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国债资金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方式所筹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照以下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八)竣工验收;(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十)资产移交。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每年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实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七条市投资主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市财力、投资规模及方向,会同市财政、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正式发布。第八条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等;(三)预备项目;(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九条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市财政、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确定。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二)政府投资的跨年度续建项目;(三)新开工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法人确定,具备开工条件。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待条件具备后转为正式项目。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备选项目由各部门、各县(区)申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综合平衡确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备选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二)确属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三)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第十一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年度投资项目需要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和项目性质,审批投资项目或资金申请。第十三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五条市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需要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投资主管部门牵头,成由立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气象、安监、地震、民防、消防等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小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开展听证、征询等活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当分别提出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按规定需组织节能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政府投资小于100万元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第十八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估算总投资10%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待批准后方可组织设计。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第二十一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第二十二条通过投资补助、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核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等。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第二十四条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由建设单位、招标确定的代建单位或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接受监督。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五章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向审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部门按《淮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结果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具体竣工验收办法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通过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查。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第六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标底)、结(决)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招投标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查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结果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城管、教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管理、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环保、监察、安监、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第三十八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第四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责任的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严重超支、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的;(二)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实施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二)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四条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禁止其在本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招标、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通过法定程序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十五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