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三的委托,指派王五、赵六出任诉讼一审的代理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我们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采纳。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原告在结婚期间,多次受到被告的虐待,并因此导致出警5次,去医院就医3次,经警方教育被告仍不思悔改;现在双方已分居快4年了,6个月前,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是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并表示如果判决不准离婚还会继续起诉下去。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若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恳请合议庭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1、现有证据表明,原告怀孕时,被告就屡次责打被告;孩子出生后,被告始终未给予孩子应有的照顾,从原告举示的出警记录可见被告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孩子跟随被告生活只会成为被告发泄私愤的工具,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同时,孩子在夫妻分居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2、被告是美术教师,已从业多年资历颇深,代理人认为可以参照我市社会平均工资6201元/月来作为行业平均收入,按月均收入的约20%,即每月支付1300元给原告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基于以上两点理由,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位于XX的房屋,原告已举示购房合同、房产证用于证明该房屋是婚后双方共同购买,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关于分配方案:导致婚姻破裂很大因素是原告不堪被告家暴,被告是过错方,并且孩子一直由原告倾力抚养,孩子正值成长的关键时期,各种花费均比较大,原告对孩子尽的抚养义务比被告多,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房屋应由原告取得,内饰和家具作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应由原告取得。同时,原告也对孩子尽了全部的抚养义务而被告却枉为人父,根据《婚姻法》第47条,我们认为原告无需针对房屋对被告做出任何补偿,恳请合议庭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待双方离婚、房屋过户之后,原告将剩余贷款作为个人债务继续向银行偿还。代理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