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兼职辅导员聘任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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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兼职辅导员聘任补充规定学工处〔2012〕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兼职辅导员岗位聘任,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大委〔2009〕49号)和《江苏大学辅导员岗位聘任办法》(江大委〔2010〕36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兼职辅导员岗位职责。兼职辅导员负责4个标准班(约120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同专职辅导员。不得聘任不带班级的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参加每年末的全校辅导员工作考核。第三条兼职辅导员配备原则。学院配备兼职辅导员数为:学生数÷200-学院专职辅导员数。兼职辅导员须为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业教师。确有需要聘任优秀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任职时间至少保证2年以上。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经党委学工部批准可聘任研究生担任助管工作,岗位性质为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管具体工作内容由学院安排,学校不做具体要求。第五条研究生助管配备标准。各学院研究生助管配备标准为每500名全日制在校生可配备1名,全日制在校生不满500人的以500人计。第六条聘任程序。各学院具体负责推荐人选,填写聘任登记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学工部,党委学工部审核后予以公布。优秀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需事先将拟聘人员报党委学工部审核(附个人基本情况、导师意见),并由党委学工部、学院、个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未经事先审核的,认定为研究生助管,并占用学院助管指标。第七条岗位津贴。兼职辅导员另由学院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发放岗位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按学年发放(一学年按12个月计)。研究生助管每月津贴300元,按实际工作的月度由学院进行考核合格后发放(一学年不超过10个月)。津贴发放以党委学工部文件认定的名单为准,未经批准自行聘任的经费自筹。第八条聘任时间。兼职辅导员、研究生助管的聘任工作在每学年末进行。第九条京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需要自行聘任,经费自筹。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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