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与危废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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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与危险废弃物管理法律责任赵光律师,安徽省律协环资委副主任中华环保联合会维权律师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环保法中,规定每年6月5日为我国环境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大环境违法责任,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按日连续处罚。2019/12/31新环保法有关法律责任制度体系行政责任条款(7)第59条【按日计罚】第60条【超标超总量的行政责任】第61条【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责任】第62条【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责任】第63条【行政拘留】第67条【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行政处分;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第68条【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民事责任与有关诉讼条款(4)第64条【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第65条【提供环保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第66条【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第58条【环境公益诉讼】刑事责任条款(1)第69条【刑事责任】社会责任条款2019/12/31第一种责任:行政责任(一)第59条【按日计罚制度】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2019/12/316名称条文环境影响评价法31-33条水污染防治法70-83条大气污染防治法46-61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8-82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48-60条海洋环境保护法73-89、91条1.1环保法律法规中涉及环境行政违法制裁的条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未列2019/12/3172.按日计罚条款适用的几个问题2.1适用条件/情形2.1.1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2.1.2行为——违法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投入试生产且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或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019/12/3182.1.3如何发现违法排污行为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排污时调查取证对于依法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排污行为,由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当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需要通过监测判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取得监测结果之日送达–2.1.4处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限的时长不宜过长,一般3-7日,最长不得超过15日;–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投入试生产且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或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应当且可以立即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2019/12/31对于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继续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并对已非法倾倒、处置的危险废物,依法进行收集、处置复查及其期限从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第二日起进行复查责令立即改正的,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第二日违法行为已改正的,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9/12/312.1.5对责令的处理结果不履行——拒不改正的复查发现违法行为未改正的,应当立即立案查处,同时发出第二次责令改正命令,送达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当事人收到对初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再向当事人送达应当明确相对人收到责令改正的命令(送达)次日起算,至检查之日止(当天应当计算在按日计罚的天数内)2019/12/312.2何时开始实施、原处罚数额如何确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计罚期限——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至复查之日止作出行政罚款的同时,一定要作出责令改正命令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环保部环境违法处罚管理办法2019/12/31132.3原处罚数额如何确定2.3.1“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相对于按日计罚而言,“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即“原处罚数额”,须有法律法规先行规定并由下列部分构成,要逐步修改单项法律实现2019/12/3114①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需由环保部对不同的防治污染设施制定具体的计算方法②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直接损失违法所得③等因素主观恶意历史违法情况或者违法行为的次数社会危害性损害后果罚款处罚的数额确定,不能高于单项法律绝对上限规定的数额2019/12/312.3.2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政制裁违法行为行政制裁法律条文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水污染防治法74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48条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环境保护法73条2019/12/312.3.3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制裁违法行为行政制裁法律条文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水污染防治法75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水污染防治法75条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的,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环境保护法77条2019/12/31172.3.4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制裁违法行为行政制裁法律条文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水污染防治法83条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大气污染防治法61条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海洋环境保护法91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82条2019/12/31183.期满后怎么办关于按日计罚可以执行多少次,法律没有规定台湾地区的规定最长不超过90日处罚次数在第二次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执法部门应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第二次复查;复查时违法行为仍未改正的,对第二次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到第二次复查之日止的拒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第三次发出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以后复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数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总的期限,从第一次责令改正之日起一般不超过3个月(半年?)4.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措施等方面给予更大设定权的范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裁的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反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违反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违反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环保设施的;•违反落后设备工艺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排污收费制度的行为;•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拒绝现场检查的行为;•虚假申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行为2019/12/3120行政责任(二)期满后仍然拒不改正的,依照第60条【超标超总量的行政责任】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解释:除继续给予按日连续处罚外,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由于采取上述措施导致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消失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9/12/3121行政责任(三)第61条【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责任】法条旧新比较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构成要件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为何未采用“环境保护设施”的用词?承担责任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延伸责任承担相同破坏恢复的费用2019/12/3122行政责任(四)第62条【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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