迹物品的位置关系;b)死者损伤的程度,判断是单车或多车接触;c)确定死者为车内或车外人员,确定原始现场或变动现场;d)确定车辆毁损情况。6尸表检验6.1尸表检验应当在专门或指定的尸体停放场所进行。6.2检查尸斑、尸僵和角膜混浊度等尸体现象。6.3检查死者性别、身长、体型、瘢痕、色素班、痣疣等体表特征。6.4检查和鉴别尸体全身生前伤和死后伤情况。6.5检查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态、大小和性状,检查创面、创缘、创壁及创底的粘附物和散落物,注意发现和描述特征性损伤。6.6检查全身骨骼的骨折、关节脱位情况、离断肢体的形态,创面情况。6.7检查损伤部位的附着物的性质、形态等特征,并根据需要提取检材进行检验、鉴定。7解剖检验7.1解剖检验的适用范围a)对死亡原因不明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检验;b)对生前伤与死后伤并存,伤病关系难以认定等案件性质不明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7.2解剖检验的原则a)解剖检验应客观、全面、运用科学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b)解剖检验应在尸表检验的基础上,对与交通事故相关的疑点进行分析研究,取得科学、合理的结论。7.3解剖检验的基本要求a)解剖检验应当严格按照解剖检验的程序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b)解剖检验应当全面、细致、完整。7.4解剖检验的基本内容和方法a)解剖检验的尸表检验基础上根据需要分别剖开颅腔、胸腔、腹腔,检查各内部器官的病理改变;b)解剖检验应根据需要提取重要脏器如脑、心、肝、胰、脾、胃、肾等器官组织作法医病理学和毒理学检查。8几类特殊人员的主要检验项目8.1机动车驾车人的检验a)死者在车上的位置、姿势;b)制动器、离合器、油门踏板上留下的鞋印;c)车辆上散落毛发、喷油血迹、附着的衣服纤维;d)安全带损伤和死者衣着、体表上安全带压痕的方向;e)面部、胸部、腹部、上肢、下肢等与驾驶盘、挡风玻璃、仪表盘及其它驾驶座附近车辆物件接触形成的特征性损伤;f)驾驶盘和变速杆上的指纹;g)挥鞭样损伤;h)酒精、毒品、药物等检材的提取和检验。8.2乘车人的检验a)在车辆上的位置和姿势;b)车辆上毛发、血迹和衣服纤维;c)安全带损伤和安全带压痕的方向;d)挥鞭样损伤;e)与车内及前排靠背等物件形成的特征性损伤。8.3行人的检验a)损伤到足跟距离与事故车保险杠或事故车其它部位高度的比对;b)死者衣服、尸表和损伤创口中附着的事故车油污、油漆、碎玻璃等车辆物品;c)死者损伤形态与可能的车辆致伤物的比对;d)事故车上附着的血痕、毛发、组织和衣服纤维,车身表面上与人体有关部位相似的印痕;e)撞击伤、拖擦伤、辗压伤、保险杠损伤、伸展创的检验。8.4非机动车骑车人的检验a)撞击伤高度与事故车相关物件高度的比对;b)死者衣着、尸表和损伤中附着物与车辆附着物的比对;c)会阴部、双下肢内侧损伤与骑乘交通工具的关系;d)死者主要损伤及主要受力面的方向。8.5路上无名尸体的检验a)确定交通事故死亡或非交通事故死亡;b)确定是第一现场或死后抛尸;c)现场痕迹物证、车辆地面遗留物、死者损伤中附着物与嫌疑车辆痕迹的比对;d)损伤的程度,确定是单车或多车接触;e)死者个人特征、衣着、携带物的检验。8.6群死事故尸体的检验a)死者的编号;b)每一死者生前在车辆上乘坐位置;c)驾驶员的确定;d)生存者的证人证言;e)每一死者的损伤,应当注意具有特殊意义的损伤;f)死者体表特征及携带物、饰物的检验。9附则9.1有本标准未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死亡者,可根据案情、依照法律、法规,应用现代科学手段,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9.2对在“非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的尸体检验,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