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与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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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意思自治与人民调解摘要无论是传统私法,还是现代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一直是各国私法制度尤其是合同法赖以建立的最重要的一块基石,被奉为神圣的、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同时对于人民调节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私法鲜活精灵的意思自治对促进现代民法制度的构筑和完善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产生有着哲学方面、经济方面以及社会方面的基础。它与其他民法原则一起,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关键词:意思自治人民调解理论基础民法理论2目录1意思自治的产生及理论…………………………………………….11.1意思自治的产生……………………...................…………………………..11.2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11.2.1意思自治的哲学基础……………………………..................………...11.2.1意思自治的经济基础……………………………...................………...21.2.1意思自治的社会基础……………………………...................………...32在人民调解中坚持意思自治的重要性…………………………....32.1自治是人民调解的根本属性……………………………...................……..42.2基层民主自治的另一种希望……………………………...................……..43意识自治需要注意的问题.............................………………………53.1贯彻意思自治原则1..........…………………………..............……….....….53.2贯彻意思自治原则2……………………………………..................………54结论...............………………………………………………………..6参考文献..……………………………………………………………...61、意思自治的产生及理论31.1意思自治的产生意思自治产生于西方市民社会现实景况之中,产生于西方的社会观念基础上,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诺称契约,法国契约自由思想体现了它的成长,而它最终的成熟则是在德国法,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是其成熟的最好的体现,被大陆法各国民法典所采用。根据学界学者的统一观点,私法精神的核心便是意思自治。民法的一系列原则以及具体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法的意思自治理念的基础之上的。正是基于意思自治理念才使民法得以确立了权利法、人法的性质,于是乎民法就被打上“人文主义”的烙印。例如,民法的任意性规范的立法构成以及民法的开放性体系特征。私法数千年而不绝的传统也因此而绵延不绝。“故而,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有权依其意志进行自由的选择,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根据自己的意志所作出的选择负责。1.2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1.2.1意思自治的哲学基础意思自治的哲学基础是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生于14世纪意大利的人文主义思想席卷整个欧洲,而正是这种人文主义思想奠定了现代契约自由的真正的哲学基础。人文主义针对的是天主教神学统治倡导的一种人生观和世界观,是一种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它宣扬自由、平等和人权,反对君主专制以及封建的等级制度,它提倡人应当从神的依附中解脱出来,从而才能成为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④综上所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思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哲学基础源泉,但是一个国家的立法者理性的,他们不可能依据哲学层面上的基础就去立法,编纂指导一个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他们的立法活动需要更多的依据,因而,意思自治之所以为立法者所考虑,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即经济上的原因。1.2.2意思自治的经济基础意思自治的经济基础是自由经济理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原则在法国建立于18世纪,而后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实现。因而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为私法的基本原则是与法国当时的经济关系分不开的,他直接体现了自由经济的要求。应该允许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去管理产业和经营贸易。而在这种场合下,会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会对其产生影响、进行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虽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但是却真实的达到的目的。然而实践发现,更能促进社会利益的往4往是在非处于本意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⑥理论上的经济自由学说为意思自治在私法上的兴起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恰如马克思指出的,“无论政治的又或者是市民的立法,均都仅仅只显示和记录了经济关系的要求。”1.2.3意思自治的社会基础意思自治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意思自治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市民社会是以契约性关系为网络组合而成的社会系统为基本的结构,而连接契约当事人的便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理念作为市民社会发展的原动力,给市民社会注入了新鲜的活力。⑧自治组织、商品经济、文化整合是西方市民社会的现实基础,而作为西方市民社会基本理念的则主要是个人主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思想,这些思想也为私法中的意思自治以及公私法划分奠定了理论基础。“自由”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自治成为私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形成于市民社会。因此,我们所说的“市民社会是法律特别是私法的沃土”便是源于此说。2、在人民调解中坚持意思自治的重要性2.1自治是人民调解的根本属性对于人民调解制度而言,自治是其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既是其理论基础,又是其实践的归依。没有自治这一属性,人民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将处于身份不明状态,名不正,言不顺,无法在众多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独树一帜,为自己争得一席之地,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将无法体现。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不收费等特点,这些也是其优点所在,这些优势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备或欠缺的。司法诉讼是官方解决纠纷的典型,从个人到国家,人力、物力、财力,成本之高,周期之长,各国皆然。仲裁也是相对快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但是仲裁组织的稀缺和仲裁费用的缴纳,受案范围的限制,抵消了其快捷优势,是普通百姓陌生的纠纷解决途径。私了的不稳定性和欠公平性,一些事情也无法私了,都使得人们更愿意寻求另外的解决途径。人民调解以其无所比拟的优势成为很多人解决纠纷的首选。自治性是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安身立命之所在。没有自治性,人民调解优势的发挥将是没有保障的甚或不可能的。52.2基层民主自治的另一种希望中国历来就缺少自治的基因,“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表明,历史上社会自治的权利被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所侵占,而不具有自治的独立品质,其历史上偶尔闪现的一丝社会自治的火花也只不过是社会在与国家的斗争中而取的,这就决定了社会自治不能兑现为法治系统中的有机元件。国家与社会始终为一高度同构的状态。如果说国家与社会的同构在农业社会尚能生存的话,那么,在工业社会或说现代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同构就会产生强大的张力,并有可能导致社会结构的失序。”因此,积极培育和保护社会自治力量就是一个时代赋予我们的任务。社会自治是个人自治的联合,是个人自治的自然延伸。社会自治是联合的个人自治,是扩大意义上的个人自治。社会自治首先在于“自己解决自己的事情”,即“自己决定权”。而目前我国的社会自治更多的是和基层民主制度等热点问题连接起来,这似乎是一些更宏大的社会问题,基层民主的发展、健全需要更大的耐心和更长的时间。根据现行宪法第111条规定,人民调解制度隶属于基层自治制度之下,当前社会背景下,人民调解实践似乎可以获得其更深刻的社会意义,即为社会自治、基层民主提供更微观的、更具可操作性的试验场域。比如,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上,如果能够真正贯彻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这一法律规定,则对于基层直接民主的实现是一个小范围的有益的尝试与锻炼;而人民调解的调解过程中尊重当事人权利的法律规定,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等规定,对于人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反思等精神的培养也是一种锻炼。如果善加利用,再假以时日,人民调解的自治实践很可能将为我国更大范围上的社会自治提供经验和信心。3、意识自治需要注意的问题从一个更高的层面审视人民调解的自治属性,对于人民调解本身和社会自治的发展完善都是一个更积极的,更深刻的视角。但是,基于前面的论述,人民调解的自治属性本身还处于不明朗或受侵蚀的处境,因此,当务之急是如何调整、纠正实践中各种偏离人民调解自治属性的做法,使其自治性更加纯粹与真实。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3.1贯彻意思自治原则1最核心的问题是阻止国家行政对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63.2贯彻意思自治原则2必须避免一部分民事主体对另一部分民事主体的强制。4、结论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建立现代调解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现代调解制度应以平等、自由为价值取向,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而平等、自由正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尽可能的发挥意识自治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现代调解制度在坚持和强调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解决纠纷,不仅不会削弱当事人的权利观念、扼杀当事人的权利意识,相反地,它反映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自治的要求,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和谐,能够为我国法治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5、参考文献[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30-32页。[2]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71页。[3]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4]赵万一:《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伦理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总第80期)。[5]李刚.人民调解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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