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失业保险政策问答1、什么是失业人员?答: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人员。2、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有哪些特点?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并且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3、失业保险基金由哪几项构成?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4、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含哪些单位和个人?答: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5、单位如何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手续?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实施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必须在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6、单位和个人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答:已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应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手续。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计算依据,按规定的缴费率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缴。单位和个人每月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关数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7、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哪些规定?答:省政府陕政[2002]12号文件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职工应缴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代为扣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陕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8、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是多少?答: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9、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0、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具体指的是哪些人员?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这些人员具体指的是以下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11、失业人员主动辞职的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答:失业人员在主动辞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2、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答:(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1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省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是按照陕政发[1999]54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即从1999年7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按照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划定的四个区域类别确定为:一类标准每人每月20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月180元,三类标准每人每月155元,四类标准每人每月135元。今后,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将随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变动,具体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14、失业保险金如何发放?答: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15、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补贴如何申领?答: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并交纳了培训费的,由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及收费凭证,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娜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部门举办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并交纳了介绍费的凭失业登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收费凭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内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职业介绍补贴每次按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支付。16、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以民办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17、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如何确定?答: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前,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可与失业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18、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视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O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9、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期限是多少天?答:失业人员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但对有正当理由,如未被告知失业保险有关权利、因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可以向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办机构认可后,应当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2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该为失业人员提供哪些资料和证明?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21、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医疗补助金?答:失业人员医疗补助费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每人每月8元,包干使用。2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偿?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500元,对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以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按原核定的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次性发给。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23、原行业统筹单位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答:原行业统筹单位的失业人员,除西安铁路分局、安康铁路分局外,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4、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享受经济补偿后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答:企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虽已享受了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支付其各项失业保险待遇。25、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或参保后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应当怎么办?答:《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都对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劳动者发现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拒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参保后不缴、少缴、漏缴失业保险费,应当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地税机关举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地税机关依法查处。26、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如何处罚?答:《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7、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赠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人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