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城镇医疗保险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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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宜昌市夷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宜昌市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宜昌市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宜昌市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配套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本区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及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均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负责承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及学校按各自职责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第二章参保登记缴费第四条居民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以社区和学校为单位进行。成年人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社区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第五条社区、学校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持相关证件或资料到区医保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证件或资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学校)备案审核表》;(二)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社区名称证明;(三)学校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四)学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五)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第六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应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般居民的保险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校学生从当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新生儿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即可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一个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两个月为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期。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以核定时的参保身份为准。第七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社区填写《夷陵区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审核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特殊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重度残疾人员提供由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以下简称困难老人)提供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户籍挂靠单位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盖章证明材料;(四)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当月10日前)将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的资料、证件和表格进行收集、初审、汇总后,报区医保局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区根据区医保局审核后反馈的信息,通知参保居民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向已缴费的居民开具《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社区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当月25日前)到区医保局办理单位申报核定,凭区医保局开具的《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表》在3个工作日内到地税局缴费,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区医保局进行到账处理,向区医保局领取《夷陵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证),并发放给参保居民。社区要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有关证件、表、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第八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者除外)、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学校填写《夷陵区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审核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特殊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重度残疾人员提供由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提供卫生部门出具的当年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材料。学校应及时将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资料、证件和表格进行收集、初审、汇总后,报区医保局审核。学校根据区医保局审核后反馈的信息,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开具《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学校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当月25日前)到区医保局办理单位申报核定,凭区医保局开具的《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表》在3个工作日内到地税局缴费,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区医保局进行到账处理,向区医保局领取居民医保证,并发放给参保学生。学校要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有关证件、表、册报区医保局审核备案。第九条社区、学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低保对象提供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残人员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困难老人和三无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分类。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参保范围,属于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困难老人、三无人员的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区医保局审核后,按规定确定其缴费标准。对不符合参保条件以及不符合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困难老人、三无人员标准的予以纠正。第十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但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参保时应按一个保险年度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居民因参保身份由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变为在校学生或由在校学生变为其他居民时,由于缴费期不同自愿补缴的,可以补缴,但必须根据变更后的身份按一个保险年度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参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政府举办的多种医疗保险。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就业后,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具体按《宜昌市夷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宜昌市夷陵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第十二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已参保并缴费的,不办理退保、退费手续。第十三条参保居民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居民医保证遗失的,应及时到社区、学校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或补发手续。(一)参保居民从本统筹地区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从次年起按迁入地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终止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二)参保居民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由其家属或委托人持居民医保证、相关证明到社区、学校提出申请,社区、学校到区医保局办理注销。(三)参保居民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参保。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参保居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新生儿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参保后续保的,从办理续保手续并缴费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因参保身份由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变为在校学生或由在校学生变为其他居民时,由于缴费期不同断保续保的,不实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第十五条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或进行大病门诊医疗时,须持居民医保证或大病门诊治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居民医保证或大病门诊治疗卡的人员,确诊所患疾病符合《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且需住院治疗的应收治住院。患者住院期间应当预付部分医疗费用。第十六条低保对象实行惠民医疗窗口首诊制度,在惠民医疗窗口诊治时应提交《夷陵区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因惠民医院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确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疗的,由惠民医院主治医生及时提出转院意见,经本院医保办公室同意,报区医保局备案,可转到惠民医院的对口转诊医疗机构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第十七条低保对象在惠民医疗窗口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享受惠民减免优惠后,医疗保险基金再按《宜昌市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支付。减免优惠和报销之和与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相比不足80%的,其差额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差。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服务项目、设施及安装植入性材料、人工器官时,应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亲属)签字同意。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每日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第十九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优先使用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使用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必须经主治医师签字,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使用。在国家、省、市无统一诊疗项目目录前,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暂按《宜昌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中的甲类诊疗、服务项目及设施费用执行;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按《宜昌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中的乙类诊疗、服务项目及设施费用执行。以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少年儿童住院按《宜昌市疾病质量控制标准》和增补病种进行管理(少年儿童增补病种目录附后)。少年儿童增补病种目录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少年儿童必须使用的治疗性药品,按照《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执行,其规定的增补药品,视同乙类药品报销。执行中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采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必须符合检查指征。不符合检查指征,定点医疗机构要求检查,或符合检查指征,但已明确诊断而重复检查的,检查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不符合检查指征,参保居民要求检查,或符合检查指征,但已有明确诊断、参保居民要求重复检查的,检查费全部由个人负担。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居民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时,应将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居民。参保居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根据病情应当出院,经定点医疗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自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付;应当出院而定点医疗机构未通知的,所新增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出院带药量标准为:急性病不得超过7日,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因疾病疗程确需增加带药量的,须经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征得区医保局同意。第二十五条参保居民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含宜昌市城区的定点医院)开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本人签字并按规定支付自付医疗费用后,其余部分由区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结算时间与要求同夷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参保居民跨保险年度住院的,在一个保险年度结束时必须做年终转结,跨年度的住院费用分开累计计算。如上一个保险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未超过最高限额的,起付标准按入院时间所在的保险年度支付;如已超过最高限额的,则应另支付新保险年度的第一次起付标准。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当参保身份由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变为在校学生或由在校学生变为其他居民时,其保险年度随参保人员身份的变化而转变,起付标准、统筹支付金额按变化后的身份对应的保险年度进行支付与累计;若在校学生为低保对象或重残人员的,按照在校学生的保险年度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对主要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坚持验证诊治制度,切实做到证与人、人与病、病与药、药与量、量与钱“五相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参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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