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2第二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3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好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家一证”。2.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原则。43.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五)监督履行购车承诺书被许可人作出购车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购车承诺书的要求在3个月内购置运输车辆。不履行购车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消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六)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四、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母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发放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2.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母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备申请后,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发函向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母公司是否具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条件。5(3)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道路运输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母公司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分公司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5)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后,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六、经营许可变更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3.许可变更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七、终止经营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3.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一、车辆技术管理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评定车辆技术等级。3.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6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档案管理(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3.技术等级记录;4.车辆变更记录;5.交通事故记录;6.车辆审验记录;7.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等。(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5.车辆变更记录;6.行驶里程记录;7.交通事故记录;8.车辆审验记录;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三)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将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及时报送备案。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一)审验时间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7(二)审验内容1.车辆技术档案;2.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3.违章记录;4.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三)审验程序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向车籍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并按规定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3.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进行审核。审验合格的,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4.审验结束后,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帐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装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四、车辆异动变更(一)新增货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新增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含二级维护)证明等,符合条件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二)减少货车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所有的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1.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8情况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2.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停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五)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废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废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六)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被终止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第三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查处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以及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二)查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