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安联投金世家投资连结保险(2007)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安联投金世家投资连结保险条款(2007年4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部分责任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是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一、趸交基本保险费本合同所称「趸交基本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单计划书上载明。二、追加保险费本合同所称「追加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中超过趸交基本保险费的部分。第五条保险费支付趸交基本保险费在保单生效日之前一次付清。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以不定期不定额支付追加保险费,也可以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定期定额支付追加保险费。投保人申请支付追加保险费的,须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每次支付的保险费,其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宽限期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额及应扣附加合同保险费时,本公司应书面通知投保人支付一笔金额,以符合最低保单账户价值的要求。自上述情形发生次日算起的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保险金中扣除宽限期内欠交的每月扣除额及应扣附加合同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余额存入保单账户,并从中扣除宽限期内欠交的每月扣除额及应扣附加合同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于宽限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保险责任开始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安联投金世家投资连结保险(2007)本公司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周月日、附加合同保险费到期日均按上述保单生效日计算。第八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下列两项金额中的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1、本公司在正式接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的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单账户价值;2、110%×(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二、生命关爱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计算身故保险金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下列比例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但该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规定的最高限额。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仍支付追加保险费,则生命关爱保险金的计算中不包含因该追加保险费而增加的保单账户价值。身故当时被保险人年龄60日-60周岁61周岁及以上年龄比例100%10%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或者效力终止后,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九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企图犯罪、拒捕或斗殴;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近复效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或自伤行为;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活动;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时,若本合同尚余有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将其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本合同效力终止。二、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3、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4、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企图犯罪、拒捕、斗殴、自伤或自杀(无论当时是否神智清醒);6、被保险人猝死、或有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缺陷或遗传性疾病;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性病、精神疾病、地方病或职业病;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3安联投金世家投资连结保险(2007)其他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10、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者除外;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活动;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5、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第十条保险责任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二、被保险人身故;三、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第二部分保险金给付条款第十一条受益人指定或变更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及生命关爱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应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有权另行指定身故保险金及生命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及变更受益人的受益份额。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以及身故保险金和生命关爱保险金的权益转让,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通知后在保险单上批注,但本公司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及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责任。若本公司根据最近确认的变更通知已支付本合同全部保险金,则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五日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其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及生命关爱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及生命关爱保险金时,需填写理赔申请书,并自费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本合同;二、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三、由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五、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需提供由保险金受益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六、受益人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材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申请保险金时,除上述证明和材料外,还应提供其享有继承权的合法证明文件。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安联投金世家投资连结保险(2007)在申请生命关爱保险金时,申请人还应提供意外事故发生的证明。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有效理赔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所有证明和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人的有效理赔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所有证明和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三部分投资条款第十五条投资账户一、投资账户设立与调整本公司可提供一种或数种投资账户供投保人购买或选择。本公司有权新设、合并、分立、关闭某一投资账户,但均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月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在收到或应当收到本合同投资账户关闭通知后至投资账户关闭日前未选定新投资账户的,本公司有权根据投保人该投资账户下的投资单位按最后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资账户价值,再以本公司指定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转入该投资账户。该转换不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二、投资账户选择与变更若本公司设立两个(含)以上的投资账户,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账户及保险费在其间的分配比例或金额,并可以在其后予以变更,但均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三、投资决定权和投资账户管理本合同项下投资账户的投资决定权归本公司所有,并由本公司全权管理投资账户。本公司有权根据各投资账户的投资目标与策略决定及调整其投资组合,并全权行使与该投资账户资产相关的资产处置权及其他权利。本公司可以决定将全部或部分投资决定权委托给本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或将全部或部分投资账户的管理委托给本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但均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四、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本公司目前提供以下三种投资账户:1、成长型投资账户本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侧重于证券投资基金,并辅以固定收益类资产。本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卖差价最高不超过5%,资产管理费率最高不超过每年1.5%。2、平衡型投资账户本投资账户的资产均衡配置于证券投资基金与固定收益类资产。本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买卖差价最高不超过5%,资产管理费率最高不超过每年1.5%。3、安益型投资账户本投资账户将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货币式基金及其他货币式工具。本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卖差价最高不超过5%,资产管理费率最高不超过每年1.5%。五、投资账户总价值的评估本合同所称「投资账户总价值」是指投资账户资产总额减去投资账户负债总额的差额。投资账户资产总额是指该账户名下所拥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的资产总额。投资账户负债为投资账户运作中应付未付的各类开支,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其它应付费用(包括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安联投金世家投资连结保险(2007)一般情况下,每个投资账户的总价值将至少每周进行两次评估,并同时宣布每个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和卖出价。若因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无法对该投资账户总价值进行评估,本公司可减少投资账户总价值评估的次数、推迟投资账户总价值的评估或改变投资账户总价值的评估方法,但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所称「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是指本公司为管理每个投资账户而收取的费用。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于投资账户价值评估时扣除,并将体现在投资单位价格内,计算方法如下:上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价值×(距上次计价日的天数÷365)×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率。本公司有权调整上述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但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月通知投保人。六、投资单位的价格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投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