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事故是最大的浪费!1、基本概念2、相关法律法规3、事故分析及责任追究4、事故案例主要内容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基本概念普遍性:人类生产生活过程总伴随着危险随机性:时间、地点、形式、程度不确定必然性:危险的客观、绝对存在复杂性:事故的多因素、多系统关系突变性:平衡原理潜伏性:事故结果之前的变化过程重复性:同类事故的不断发生规律性: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事故特征1、事故是意外事件2、事故是一种过失行为(90%违章造成)3、事故反映从业者(作业及管理)素质4、事故有规律5、事故可控制6、事故可应用事故特征:事故原因:从“人、机、环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有直接的和间接的。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基础方面(薄弱,准入门槛低,本质安全度不高);二是责任制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三是法律主体行为方面(非法违法生产严重,屡禁不止);四是监督管理方面(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五是从业人员方面(操作及管理各层面人员安全素质低)。责任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情(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即:没有做好份内工作而应承担的后果责任事故指矿山、工厂、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即为责任事故。安全生产工作一个主体两个方面: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政府对生产安全负有监管责任。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问题,一切工作均围绕事故展开,预防事故的发生即:安全生产成败论英雄,一切都用事故说话。大家要牢牢抓住防范事故这个核心问题。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014年)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3、《刑法修正案六》4、其他专门法规和标准5、政策规定2004年国务院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中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重大责任事故规定《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政府统一领导、属地、分级负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要求。1.2004年国发2号文件(1)明确事故查处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2)强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事故调查的原则加大企业负责人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2010年国发23号文件重点强调: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第28条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第29条规定: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第30条规定: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事故调查和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确定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根据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事故原因分析《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直接原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间接原因设备状况、劳动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安全操作等不合理+责任分析事故原因分析: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祥见GB6441-86附录A中A.6不安全状态。(2)人的不安全行为:祥见GB6441-86附录A中A.7不安全行为。2、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他。谁来承担责任?①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②主要责任者(根据主要原因:直接和间接原因的一个或多个)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主要在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情况下。③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责任分析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5.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注意:(一)所谓领导,泛指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各负其责;(二)对领导责任,又根据领导与事故的关系紧密程度,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构成领导责任的情形一、企业层面(主体责任)追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违章违规从业人员责任,追究企业相关管理者违章违章指挥责任,追究制度及培训等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二、政府层面(监管责任)主要是有关地方和相关行业领导上的责任及安全监管上的责任等等。对领导责任,我们又根据领导与事故的关系紧密程度,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特点上海“11.15”火灾事故的范例:54名事故责任人中虽然没有安全监管人员,但是,有25位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安全质量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受到追究。三、注意1、现代法律上,一般的责任追究没有连带责任,但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株连九族”!2、“尽职免责”,成为事故责任追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科学的体现应该尽可能做到量化。3、追究行业和专业管理责任(一岗双责)今年7月18日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28次会议,总书记在听取安全监管总局汇报后,严肃并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罚则内容(节选)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责任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原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区别:1、取消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构成的空间范围限制,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修正为所有与生产作业有关的企业的职工,也包括与生产作业有关的个体工商户。主体范围扩大了。2、区分了在生产、作业中的普通生产、科研人员和担负领导、指挥职责的管理人员的责任,加重了领导、指挥职责的管理人员的责任。3、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描述更加概括,由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简单罪状向空白罪状变更的趋势。条文本身调控范围扩张了。《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