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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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题培训江苏嘉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3月培训目的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相关方针、政策;了解国家环保督查工作的目的;学习环保督查内容,为本公司今后环保工作重点指明方向;增强全员环保意识,提高公司环保管理水平目录1.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2.国家第二轮环保督查重点内容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条款内容4.其他内容一、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1、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总方针: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2、国家的三大环境保护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负担);强化环境管理。3、本公司环境管理方针清洁生产,强化环境保护;以人为本,创建和谐企业。4、本公司环境管理目标、指标噪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废弃物分类定置管理,有效处置;全年环境污染事故为0。二、国家第二轮环保督查工作相关内容1、环保督查的意义“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是“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的重要内容。首先,实施综合环保督查是适应当前环境形势的需要。当前,我国环境形势正处在局部有所改善、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增大的阶段,环境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其次,实施综合环保督查是适应新常态的需要。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各地面临经济转型、产业调整、发展放缓等诸多发展压力。同时,又面临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值趋高的环境压力。如何适应新常态的新形势,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重大难题。2、第二轮重要环保督查任务由来2018年在生态环境部成立后举办的首场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刘友宾(生态环保部新闻发言人)介绍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将要开展的工作:“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别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开展第一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再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3、第二轮环保督查时间2018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干杰在中国生态文明论坛南宁年会上发言时说,明年开始,新一轮督察将全面启动,计划再用4年时间,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计划前三年还是常规的全面督察,最后一年开展‘回头看’。”4、第二轮环保督查重点(一)、污水污染治理督察1)水污染源环境监察;2)污水排放口监察;3)排水量复核;4)排放水质;5)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二)废气污染检查废气污染检查主要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1)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2)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3)大气污染防治设施;4)废气排放口;5)无组织排放源。(三)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1)督察固体废物来源;2)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3)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4)固体废物转移。(四)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五)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六)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七)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八)环保部门督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5、环保督查的相关法律依据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各种技术规范;建设项目及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材料等等。三、《环保行政处罚办法》相关条款内容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相关法律条款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八条【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六条【罚没款上缴国库】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七十三条【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其他内容1、同行企业环保管理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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