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厦门X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成长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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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如何建立厦门X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成长战略姓名:吴羽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工商管理指导教师:郭霖20060501如何建立厦门X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成长战略作者:吴羽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邓成明.廖仕梅.DENGCheng-ming.LIAOShi-mei中外保险公估人制度之比较-华南金融研究2001,16(6)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是伴随改革开放和保险市场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但对保险公估的研究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实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培育和发展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具有重要意义.2.学位论文白洁构建我国保险公估人法律制度的思考2006保险公估人作为一种中介组织,它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大支柱,在保险市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展我国保险公估业是极为必要的。首先,保险公估人的存在是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的需要,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要求和产物;其次,是保护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正当权益、化解或减少保险纠纷的需要;再次,是降低保险成本,扩大承保市场,促进保险集约化经营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保险市场适应竞争环境变化、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所以,为了加快我国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提高国际竞争的能力,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和成熟便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条件。但是与其他保险中介相比,目前我国的保险公估业还存在发展滞后、市场主体缺位、市场秩序混乱及技术水平低下等问题。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社会认知度很低。很多保险市场主体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认识到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真正地位和作用,不懂得通过委托保险公估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保险发展的历史原因和保险公司现有运作模式的缘故,很多保险公司大而全,他们更愿意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是请公估人来开展理赔工作。保险公估人与投保人、保险人以及保险市场之间存在矛盾,致使我国的保险公估人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这些因素均成为目前制约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瓶颈。按照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2005年以后我国应全面放开保险中介市场,在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外资保险公估机构的进入会对我国的保险公估业造成很大的冲击,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必将迎来一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代。要提高自身实力,应对激烈的竞争,公估人自身的发展壮大固然重要,但是其外部的社会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也会成为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健全而适当的法律制度会较好的保障保险公估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稳定,为保险公估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和制度保证,所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保险公估人进行规制和引导,必将对我国尚未成熟的保险公估人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对保险公估人的立法尚不健全,存在诸多空白和漏洞,若想构建一套完整的保险公估人法律制度,对下列问题进行研究不容忽视。第一,我国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经常受到各方当事人的漠视,这一点即使在《保险法》修订后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虽然在确立保险公估人合法地位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影响范围和程度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需要。第二,我国保险公估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在保险公估人相关法律制度中,民事责任是保险公估人三大法律责任中最为常见的。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险公估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不宜操作,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诸如保险公估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尤其是对第三人的责任以及归责原则等问题的研究比较欠缺,从而制约了保险公估人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第三,相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公估管理法规的制定严重滞后,已不适应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要求,同时与其他法律规定也缺乏协调。第四,针对我国目前保险公估业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管体制,尚未形成一个完善有效的监管系统,需要加强政府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力度。从目前国内研究保险公估人制度的现有文献资料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论述角度,一是概括的介绍有关保险公估人的制度模式及比较分析;二是介绍保险公估人历史和发展,以及在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分析;三是对保险公估人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的文献资料是从经济学或者说保险学的角度来阐述保险公估人制度,而重点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论证的研究成果却比较少,这就使我国对保险公估人制度的研究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近年来我国保险公估人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迫切需要改变保险公估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因此,关注和研究保险公估业法律制度的成果有所增加,但是在深度和广度上还远远不够,尚不能满足我国加入WTO后全面开放中介市场的需要。本文的写作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笔者以我国保险公估人法律制度的构建为主线,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为理论基础和切入点,在确立制度构建路径的基础上,从主体法律制度、行为法律制度、责任法律制度三个方面入手,提出了我国保险公估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同时提出在完善该制度过程中应当予以注意的问题,以期能对我国在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作出贡献。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包括绪论、正文以及结束语。绪论部分,简要交代本文的选题原因、选题背景以及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即我国保险公估人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制度的框架和主要内容,以及制度构建过程中其它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中第二部分又分为保险公估人的主体法律制度、行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这三部分对于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框架而言,缺一不可。结束语部分是对文章内容的回顾和总结。文章第一章,概述了我国保险公估业存在的必要性和发展现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此为本文的写作基础和切入点。第二章论述了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通过分析我国保险公估立法意欲实现的价值目标,结合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以及立法现状,对具体的制度设计路径进行选择。第三章为本文的主体部分,即具体的制度设计。主体法律制度方面,从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法律地位和主体的权利义务入手,对于主体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见解。行为法律制度方面,在分析保险公估行为的法律特征,以及保险公估报告书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完成对我国保险公估行为规范的制度设计。在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过程中,着重论述了保险公估人经济法律责任的民事责任形式。在将公估人的民事责任定位于专家责任的基础上,笔者通过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两大法系的立法实践,在界定保险公估人对委托人及第三人民事责任性质的问题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并以此为出发点,构建我国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制度。第四章论述了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完善、科学的法律制度本身固然重要,但是制度的有效执行才是实现制度价值目标的保证。我国的《保险法》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在这一章中,笔者认为应当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监管三个方面进行。笔者在构思这篇文章的过程中,广泛收集资料,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分类,在分析思考之后为我所用,为本文的写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因此对学术界的前辈怀有感激之情。虽然水平有限,但是笔者还是希望能利用自己的知识积累,在对以下几个问题的研究中做出新的有益探索。首先,在主体法律制度研究过程中,如何确保保险公估人的市场独立地位问题特别受到关注,保险公估机构的独立地位是否有必要在《保险法》中予以规定?笔者将提出自己的见解。其次,在行为法律制度中,对于保险公估报告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存在模糊认识。既然公估报告书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那么它何以保障自己的权威性,同时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呢?笔者也将加以分析。再次,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要对保险公估人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界定,笔者认为不应一概而论,而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即保险公估人对于委托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对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归责原则的确定,笔者通过借鉴两大法系的不同做法,立足于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现状,提出解决途径。3.会议论文滕腾.张帆论保险公估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07本文分析了对保险公估人民事责任性质及我国保险公估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关于我国保险公估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笔者认为我国保险公估人民事责任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过错举证责任的承担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4.期刊论文牟元军保险公估人的困境与对策-管理观察2009,(24)保险中介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三类主体构成,前两类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的作用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但保险公估人则存在很大的欠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尽快明确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营造合理的业内分工.模式,进而促进保险市场的正常健康发展.5.学位论文邹平云保险公估人法律制度研究2006保险公估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完整体系,对我国保险业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但相对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而言,我国保险公估人发展滞后,还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学者对保险公估人制度从经济学、保险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稍多一些,从法律的角度对其研究的相对较少。有鉴于此,本文着重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研究保险公估人制度,通过探讨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法律定位,分别从保险公估主体、行为、民事责任和法律监管四个层面对保险公估人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予以全面系统地论述,藉此,评价和分析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完善及立法、司法实践提供帮助,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意义所在。全文分五章:第一章保险公估人制度概述:首先简介了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分类及其产生的必要性,主要介绍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保险公估人立法的现状与缺陷。第二章保险公估人主体法律制度:通过分析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法律定位,并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公估机构设立方面着手,初步构建我国保险公估人的主体制度。第三章保险公估行为法律制度:主要分析了保险公估行为的法律特征、保险公估合同及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性质,并提出了保险公估人行为规范的制度设计实施机制。第四章保险公估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着重介绍保险公估人的民事责任的特征、种类、性质及认定和归责,并提出完善保险公估人民事责任体系的具体方案。第五章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制度:介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的理论基础、原则,初步设计了保险公估监管体系,并提出了完善保险公估人监管制度的具体方案。6.期刊论文唐璜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我国现行保险公估人制度评析-大众商务(下半月)2009,(8)保险公估作为保险中介的三大支柱之一,在保险市场上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在公估市场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保险公估人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详细分析,为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7.学位论文宫梅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及民事法律责任研究2006保险公估人作为一种保险中介组织,它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大支柱,在保险事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估业在国外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但在我国近两年才真正起步,对保险业外人士而言,保险公估尚是一个新名词。虽然,近期保险公估人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并开始逐步完善,但是我国保险公估业目前尚处于初始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缺乏深刻的法理分析和全面系统的理论研究,相较于其他保险中介制度而言,保险公估人制度还十分落后,保险公估立法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而保险公估人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研究显然是保险公估立法研究中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从我国保险公估人概念着手,重点分析了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然后针对性地提出强化保险公估人法律地位和完善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一些措施和建议。按照上述思路和框架,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展开论述要点如下:第一章,从法律视角对保险公估人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阐明了保险公估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相互关系。对发达国家保险公估人制度、我国公估人制度的现状作一简述,分析我国公估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公估人制度立法现状,从而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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