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公司法练习题及原文3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完善公司法制、适应经济市场化发展黄建初(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室主任)(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主持人(中国证券业协会):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室共同举办证券《公司法》高级研讨班,这个班中国证监会和人大法工委都非常重视,证监会的桂敏杰主席、人大法工委的李飞副主任将到会给大家做报告,同时和大家共同交流。大家看日程,今天下午李飞副主任到会给大家就《公司法》和两法的有关情况进行报告,明天下午中国证监会桂敏杰主席和李飞副主任和大家进行交流,日程上写的都很清楚。《公司法》和《证券法》自公布以后,引起了各方面的轰动,它也标志着中国的资本市场和我们的社会走入了新的阶段。各地在看到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后,也纷纷组织学习,中国证券业协会也是根据广大会员的需求,请到了中国证监会的领导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领导以及一些专家到会讲课,机会也是非常之难得。到了年底,各公司事很多,但是抓紧贯彻两法的学习是我们目前的一个的重要任务,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次研讨班使得同志们对两法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为明年1月1日推进正式颁布实施两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这个培训班时间不长,两天的时间,但是内容很丰富,希望同志们利用这段时间认真的听讲,看材料,参与讨论。明天下午人大法工委领导、证监会的领导、人大法工委、证监会部门的领导和大家交流,大家在听课过程和学习过程中有些什么问题,因时间有限,不可能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经会务组研究,同志们可以搞些条子,按照会议须知要求提交给会务组,会务组进行整理,然后提供给领导和专家,让他们来进行重点的答疑和解答。按照日程,开始第一讲,我们今天有幸请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同志,黄主任在人大法工委工作二十多年,长期从事经济立法工作,参与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食品卫生法等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应该说黄主任既是立法室的领导也是这方面的专家。这一次黄主任也是在百忙中到会给我们做报告,黄主任至始至终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起草程中担负着重要的组织、领导、起草的领导责任。下面请黄主任就掌握《公司法》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和关注热点以及充分和忠实地理解立法的精神、立法原意进行报告。2黄建初(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有机会来《公司法》《证券法》研讨班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修订《公司法》修改当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因为时间关系,今天上午就2个多小时,我还想尽量给大家更加多的增加信息量,要把《公司法》这次修改所有的内容都介绍时间也是不够,因为《公司法》是一个大法,为重点把一些问题讲清楚一点,为大家进一步学习这个法提供背景方面的一些材料,特别是对《公司法》修改当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修改中的提出的一些什么样的意见,最后立法机关为什么做出这种选择,把这些情况给大家多增加一些信息。今天我总结这个报告的题目是《完善公司法制,适应经济市场化发展》。第一部分,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大家知道,这次修订《公司法》是上月月底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的《公司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前《公司法》是11年以前在1993年由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93年年底公布的,94年的7月1日起正式施行,到今年现行《公司法》已经实施11年了。大家都知道,《公司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的私法,《公司法》的颁布和施行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对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的改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讲一个细节,10年以前,我参加《公司法》制订的一些工作,当这个《公司法》正式通过以后,外国的曾经有一家非常重要媒体做过这样的评论,中国《公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议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完全认可了中共中央关于市场取向的改革,1992年14届三中全会中央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了以市场化发展作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93年底通过了《公司法》,外国媒体非常敏感,马上做出了这样的评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国的议会,通过了这个《公司法》以后就意味着中国的议会已经从法律程序上完成了认可中共中央关于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取向,实际当中实践情况也确实是这样,大家都知道14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们国内的公司制企业得到了迅速地发展,14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的有力探索,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正是《公司法》的颁布,直接推动了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我说几个统计数字,到今年上半年全国2903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中,已经有1464家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股份制企业,50%,非国有企业更多地采用了公司制形式,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有120多万家,其中股份制企业大约有10000家,因此可以说公司制企业已经成为我们3国家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党的16届三中全会上进一步提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因此可以预见今后有更多的企业采用公司制形式,所以应该充分肯定11年前制定的《公司法》所取得的巨大的历史功绩。为什么现在要修改《公司法》呢,我想主要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方面,大家都知道,《公司法》颁布已经11年了,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深化,经济结构、企业制度、证券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可以说我们的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这10年,正好是我们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非常关键的10年,另外我们国家还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在整个过程当中《公司法》所调整的许多制度在实践当中不断的演化和发展,我们对《公司法》的性质和功能的认识也在实践当中不断的深化,同时也应该看到,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是在国家刚刚起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制订的(我是讲11年以前),92年中央刚决定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93年实行《公司法》,因此它不可避免地还较多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的色彩,这些本来应当反映股东和公司意思自治,可以由公司有关当事人自行决定的问题作了些强制性的规范,同时也对我们《公司法》赋予的一些按照通行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增加了它本来不应该承担的功能,在我们国家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有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清理整顿公司。为什么要清理整顿公司?因为当时在公司制改制过程中的出现很多当时所称的皮包公司,当时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中它究竟有什么功能什么作用,还不是很清楚的,因此当时确实出现一些比较混乱的现象,因此在《公司法》的制订中当时承担的一项主要功能为清理整顿皮包公司提供法律依据,这在国外是不存在的,而且现在经过这10年,现在很少再有人提这个皮包公司这个概念;再比如,为了国有企业改制,《公司法》中确实作出了很多制度安排,它实际上是对不同主体作出不同的安排,特别是对我们国有企业为了适应它公司制改造的要求作了些制度安排。我举两个例子,大家也都很熟悉,一个就是我们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设立,要求发起人在5人以上,但对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国有企业发起人可以在5个人以下,简而言之也就是国有企业改制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是1个人,当然也不一定要它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是一个很特殊的安排;再比如说,我们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有连续几年的经营业绩,三年以上,对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改制以前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可以连续算的,对其他民营企业、其他企业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的话,这三年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设立以后算才可以进行的,这些大家都很了解,显然都是为了国有企业改制的需要而在《公司法》当中设定的对不同主体之间设立的特殊规4范。我们再比如说,我们在《公司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上也存在有些缺陷,按照我个人看法,我概括一下大体上有三个方面比较明显的缺陷:第一点公司设立门槛过高,很难满足社会资金的需求,公司本来是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强大的吸收和融取社会资金的功能,在国外发展有几百年,在我们国家发展时间是比较短的,因为一开始大家不清楚,确实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长期影响下一搞公司以后很多就要清理整顿公司,防止他搞皮包公司的要求,而且从舆论上说,对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的形成认识上还是比较僵化的,是按传统的公司资本的三原则去考虑问题,所以设立门槛很高;第二方面的缺陷,是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不够完善,特别是对于要充分体现股东利益是主体、公司利益是主体这方面体现不够,因为《公司法》从本质上来说是民商法和私法范畴,因此在公司的治理结构、在内部治理等规定方面,应充分体现公司和股东的意思自治,应该充分相信市场这些主体它本身所具有的智慧,严格来说是有缺陷的,另外一个就是对我们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应该承担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这方面规定的不够具体,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第三方面缺陷对股东权益这方面保护不够平衡,对大股东权益保护得还可以,但是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极其不完善的,很重要的一个缺陷就是缺乏一旦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的诉讼性的操作程序,没有救济就没有权益,而我们原来《公司法》可以提出司法保护的诉讼性的操作程序是非常缺乏的。因此我觉得除了从整个上来看的一个过渡阶段,一个赋予它的特定的一些功能,另外再加上它本来在制度上我刚才讲存在的三个方面的缺陷,因此很明显我国现行《公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市场化和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因此这几年,社会各界要求及时修改《公司法》的呼声非常强烈。在这11年中,《公司法》是不是一次没改过呢,也不是。我们这次《公司法》的修订确确实实应该算是大的,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曾经《公司法》作过两次小的修改,我简单的把这个历史回顾一下:第一次修改是1999年12月份,9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曾经做过一个决定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当时的修改主要是为了加强国有出资的出资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保证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增加的规定是国有公司的监事会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同时规定监事会要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对国有独资公司实施监督。99年的修改有两项内容;5第二项修改是为了考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因此对原来《公司法》增加一条,规定明确规定属于高新地区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和股票上市的条件要由国务院来确定,99年的修改就改了这两点。其中第二次修订是在去年的8月份,2004年8月28日,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会议又做了一个决定对《公司法》做了一次修改,也是一次非常小的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我们新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然后删去原来《公司法》当中关于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因为这个批准是行政许可的,而这个行政许可是没有必要的。因此对股票发行定价价格,包括是否采取溢价发行方式都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来自主决定,不再需要事先取得行政许可。去年的8月份共涉及到9个法为了与新行政许可法相配套删除了原来需要行政许可的规定,对9个法进行一揽子的修改,这其中包括《公司法》,实际上这10年来《公司法》一直在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安排都没有修改,显然不适合形势发展的要求。所以我讲为什么要修改有两条,第一条是本来制度安排上是有缺陷,但我们也要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第二条就是10年以后形势发生了大的变化。我们这次《公司法》的修改认真总结了10多年来《公司法》施行以来的经验和教训,适时适度地调整了有关制度,目的就是我们的《公司法》能够适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同时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高我国经济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证。这次修改《公司法》应该是《公司法》的全面修改,我们如果对照材料仔细看的话几乎所有的条文都进行了修改,当然有些是文字修改,但大多数是实质内容的修改,同时对整个《公司法》的章节结构做了调整,条文的总数由原来的230条调整到219条,条文的总数数量在减少。数量为什么会减少呢,这是对涉及到的《公司法》《证券法》这两

1 / 2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