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走出去”和“一路一带”战略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与风险防范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家:大家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实现平稳增长的重要举措。为了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利用政策性银行融资渠道实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并在实施过程中规避各种风险,下面简要介绍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实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的主要贷款品种以及“走出去”和“一带一路”项目的风险种类及防范建议。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我国原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支持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我国的国际经济合作,经过二十一年的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优势:业务功能比较齐全(一)信贷业务1、境外投资贷款(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2、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贷款(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可采用单一商务合同贷款、多个商务合同合并贷款和多个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三种形式);3、船舶出口卖方信贷(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境内企业出口船舶、改装或修理国外船舶、生产用于出口船舶的相关船用设备及开展船舶技术和工艺研发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船舶出口卖方信贷可采用单一商务合同贷款、系列商务合同贷款、营运资金贷款三种形式。采用代理出口方式的,在不重复贷款情况下,也可申请船舶出口卖方信贷);4、设备出口卖方信贷(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境内企业出口设备(包括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以及对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5、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境内企业出口除船舶、设备类产品以外的高新技术产品、“两自一高产品”和软件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6、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境内企业出口除船舶、设备和高新技术类机电产品以外的机电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7、出口买方信贷(在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贸易中,由出口商所在国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提供贷款,进口商用该项贷款以现汇形式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信贷方式。8、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指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独家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的人民币中长期低息贷款。“对外3两优贷款”主要用于中国政府与借款国政府确认的项目。贷款主要支持借款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或用于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支持受援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福利性项目,或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9、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为配合国家政治、外交需要,推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对外提供的具有一定优惠条件的特定出口买方信贷贷款。进出口银行负责优惠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的贷前调查、评估审查、对外谈判、贷款协议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本息回收等工作)。(二)对外担保(保函)业务(对外担保业务指以中国进出口银行名义,用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形式出具的对外保证(下称保函),即以我行名义向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下称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下称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我行履行偿付义务)1、非融资类保函(担保银行为保函申请人的非融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中国进出口银行可出具的非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贸易和承包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关税保付保函、维修保函以及一年期以内的延期付款保函和其他非融资性的担保等);2、融资类保函(担保银行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形式出具的融资类保证。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具的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及其他为申请人融资行为而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三)贸易融资业务1、定单融资2、打包放款3、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四)保理业务1、福费廷(银行本票)2、应收账款(货款)买断项目贷款金额大单个项目贷款不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约束;贷款期限比较长流动资金贷款1-3年,项目贷款特别是境外投资等“走出去”项目贷款期限长达15-25年;5贷款利率(费率)相对优惠“走出去”项目贷款利率通常比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低1.7-2.5个百分点。保函业务等中间业务收费相对较低;业务做法相对灵活。可给予信用等级比较高的客户一定的免担保信用额度;在所在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接受我国企业在境外的资产(矿权等)作为抵质押;在项目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的前提下可接受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借款人;在项目经济效益好信贷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境外投资(或境外承包工程)的大型项目可接受项目融资方式,解决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一、境外投资贷款(一)支持范围:1、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资源、能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服务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投资建厂、境外工业园区和境外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产品销售中心或销售渠道项目、服务中心或服务渠道项目,推动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增资、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2、境外投资贷款分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三种类型。3、境外投资贷款可申请人民币贷款,也可申请外币贷款。4、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均可向本行申请境外投资贷款。5、对整体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稳定且贷款本息偿还有充分保证的境外投资项目,可由实施项目的境内中资企业控股的境外公司向本行申请境外投资贷款。(二)贷款用途: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用于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在获得正式核准前,借款人或其境外控股公司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所需资金,包括(1)拟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2)在项目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3)在进行境外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勘探(未附后续开发权的独立风险勘探项目除外)、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和中介机构所需费用;(4)其他与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2、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用于在境外投资项目获得必要的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批(核)准或备案通过后,借款人或其境外控股公司为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3、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用于借款人或其境外控股公司7为促成境外投资项目达产或为保证境外投资项目正常运营所需的资金需要(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他经营等费用)。(三)贷款基本条件:1、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境外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良好;3、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投资环境良好,经济、政治状况基本稳定;4、如借款人为境内中资企业控股的境外公司,境外投资项目须整体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稳定且贷款本息偿还有充分保证;5、提供本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如涉及);6、在本行认为必要时投保海外投资保险;7、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四)不同贷款品种的必要条件: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1)借款人按本行现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借款人(或其中资控股股东,本节下同)在本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A级(含)以上;(2)借款人具备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3)借款人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但项目尚未获得正式批(核)准;(4)项目中方拟出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注册地在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中方拟出资额可不低于400万美元;(5)借款人自有资金一般不低于其在项目中拟出资额的30%;(6)项目前期费用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7)对1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须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仍在有效期的确认函。2、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1)借款人按本行现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借款人在本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BBB级(含)以上;(2)借款人具备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3)境外投资项目获得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批(核)准或备案通过,符合所在国法律规定、环境保护等要求,各项必要的审批完备;(4)项目中方出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5)借款人自有资金一般不低于其在项目中应出资额的30%;(6)与项目相关的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等相关文件已签订,项目配套条件落实。93、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1)项目中方出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2)借款人按本行现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借款人在本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A-级(含)以上;以银行全额保证或变现能力强的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的,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BB级;(3)境外投资项目进展顺利,与项目获得批(核)准或备案通过时相比,市场前景稳定或有所提升。(五)申请贷款的基本材料:1、境外投资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1)借款申请书;(2)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成立以来,下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及附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材料;如境外借款人或担保人无法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提供表明其资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材料;(3)还款担保意向书(如涉及);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提供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由本行委托外部机构评估抵押物、质物价值的,还应提供价值评估报告;(4)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性文件(如涉及);(5)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2、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建议书;(2)参与投标、并购项目的相关文件,如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如涉及);(3)我国驻项目所在国经商机构对项目的书面意见;(4)对1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仍在有效期的确认函;(5)如前期费用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还应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3、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批(核)准、备案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审批文件;对特殊项目,可将此款部分要求作为签约或放款条件;(2)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投资回收期、市场前景等;(3)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资(合作)协议、主要出资方的基本情况、相关公司章程等;(4)项目自有资金到位情况。4、境外投资流动资金类贷款,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1(1)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必要的审批文件;(2)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投资回收期、市场前景等;(3)境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试生产或试运营计划及后期生产经营计划等有关情况;(4)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资(合作)协议、主要出资方基本情况、相关公司章程等;(5)满足营运资金需求测算要求的相关财务数据,包括借款人自有和通过其它渠道已筹集的营运资金情况;(6)境外借款人需提供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六)贷款金额: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并结合贷款具体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项目前期费用总金额的70%;同时,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外,一般不超过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借款人拟出资额的15%;2、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并结合贷款具体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应出资额的70%,最高不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总投资中银行融资比例且不超过中方应出资额的85%;3、境外投资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