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220.20R09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687—2008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要求Safetyrequirementforroadpassengertransportationtraffic2008-01-29发布2008-03-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687—2008I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5.1.1、第6章、7.1、7.2、7.3.4.1、7.3.4.5、7.3.4.7、7.3.4.8、第8章和第9章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风交通长运公司、杭州中导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本安仪表系统有限公司、沈阳地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成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通涌卫星定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国建、卢全德、周慧忠、甘祖德、高峰、卢晓雄、楼志明、张礼飞、单伟斌、周向东。DB33/687—20081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为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而对车辆安全设施、电子记录监控装置、车辆安全技术和旅客运输站(场)相关检查及其它安全检查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站(场),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所承担的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本标准是核定旅客运输站(场)级别和核发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依据之一。本标准规定内容为保障道路客运行车安全的最低要求,不排除并且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站(场)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或适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更高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一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15208.1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392-2003汽车GPS导航系统通用规范JT/T198-200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200-200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325-2004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478-2002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AQ3003-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4-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道路客运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不包括出租客运。3.2道路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人。3.3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DB33/687—20082对影响安全行车的客运车辆技术性能进行检查。3.4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对客运车辆在营运前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机构。3.5客运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对客运车辆出站营运时的安全要求进行检查。3.6旅客运输站(场)为旅客和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站场。按JT/T200-2004标准核定的五级以上车站。3.7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3.8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3.9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3.10始发客运车辆当天首次出站发车营运。3.11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3.12日驾驶时间同一驾驶人员在24h内驾驶时间总和。注:不超过20min的休息时间被视为驾驶时间。3.13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由基于全球定位系统(以下简称GPS)和无线移动通信技术的汽车运行安全监控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以及对安装车载终端的客运车辆进行监控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系统组成。4车辆安全设施客运车辆安全设施配置应符合GB7258要求。其中安全带、灭火装置、安全提示和标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4.1安全带4.1.1一、二、三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道路客运车辆所有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其它道路客运车辆宜装置汽车安全带,其中设立站立乘员席的道路客运车辆除外。4.1.2驾驶员座椅、前排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的座椅,宜装置两点斜肩式或三点式汽车安全带。4.2灭火装置4.2.1客运车辆车厢内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其性能和结构要求应符合GB4351.1-2005要求。灭火器DB33/687—20083应能扑灭固体、液体和气体火灾,单个容量不小于2kg;车身9m以上或座位在2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4.2.2灭火器应放置在干燥、远离油污、方便取用的部位,并应作固定放置,其中至少应有一个灭火器放置在靠近驾驶员座位的部位。灭火器不应被遮挡、栓系或上锁。4.2.3灭火器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所有灭火器均应保持正常有效。4.2.4后置式发动机的客运车辆宜设置发动机仓自动灭火装置。4.3安全提示和标识4.3.1客运车辆车厢内应有禁止吸烟和禁止明火的标志,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4.3.2灭火器、安全门(窗)、安全锤、旅客门、安全出口的应急控制器等设施附近应有明显的红色醒目标识,字体高度不应小于20mm,并注明其操作方法。4.3.3客运车辆车厢内应有防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的警示标志,以便于旅客监督。字体高度不应小于30mm。4.3.4客运车辆车厢内应在明显位置标明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监督电话,字体高度不应小于30mm。4.3.5客运车辆装有音响或视频设备的,应通过音响或视频设备向旅客宣传安全乘车知识,指导旅客正确使用车内安全设施。驾驶员及乘务员应及时提示旅客正确使用安全带。5汽车行驶记录仪5.1配置要求5.1.1一般要求5.1.1.1客运车辆应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5.1.1.2客运车辆安装的汽车行驶纪录仪应符合GB/T19056-2003的要求,并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和检验合格标志。5.1.1.3汽车行驶记录仪厂商应向客运经营者提供汽车行驶纪录仪数据分析和管理软件。使用汽车行驶纪录仪公共管理软件时,汽车行驶纪录仪数据格式应能兼容该软件。5.1.2性能要求5.1.2.1汽车行驶记录仪应能以不大于0.2s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停车前20s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值及车辆制动状态信号、灯光信号、转向灯信号,记录次数至少为10次。5.1.2.2汽车行驶记录仪应能设置速度和连续驾驶时间的限值,并对行车过程中车辆超速行驶或连续驾驶时间时发出声光告警。5.1.2.3通过显示器操作按键应能显示当前驾驶员身份。5.1.2.4汽车行驶记录仪采用的USB(通用串行总线)标准接口,应能兼容所有标准制式的USB存储设备。5.1.2.5数据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要求:a)硬件上,应在汽车行驶记录仪主机上采取贴封或铅封防止数据储存器等重要器件被更换;b)汽车行驶记录仪主机内车辆行驶速度、里程、驾驶时间等原始数据不能通过外部设备进行任何改写或删除操作。5.1.3安装、维修、校准5.1.3.1新出厂的客运车辆宜由汽车制造商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并进行校准,在用车辆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维修和校准工作应由具备安装资质条件的服务站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生产厂商授权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5.1.3.2客运车辆在启用时应对汽车行驶记录仪与车辆特征参数实行匹配和校准,并将车辆基本信息和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校准信息写入汽车行驶记录仪之中。校准内容包括:时间校准、速度校准、里程计数置零、存储记录初始化。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识别编码(VIN)、车辆特征系数。DB33/687—200845.1.3.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不应影响其记录数据的准确性,行驶记录仪主机应安装在仪表盘附近,便于驾驶员查看和数据的上载。5.1.3.4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维修前应将其存储的相关数据上载保存。5.1.3.5汽车行驶记录仪在经过维修之后,或者在对影响车辆特征系数的机件进行变更之后,或者发现时间显示存在偏差且超过2min时,或者发现记录数据有异常时,应立即对其进行校准。5.1.3.6经校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应加贴封或铅封,在使用中不应被人为影响或篡改。5.1.4检验5.1.4.1汽车行驶记录仪由具备汽车行驶记录仪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从上次检验起一年内应检验一次。5.1.4.2检验包括以下内容:自检功能、数据记录、驾驶员身份记录、显示功能、通信功能、数据安全性、时间误差、速度误差、里程误差、贴封或铅封状况。5.2使用管理要求5.2.1驾驶员应保持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正常,使用中应注意查看汽车行驶记录仪显示速度和车辆速度表显示速度是否一致,显示时间和实际时间是否有误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维修。5.2.2驾驶员在每次驾驶车辆前,应先向汽车行驶记录仪输入自己的身份代码。驾驶途中替换驾驶员时,应重新在汽车行驶记录仪中确认身份。5.2.3应当根据车辆类型和运行线路的道路条件,对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最高时速限定设置,最高时速值不应大于运行线路的道路最高时速值;应当设置连续驾驶时间和日驾驶时间值,连续驾驶时间限定值为4h,日驾驶时间限定值为8h。驾驶员在驾驶中发现汽车行驶记录仪发出车辆超速行驶警报时应立即降低车速;当汽车行驶记录仪发出疲劳驾驶警报时驾驶员应及时在安全处停车休息,休息时间每次不少于20min;日驾驶时间超过8h,驾驶员不得继续驾驶车辆。5.2.4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制定汽车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汽车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汽车行驶记录仪管理人员应经常对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和使用者身份进行检查,并定期对行驶记录仪的数据进行采集,数据采集周期不大于15天。对采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根据记录数据查找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分析不安全的行车因素。对有违章记录的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驾驶员,督促驾驶员改正。5.2.5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客运车辆行驶记录仪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行驶记录仪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安装记录、校准记录、检验日期、维修记录等。6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6.1配置要求6.1.1从事一、二、三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对客运车辆的运行安全实施监控。其它客运班线经营者可根据需要建立。6.1.2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符合GB/T19392-2003的要求。6.1.3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建立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对本区域的道路客运车辆实施安全监管和提供信息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能实现与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的联通,向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提供相关信息。6.1.4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驾驶员身份验证、车辆管理、车辆定位信息查询、车辆安全状态监测、行驶路线监控、紧急报警、轨迹回放、数据下载、报表管理、信息指挥调度等功能。上述功能应符合AQ3003-2005的要求。6.1.5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能回放车辆一个月的运行轨迹。6.1.6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能提供全天候的不间断服务,应具备长期和稳定的工作能力。6.1.7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配备专职的监控人员对客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监控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计算机操作和维护技能,掌握卫星定位系统及移动通信的基础知识。DB33/687—200856.1.8一、二、三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旅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