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倩求职碰壁欲卖肾整容,在《东方直播室》现场哭泣•女大学生村官小齐•知人者,智也;自知者,明也。•胜人者,有力也;自胜者,强也。•知足者,富也;强行者,有志也。•不失其所者,久也;死而不忘者,寿也。——老子:《道德经》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本节学习目标•掌握失业保险制度的组成要素•掌握全方位失业保险制度的含义•重点掌握失业保险制度的含义、特点•何为失业?一、失业和失业保险•失业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处于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失去或没有得到有报酬的工作岗位的社会现象。•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两大功能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从社会角度来看:表现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的分离。劳动力要素总量大于生产资料总量;劳动力要素在社会各个产业部门分配的比例不符合社会需求的结构。•从个人角度来看:是指劳动者处于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愿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失业和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应对风险不同•保障目的不同•享受条件不同•给付期限不同二、失业保险制度的组成要素保险项目主要内容覆盖范围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全部劳动年龄人口、从业人员范围、部分雇员资格条件符合劳动年龄条件、非自愿失业、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筹集原则收支平衡、现收现付筹资渠道政府、企业和被保险人、企业和被保险人、政府和企业、企业负担全部、政府负担全部、被保险人负担全部给付原则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不高于原有的工资水平、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给付期限给付等待期、给付期限给付标准按近期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均一制给付、混合制给付三、全方位的失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失业预防+就业援助失业预防•约束企业解雇•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就业援助•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开发社区公益工作岗位•实行职业轮换•对特殊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援助措施•鼓励失业者流动就业实例1:河南:政府将补贴培训失业大学毕业生2006年起,河南省大学生毕业登记失业,政府将补贴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日前正式出台。《意见》规定,从2006年起,大学毕业生毕业两年后没找到工作的,只要进行了城镇失业人员登记,就能申请拿到小额担保贷款,政府还将出钱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参加技术培训的人员,到劳动部门领取求职登记证明进行注册后,只要是在劳动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都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最多可补贴600元。实例2: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持《再就业优惠证》可享贷款2006年4月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新政策:《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发放对象增加了2类:“村改居”需要就业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中需转移就业人员;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和城镇退役军人。持《优惠证》人员、失业1年以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8万元。财政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失业率”统计与高低告诉我们什么?•按照国际惯例,失业率在5%以下,属于充分就业状态;在5%-10%时,进入失业预警线;超过10%时,则要酿成重大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我国目前的失业统计存在多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劳动部门于1978年建立的失业登记制度;二是以国家统计局为主,每十年进行的一次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第一种,城镇登记失业率。这是我国至今为止监测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使用非常广泛。我国劳动保障部公布的2004年的4.2%的失业率即为城镇登记失业率,但这个“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计算方法不同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失业率。•第二种,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人口普查是全面系统了解就业和失业问题的另一个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一般来讲,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你认为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率统计的高低有什么关系?小案例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港澳台及外方人员)+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城镇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2008年政府公布的截至三季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4.0%•中国社科院于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社会蓝皮书》称,中国城镇失业率已经攀升到9.4%,已经超过了7%的国际警戒线•失业率为何相差如此之大?•第十三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所作的决议(下称国际标准)中“失业人员”的统计定义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的经济活动人口中,在规定期间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佣或自谋职业者;(2)当前有工作的可能,即可被雇佣或自谋职业者;(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而我国则将失业定义为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并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男50岁、女45岁以下),在调查周内未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有就业可能并正在以某种方式寻求工作的有城镇户口的人员。第二节国外失业保险制度本节学习目标•了解失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掌握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几种模式•重点掌握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一、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失业者自愿参加的由公共团体对失业人员支付一定数额保险金的保险制度。例如:比利时法国挪威丹麦•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多种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次数,非自愿失业等,雇主和雇员都必须参加,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制度。如:英国,意大利,德国等•失业救济制度的产生相关政府机构对无资格享受失业保险或者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期限已满的人员,以及符合经济收入固定的雇员给于物质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二、各国失业保险模式的比较•补充型的失业保险模式-----“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美国)•衔接型的失业保险模式------“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德国)•援助型失业保险模式------“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加拿大)三、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失业保险的目标越来越明确•抑制失业保险成本迅速上升,增加节支•失业保险向失业预防和失业补救相结合转变第三节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本节学习目标•了解中国失业保险的现行政策•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建国初期:失业救助救济制度•1950年6月,政务院发布《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发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变革劳动就业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国营、集体、个体经济多种渠道就业突破了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修订•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4月,国务院颁发《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4年,中国政府正式使用“失业”的概念,国家统计部门也放弃了曾经使用多年的“待业率”指标,正式公布“失业率”(实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并且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式将“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1999年开始: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1999年1月20日,国务院颁发《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令)下岗职工的界定•翻开近现代世界经济史,恐怕很难找到“下岗”这个词。职工一旦失去了劳动或工作岗位,也就步入了失业者的行列。换句话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失业这样较为规范的概念,不存在“下岗”的概念•什么是“下岗职工”?原劳动部喝国家统计局在【1997】261号统计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进行了规法,即“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根据这一说明,其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职工本人已经不在本单位的任何工作岗位上;二是职工仍同本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小资料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国有企业四种失业人员:宣布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员: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被撤消、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的职工;依法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其他企业、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金筹集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保险费;地方财政补贴;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1%缴纳保险费;地方财政补贴;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单位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率,由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提高的2%;职工个人按工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给付标准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75%;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按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基金开支项目待业救济金、待业期间的医疗费用、丧葬抚恤费用、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金、待业保险管理费与1986年相同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津贴、职业介绍补贴及其他相关费用给付期限最长24个月,工龄不足5年的最长为12个月与1986年相同累计缴费1-5年的,最长为12个月;5-10年,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基金管理劳动部门所属的管理机构与1986年相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监督机制无县级以上政府成立有政府各个部门和工会参加的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参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二、有中国特色的全方位的失业保障制度的发展•启动“再就业工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小资料:“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险”“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两个确保”措施。•一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在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政府财政、企业和社会(主要是失业保险基金)三方面共同筹资。同时,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二是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为保证“两个保证”的实施,中国政府提出与“两个确保”相衔接的“三条保障线”政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最长可领取三年的基本生活费;三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长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可申请两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到2001年,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到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实现按时足额发放。“两个确保”的实施,为维护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返回三、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行规定•覆盖范围与享受条件•基金来源与支出项目•给付标准与等待期限案例分析p78第四节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