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16)条文释义二0一六2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基本规定4供配电系统4.1负荷分级4.2负荷计算4.3居住区供电4.4配套设施4.5配电装置接地4.6电能计量4.7智能化要求5设备选型5.1中压设备5.2低压设备5.3直流电源系统5.4计量表箱附录A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附录B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表附录C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附录D引用标准名录3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主要指采用计量到户形式的居住类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本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电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2术语2.0.1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释义]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中城市居住区的定义修改。本标准将城市居住区定义中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围合改为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将对应的人口规模要求删除,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泛指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2.0.2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释义]本条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引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指直接为本居住区内居民服务的公用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建筑及其场地,还有附属设备等。2.0.3中压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数量有限或进出线走廊空间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释义]引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16)第2.0.14条,本标准的中压包括10kV、20kV。2.0.4配电室将10(20)kV变换为220/380V,并分配电力的户内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释义]引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16)第2.0.18条,并补充20kV电压。2.0.5环网柜5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释义]引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16)第2.0.15条,并补充20kV电压。环网柜主要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的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结构可分为共箱型和间隔型,一般按每个间隔或每个开关称为一面环网柜。2.0.6环网箱安装于户外、由多面环网柜组成、有外箱壳防护,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且不含配电变压器的配电设施。[释义]引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16)第2.0.17条,并补充20kV电压。2.0.7配电变压器将10(20)kV电压变换为400V电压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干式配电变压器。2.0.8箱式变电站安装于户外、有外箱壳防护、将10(20)kV变换为220V/380V,并分配电力的配电设施。[释义]引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16)第2.0.19条,并补充20kV电压。本标准箱式变电站特指预装式变电站。2.0.9电缆分支箱完成配电系统中低压电缆线路的汇集和分接功能的电气连接设备。[释义]引自《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16)第3.9条。本标准电缆分支箱特指低压电缆分支箱,是低压电缆线路实现多路分支的主要设备,具有结构简单、体积小、外型美观、安装方便、性能卓越、安全可靠、耐腐蚀、免维修等特点。2.0.10配置系数配置变压器的容量或低压配电干线的馈送容量与低压用电负荷之比值。[释义]为简化居住区供电容量与配置配变及线缆的计算关系,本标准提出了“配置系数”的概念,以Kp符号表示。它是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总配置系数。其计算方法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6此处的低压用电负荷包括以独立供配电设施为单位的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的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例如某居住区任一供配电设施供电范围内的居民总用电负荷统计为6000kW,如配置系数取0.5,则计算出该居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的配变总容量不应小于3000kVA。2.0.11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释义]本条说明了电能计量装置包括计量表(电能表)、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根据国家电价政策,居住区使用的计量表计分为普通电能表和多费率(多功能)电能表。2.0.12交流充电桩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释义]本条说明了交流充电桩是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装置。2.0.13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指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监控、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释义]本条说明了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通过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可实现电网与客户能量流、信息流、业务流实时互动。73基本规定3.0.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地方发展规划及区域电网规划。根据居住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应同步规划35kV-110kV变电站、10(20)kV开关站、环网箱、配电室及电力通道等供配电设施。[释义]本条强调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地方发展规划及区域电网的规划要求,特别是居住区建设规模较大时,应根据电力发展规划预留建设35kV-110kV变电站的所址以及配套输电线路(电缆)的通道。为确保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站址及相关电力通道得到合理预留,在进行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时,应同步开展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的规划设计。供配电系统规划设计方案经供电部门审核后,须与建筑方案同步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开发单位在楼盘销售时,应在沙盘中公示出获得政府批复的供配电设施的布点位置。3.0.2居住区供配电方式的确定,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及负荷性质,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采用成熟、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损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3.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其设备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节能环保的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释义]本标准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智能化的要求,旨在通过高级量测、高效控制、高速通信、快速储能等技术,实现电网运行状态管控、计量公正准确、数据采集实时、服务高效便捷,构建电网与客户能量流、信息流、业务流实时互动的新型供用电关系。3.0.4居住区应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释义]为美化居住区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新建居住区内配电网应全部采用电缆方式,仅在外部电源引入居住区围墙的局部范围可采用架空方式。3.0.5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为充电设施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居住区,应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释义]根据发改能源(2015)1454号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原则上要求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即在规划报批阶段预留用电负荷及设备安装位8置,并同步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94供配电系统[释义]本章从居住区负荷分级、负荷计算、居住区供电、配套设施、配电装置接地、电能计量及智能化要求方面明确了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的总体技术要求。4.1负荷分级4.1.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释义]居住区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反映居住区内各种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本条参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等现行国家标准,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不同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级负荷,其中一级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最高,三级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4.1.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包括:1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用电等;2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3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消防用电;4人防工程汽车库的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应急照明;5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超高层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安防系统用电等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释义]考虑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如上级电网恰好故障停电,此时电梯、消防设施等可能中断供电,间接造成人员伤亡,由于超高层住宅人群密集,后果可能较严重。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之规定: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因此本标准将超高层的一级负荷定义为特别重要10负荷,由用电单位另行自备应急电源。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5.0.1也规定: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与本标准出发点相近。汽车库分类引自《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详见下表:类别数量名称ⅠⅡⅢⅣ汽车库300辆151~300辆51~150辆≤50辆停车场400辆251~400辆101~250辆≤100辆(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4.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包括:19层及以下住宅建筑的电梯;210层~18层二类高层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用电等;3Ⅱ、Ⅲ类汽车库;4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消防用电;5人防工程汽车库重要的风机、水泵、正常照明、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6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释义]本条说明了居住区内二级负荷的范围。考虑目前多层建筑也存在配置电梯的情况,为充分保证人身安全,提高电梯的供电可靠性,本标准将9层及以下住宅建筑的电梯列为二级负荷。4.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均为三级负荷。4.2负荷计算4.2.1居住区住宅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200m2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