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做明日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小时做儿女长大时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不能做到这三步,不能算做现代人!——胡适如果我办得到,我一定要把保险这两个字写在家家户户的门上,以及每一位公务员的手册上,因为我深信,透过保险,每一个家庭只要付出微不足道的代价,就可免除遭受永劫不复的代价。——丘吉尔2课程框架第一章失业保险概述第二章失业保险变迁和现状第三章失业保险的发展趋势3第一章失业保险概述第一节概念失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失去工作岗位。失业保险: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给予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41、属性5第二节特点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鳏寡孤独残幼救助困难户救助失业或破产救助自然灾害救救助优待金、补助金抚恤金光荣院、荣军休养院等福利院、敬老院、儿童村福利工厂残疾人康复治疗中心城乡社区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保险优抚保障社会福利62、共性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适度性法制性73、独特性对象为失业劳动者,不以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意愿无劳动岗位非自愿失业,已经就业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办理失业登记的那部分劳动者,未曾就业者不在此列。8短期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一方面,劳动者失业通常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或经济的结构性调整有关,失业多表现为一种暂时的现象。另一方面,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有一定的期限,也是为了促使劳动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实现再就业。9更强调雇主和政府的责任失业问题与劳动就业密切联系在一起,而解决劳动就业是各国政府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各国政府对解决失业问题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投入了很大的财力,带有很强的行政干预色彩。10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稳定就业第三节功能失业保险功能保持经济稳定11第二章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发展第一节建国初期的就业社会保障1、传统就业保障制度及其特点新中国的就业方针:低工资,广就业。目标:保证社会安定,恢复发展生产,巩固新生政权。这一时期对失业人员主要实行失业救济与就业安置相结合的保障措施,采用了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发放救济金、转业训练和动员返乡生产等多种方法。121956年之后,国家在劳动力统配方面的权力越来越集中,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其他需要就业的人员安置都由政府统一安排。在“广就业”方针的指导下,对求业的城镇新增劳动力有多少安排多少,对其他求业劳动力原则上全部安排工作,并且就业安置一次定终身。同时,国家继续维持“企业不得随意开除工人”的政策,强制企业把职工从生到死包下来,即所谓的“进了企业门,就是企业人”。13至此,我国的就业保障制度已经成形,具有两个基本特点:(1)统包统配、普遍就业。(2)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我国的就业保障是以行政强制约束的方式,实现着普遍就业的目标,我们称之为传统的就业保障方式。142.传统就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传统的就业保障方式在建国初期的经济环境下,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迅速恢复与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不适应的一面逐渐显露出来,负面效应越来越大。(1)强行安置就业造成人浮于事、在职失业。(2)劳动供给与劳动需求主体的选择权力被剥夺。(3)影响了人们的进取精神和劳动积极性。(4)就业、保险、福利三位一体的传统就业保障制度,其优越性吸引了全社会的劳动力,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包袱。15第二节我国就业保障制度的变革1、劳动就业制度的重大变革70年代后期,出现了建国以后的第二次失业高峰,长期隐伏着的就业问题全面爆发。据统计,1978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达530万,其中失业青年249万,城镇登记失业率高达5.3%。到1980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541万,其中失业青年382.5万,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9%。等待安置就业的劳动者与政府的安置能力相差悬殊,统包统配安置就业的政策受到挑战,传统的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无法回避并且无力解决国内的失业问题,制度的严重弊端明显暴露出来。16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劳动就业制度进行了初步改革。主要是按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的发展战略,实行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由过去只靠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的单一渠道,转变为国营、集体、个体经济多种渠道就业,突破了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1)大多数国有企业建立了劳动服务公司,安置本企业职工的返城子女就业。(2)允许提前退休,由返城子女顶替就业。(3)鼓励返城青年自谋职业、自己创业,国家予以减免税的支持。17妥善解决失业问题,建立新型的就业社会保障制度,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第一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该文件指出:今后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即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做到工人和企业相互选择、平等协商,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相结合的手段确定和调节劳动关系。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劳动纪律,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赋予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18第二步:《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3年,失业保险制度的补充与完善)规定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以下几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企业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关于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规定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待业保险费,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9第三步:《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全国统一的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形成)该条例有以下几方面的突破和变化:(1)改“待业保险”为“失业保险”,与国际接轨;(2)失业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全部被纳入保险范围;(3)职工享受失业社会保险,个人必须履行缴费的义务,失业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两方负担改为由国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改变,由原来的七种人员扩大到凡非自愿失业、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5)调整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和计发办法;(6)对失业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济制度的衔接做出了规定,使社会保障进一步体系化;(7)对违反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一系列行为,制定了惩罚条款;(8)失业保险基金开支中增加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项目,发挥了促进就业的整体功能。20第四步:《社会保险法》(2010年,失业保险制度的修补)(1)完善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条件及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赡养系数[草案])确定,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协调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将失业期间患病的医疗问题划归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范畴。(3)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调整去除了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212、下岗问题与再就业工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着一个难题,即分流安置企业内部富余人员和解决破产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再就业工程就是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就业相结合,重点帮助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生活困难的企业富余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22初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全国各地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为下岗职工提供全方位服务,负责为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所需的资金由国家、企业和社会三方分担,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1/3(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23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凭此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和待遇。期限最长为3年,当职工找到新工作后,解除与中心的协议以及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3年后仍找不到工作的,也要解除与中心的协议以及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职工解除协议和劳动合同后,再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救济。2年后仍未就业的,可以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只要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领条件,就可以一直享受该待遇,而没有期限性的限制。24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加大了企业和地方财政的负担。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造成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情况突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下岗职工的问题,国务院规定从2001年1月开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任务逐渐由失业保险制度接替,国有企业裁减的人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而是直接进入社会,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5第三节我国现行的就业保障制度26一、失业保险的范围1986年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1993年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都规定,我国失业保险的范围限于国有企业,而非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并未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未参加失业保险。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范围。该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7突破体现为以下三点:第一,覆盖范围打破了所有制的限制,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扩大为各类所有制的城镇企业。第二,将失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职工面临的失业风险也比过去大,有必要将事业单位职工也纳入到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中。第三,《失业保险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到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28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按照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劳动者失业属非自愿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29劳动者失业后,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要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30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因各国采取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不同,因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和缴费比例也有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1)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共同负担。德国、日本等。(2)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法国、希腊等。(3)由政府和雇主双方负担。意大利。(4)由雇主单方负担。美国除了亚拉巴马、阿拉斯加和新泽西外的其他州。(5)由政府全部负担。澳大利亚。31根据我国1986年和1993年的待业保险法规的规定,待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