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第一章2、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管理各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行政关系(国家行政关系)主体公民和法人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权利(力)一种私权利(力)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一种行政权构成要素物权法、债权法等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法律属性私法公法公法本位和宗旨不同权利(力)本位法,其宗旨是维护平等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社会本位法,宗旨是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国家本位法,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国家意志高于个人意志的原则(2)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3)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第二章2、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只能以发起设立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募集设立股东人数50人以下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出资证明方式出资证明书股票(记名和无记名)股权转让方式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规定为例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体现方式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为10万元。500万元,上市公司为3000万元。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程度较低,股东意思自治较高,法律规定强制性义务较多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无需披露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是什么?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一个自然人投资2(2)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无独立财产(3)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4)非法人营业性组织(企业)法律地位: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活动,从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5、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与业务执行包含哪些内容?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2)在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每一个合伙人,属于合伙企业所有或持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一个合伙人均无权单独支配合伙企业的财产。(3)向外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应经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业务执行:(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平等地享有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3)对于有关合伙企业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6)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三章2、我国合同法有哪些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3、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它们各自有什么作用?(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的表示。4、合同履行抗辩权有哪几种?行使时需要什么条件?(1)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1)经营情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是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5、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转让有什么不同?P84-P861.合同变更(详见课本P84-85)2.合同的转让(详见课本P85-86)(1)合同权利的转让3(2)合同义务的转让(3)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7、合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有哪些?P89一)继续履行二)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五)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四章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利,通常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2、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定义是什么?(1)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2)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3、授予专利的必要条件是什么?P130-P129(一)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1)新颖性,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是前所未有的或新的。1)绝对新颖性2)相对新颖性或本国新颖性3)混合新颖性(2)创造性,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的进步。(3)实用性/工业实用性,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而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P130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6、禁止作为商标的标记有哪些?(1)禁用标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同国外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以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2)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47、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其法律制裁是什么?(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侵权工具;(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于分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6)罚款;(7)责令赔偿损失。第五章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有哪些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1)损害竞争对手行为,包括商业混同行为和虚假标示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垄断行为:P1521)共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2)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行为3)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行为4)附条件的交易行为5)串通招、投标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哪些原则?(1)自愿竞争、平等竞争原则(2)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4、简述回扣、折扣、佣金的联系与区别。P167-P169联系:回扣是非法的,明示折扣和佣金是合法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用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双方必须如实人账。如果缺乏这种明示的手续,折扣、佣金,就有可能成为暗中交易的回扣,就带有非法性质。区别:折扣是明示公开、从价款中事先扣除的,并且记载于合同和会计账册上、透明度较高、便于监督;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而不能给经办人员,是一种商业惯例,属于合法行为;回扣是从支付的货款中,明码标价以外另行扣让并事后退回,往往容易变成暗中交易,加之有的经营者在账目上不做记录、难以受到监督;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落入个人腰包,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佣金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是合法酬金,受法律保护。但如果给予或接受的佣金不如实入账,可能是商业贿赂行为。5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何认定?(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六章2、什么是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任何企业只要出现结合或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就视为违法,就应加以限制或禁止。合理原则:是指企业的结合与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本身不一定构成违法,而只有当该状态或行为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禁止或限制。3、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界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从其以下三个特征出发:(1)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企业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企业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压价销售、瓶颈垄断、暴力价格、拒绝供应、歧视、搭售、公用企业限定交易行为4、如何对企业合并进行分类?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法上的控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分类:(1)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后产生一个新的企业,参与合并给放的法律人格均归于消灭的情形,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其中一个企业得以存续,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的人格为该企业吸收的情形;(2)横向合并、纵向合并与混合合并:横向合并又称为水平合并,是指生产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企业间的合并,纵向合并又称为垂直合并,是指出于同一产业不同经济阶段的企业间的合并,混合合并是指出于不同市场、彼此没有直接关联的企业间的合并。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法上的控制主要考虑因素:P203(1)在反垄断法实践中,判断企业是否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必须考虑多方便的因素,如:企业的经济规模、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企业进入壁垒、行业集中度、、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合并对竞争者的影响等;(2)反垄断法执行机关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