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人与社会)一、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就像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流而竟有语言的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说来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存在物。”•“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是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直接交往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因为我是作为人活动的。不仅我的活动所需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本身,都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就是社会的活动;因此,我从自身所做出的东西,是我从自身为社会做出的,并且意识到我自己是社会的存在物。”•马克思研究人不是就“人本身”研究人,而是通过社会研究人,研究处于社会联系之中的人。•亚里士多德:“人是政治动物,天生要过共同的生活”。“当人被隔离开时他就不再是自给自足的,就像部分之于整体一样。不能在社会中存在的东西或因为自足而无此需要的东西,就不是城邦的一部分,它要么是只野兽,要么是个神,人类天生就注入了社会的本能······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最优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公正就会堕成最恶劣的动物。”•孟德斯鸠:人们相互结合是自然法的体现。•伏尔泰:“每一种动物都有它的本能,人的本能为理性所加强,驱使它结群”“任何人如果绝对孤立地生活,他很快就会失去思想和表现自己的能力,他就会成为自己的一个负担,最后只剩下使他变为野兽这一条路。”•霍尔巴赫:“社会对于人的幸福是有益的和必需的,人不能独自使自己幸福。人乃是自然中对人最有益的东西。”•康德和费希特:从理性原则出发,社会是有理性的人结合而成的。人作为理性的动物必然处在社会中,受社会教育。•黑格尔:人只有在社会中,在国家中过普遍性的生活,才能摆脱自然状态,摆脱个别性和主观性。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和真理性、伦理性。•费尔巴哈:“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有血有肉的感性的对象。但直接从自然界产生的人只是纯粹自然的本质,而不是人。人的本质包含在团体之中,包含在人与人的统一之中。但是这个统一只是建立在‘自我’和‘你’的区别的实在性之上面的。”人是在社会中产生的。人在社会中存在。人在社会中发展。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具有群体性、合作性和归属性。二、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根据就是内在存在着的本质,而本质实质上就是根据。”本质:原因和根据。人的本质是人成其为人及其特性的根据和原因。“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社会关系使个体变成社会的人,形成独特的社会品质。“社会关系”,不是某一种社会关系,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三、社会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正象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1、人的出现和社会的产生是一致的。恩格斯:“随着完全形成的人的出现又增添了新的因素——社会”“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以一定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2、“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生产关系总和起来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社会作为统一的整体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的机体。社会不是个实体性存在,而是关系性存在。3、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社会关系的发源地。实践内在地包含着三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其自身意识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又构成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即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实践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实践有三种基本类型,即改造自然的实践、改造社会关系的实践以及改造人本身的实践。这三种实践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即社会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并对象化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实践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发展主要是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社会结构的变迁,而社会关系、社会结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对象化的结果,也是实践得以进行的存在形式,因此,社会发展的动力只能形成于人的实践活之中。生产实践构成了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也不是纯粹的外部自然力,而是“人们的实践能力的结果”,人的物质实践活动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又是历史的“剧作者”。社会规律就是人的活动规律。四、家庭的起源和演变马克思:家庭是夫妻之间的关系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现代社会学家:家庭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是人群共同体中最普遍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一种具有多方面功能的共同体;是人群共同体中最小、最基本、其成员之间关系最密切的形式。“最古是:过着杂交的原始群的生活;没有家庭”。1.血缘家庭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妹妹、从(表)兄弟妹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妹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包括相互的性交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做自然而然的事。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2.普那路亚家庭。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末,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这一进步是逐渐实现的,大概先从排除同胞的(即母方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开始,起初是在个别场合,以后逐渐成为惯例(在夏威夷群岛上,在本世纪尚有例外),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和和姊妹之间的结婚,用现代的称谓来说,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结婚。•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当一个青年男子,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劫得或拐得一个姑娘的时候,他们便轮流同她发生性交关系;但是在此以后,这个姑娘便被认为是那个发动抢劫的青年男子的妻子。反之,要是被劫来的女子背夫潜逃,而被另一个男子捕获,那末她就成为后者的妻子,前者就丧失了他的特权。这样,与继续存在的群婚并行,并且在它的范围以内,又产生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以及与此并行的多委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3.对偶家庭。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这种习惯上的成对配偶制,随着氏族日趋发达,随着不许互相通婚的“兄弟”和“姊妹”类别的日益增多,必然要日益巩固起来。氏族在禁止血缘亲属结婚方面所起的推动作用,使情况更加向前发展了。这样,我们就看到,在易洛魁人和其他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大多数印第安人那里,在他们的亲属制度所承认的一切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其数多至数百种。由于这种婚姻禁例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家庭排挤了。在这一阶段上,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不过,多妻和偶尔的通奸,则仍然是男子的权利,虽然由于经济的原因,很少有实行多妻制的;同时,在同居期间,多半都要求妇女严守贞操,要是有了通奸的情事,便残酷地加以处罚。然而,婚姻关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撕破的,而子女象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在以前的各种家庭形式下,男子是从来不缺乏女子的,相反,女子倒是多了一点;而现在女子却稀少起来,不得不去寻找了。因此,随着对偶婚的发生,便开始出现抢劫和购买妇女的现象,这是发生了一个深刻得多的变化的普遍迹象,不过只是迹象而已。•这种对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愿意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庭经济解体。但是共产制家庭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庭内的统治,正如在不能确认生身父亲的条件下只承认生身母亲意味着对妇女即母亲的高度尊敬一样。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也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从群婚向个体婚制的过渡主要是由妇女完成的。•恩格斯:这是绝对正确的。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间的关系,愈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素朴的原始的性质,就愈使妇女感到屈辱和难堪;妇女也就愈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这个进步决不可能发生在男子方面,这完全是由于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放弃事实上的群婚的便利。只有在由妇女实现了向对偶婚的过渡以后,男子才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委制——自然,这种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妇女而言的。•怎样使对偶家庭进一步发展为牢固的一夫一妻制?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单位,仅由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和一女。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关系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这一方面,它再也没有事可做了。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末,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自然选择原则是在怎样发生作用的最好例征”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妹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出来。用摩尔根的话来说就是:“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一代的颅骨和脑髓便自然地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这样,实行氏族制度的部落便必然会对落后的部落取得上风,或者带动它们来仿效自己。•现在新的原因出现了:经济的原因•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各个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的父亲,而且这个生身的父亲,大概比今天的许多“父亲”还要确实一些。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在离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