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失业保险本章学习要点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第二节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第三节中国的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本节学习目标掌握失业保险制度的组成要素掌握全方位失业保险制度的含义重点掌握失业保险制度的含义、特点一、失业、失业率、失业保险1.失业失业是指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2.失业率失业率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国际上通行以失业人数同在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反映失业率。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100%国外用的是调查失业率劳动力资源经济活动人口非经济活动人口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家务劳动者;离、退休人员;无就业愿望的其他人员;待学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有酬从业人员自营从业人员其他人员城镇失业人员乡村失业人员劳动力资源的构成我国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在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首先,我国的失业统计方法特殊。采取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统计方式。处在失业状态的人,只有去劳动部门登记了,才算失业人口;其次,我国的失业人口只统计了城镇劳动者,农村劳动力并没有包括在内;最后,我国的失业率统计数字只反映显性失业状况,不能反映隐性失业情况。隐性失业就是具有劳动能力并在职工作但工作量不足,不能通过工作获得社会认可的正常收入,虽有工作岗位但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失业,或在自然经济环境里被掩盖的失业。因此,我国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虽然大大低于国外的调查失业率,但不能盲目认为我国就业形势比较好。“失业率”统计与高低告诉我们什么?按照国际惯例,失业率在5%以下,属于充分就业状态;在5%-10%时,进入失业预警线;超过10%时,则要酿成重大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我国目前的失业统计存在多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劳动部门于1978年建立的失业登记制度;二是以国家统计局为主,每十年进行的一次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第一种,城镇登记失业率。这是我国至今为止监测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使用非常广泛。我国劳动保障部公布的2010年的4.1%的失业率即为城镇登记失业率,但这个“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计算方法不同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失业率。第二种,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人口普查是全面系统了解就业和失业问题的另一个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一般来讲,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小案例“失业率”统计与高低告诉我们什么?首先,它代表性强,准确度高。“五普”的失业调查按照10%的抽样比例进行,涉及全国3451万户和11807万人,调查范围广,人数多,严格遵循随机抽样原则;其次,它采取了与国际标准较为一致的做法,如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只要在参照期内工作时间达到或超过了一个小时就应被视为“有工作”(即“一小时标准”)。“五普”执行的也是只要每周工作一小时及其以上就算有工作的标准;再次,采取按常住人口调查的原则,无论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也不管户口在哪里,还不管下岗与否,一旦抽中都予以调查;最后,从普查结果来看,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城镇失业率为8.2%,这个数字与人们的常识和失业的真实情况比较吻合,具有较高的质量。但美中不足的是,虽“五普”调查在原则上遵循了ILO推荐的就业和失业定义,可在很多方面却无法严格遵循国际上调查失业率的口径,所以这一失业率数字也很难是中国城镇真实失业程度的度量。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的劳动者,提供限定时期的物质帮助以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两大功能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组成要素主要内容覆盖范围应包括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所有劳动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社会对失业理解的变化,其覆盖范围逐步发展扩大。资格条件非自愿失业、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筹资渠道雇主、雇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和政府财政补贴给付原则确保基本生活、有利于促进再就业给付期限给付等待期、给付期限给付标准基数+比例:薪资比例制、均一制、基数为法定最低工资、基数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失业保险制度的组成要素待遇给付条件:原因条件――是否是非自愿失业身份条件---是否有缴费记录年龄条件---是否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主观条件----是否有就业愿望等待期:劳动者失业后一般不能马上领取到失业保险金,通常有3-7天的等待期。给付期限: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促进就业,因此不可以由保险人无限期的享受,而有一个给付期限。2.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发达国家因长期实行高标准的失业保护政策而造成下列问题:(1)失业保险成本迅速上升,政府负担过重。(2)失业津贴标准过高,导致失业者消极对待再就业。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改革:(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改变长期以来以提高待遇为目标的做法,通过提高失业保险门槛,降低保护水平,促使失业者再就业;(2)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包括向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服务,对招用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以及实施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创业计划等。转型国家失业率高,失业保险资金短缺,难以按制度规定向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发展中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缺失或待遇水平低,对劳动者的失业保护措施不到位,亟须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目前,发展中国家中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五分之一,这一方面与农业社会阶段有关,另一方面也由于工薪劳动者失业很多且得不到社会保护。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失业保险失业预防就业扶助全方位失业保障制度三、全方位的失业保障制度失业预防1.约束企业解雇P202单项解雇、集体解雇2.建立失业预警制度3.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案例:酷6网裁员事件酷6网被裁员工声明:反对暴力裁员要工作要尊严我们对于2011年5月18日酷6网裁员事件,认为这是一起违法、暴力的恶性裁员事件。公司未提前30天与员工沟通裁员方案,未提前30天在劳动局备案,突然违法粗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做法我们非常失望和愤慨。我们决定联合提起法律诉讼,并声明如下:要求责任方对本次违法、暴力裁员事件作出道歉。对5.18在酷6网华东办公室进行暴力裁员的组织者、实施者追究责任。恢复在酷6网的原工作岗位。酷6网被裁员工2011年5月22日就业扶助1.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创业2.开发社区工作岗位3.开辟家庭雇工就业领域4.鼓励失业者向劳动力短缺地区流动5.采取措施扶持就业困难群体(OECD成员国纷纷推出“特种雇佣计划”,定向解决失业问题;启动个人利益杠杆,奖励和刺激缩短失业时间。)6.实施职业轮换制度7.政府和社会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失业预防和就业扶助措施存在的问题(1)对劳动市场的过度管制(解雇约束)限制了企业的用人自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市场的良性运转。(2)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心理教育薄弱。(3)以优惠贷款、企业津贴的方式鼓励失业者创立自营小企业,对降低失业率有一定作用。但自营企业更需要的是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第二节国外失业保险制度本节学习目标了解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掌握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几种模式重点掌握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失业保险起源于欧洲。19世纪中叶,欧洲各国工人在工会的领导下成立了互助会,自己团结起来开展救济失业、保障就业的活动。1901年比利时出现了政府资助的失业保险,即地方财政提供资助,工会互助会负责管理资金,自愿参加的失业保险形式。之后,许多国家相继立法建立了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续)1911年英国颁布《失业保险法》,率先建立起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面临“滞胀”和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发达国家开始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赋予其促进就业的功能。进入90年代,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定位更加清晰明朗,即建设“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二、世界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类型(1)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目前采用最多)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多种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次数,非自愿失业等,雇主和雇员都必须参加,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制度。如:英国,意大利,德国等(2)非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允许劳动者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由工会组织建立,政府提供大量资金,失业保险的管理一般由失业基金会负责。例如:比利时,法国,挪威,丹麦(3)失业救济制度相关政府机构对无资格享受失业保险或者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期限已满的人员,以及符合经济收入标准的雇员给于物质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以上述三种模式为基础,在实施中又派生出三种模式:(1)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济制度并行,例如瑞典。(2)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救济制度并行,例如德国。(3)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相结合,例如日本。从其他角度划分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补充型的失业保险模式-----“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美国)衔接型的失业保险模式------“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德国)援助型失业保险模式------“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加拿大)三、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失业保险的目标越来越明确抑制失业保险成本迅速上升,增收节支失业保险向失业预防和失业扶助相结合转变加拿大“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险”的转变加拿大《就业保险法》于1996年7月开始正式生效并实施,取代了以前的失业保险法。新的就业保险基金仍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按照雇员本人工资收入的4%和2.5%缴纳;并且降低了失业津贴给付标准和期限,领取期限最长为34周;在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上,新的就业保险法实行了小时制,即申领就业保险金的必备条件是失业前必须工作累计达420-910个小时,且投保期限须达到一定标准。此外,就业保险的实施还辅助了一系列的劳动力市场规划。小案例以加拿大的就业保险为例,请思考和讨论失业保险制度是如何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的第三节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本节学习目标了解中国失业保险的现行政策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1.改革开放前:失业救助救济制度和就业保障1950年6月,政务院发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进入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零失业”为特征的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劳动者免去了失业之忧,失业救济制度逐渐淡出。2.就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1)出台新的就业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国营、集体、个体经济多种渠道就业突破了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2)建立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期:建立时期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4月,国务院颁发《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4年,中国政府正式使用“失业”的概念,国家统计部门也放弃了曾经使用多年的“待业率”指标,正式公布“失业率”(实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并且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式将“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1999年开始: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1999年1月20日,国务院颁发《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令)下岗职工的界定翻开近现代世界经济史,恐怕很难找到“下岗”这个词。职工一旦失去了劳动或工作岗位,也就步入了失业者的行列。换句话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失业这样较为规范的概念,不存在“下岗”的概念什么是“下岗职工”?原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在【1997】261号统计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进行了规法,即“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职工本人已经不在本单位的任何工作岗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