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工作职责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一)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协调制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建立健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教育目标责任制。协调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教育的意见、建议和方案等,督促落实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县政府教育工作的审议意见。(二)做好县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教育工作各类会议的组织工作,做好会议有关资料的收集和建档工作。(三)督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二、县教育局(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指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按教育规律办学;督促学校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并按课程方案实施教学;不断改进和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建立学校、家庭、社会有机结合的社区教育网络,不断改善校园环境。(二)加强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统筹协调;积极构建主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教育体系。(三)制定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各项措施。(四)加强普通中小学的统筹管理。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适时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做好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和管理。(五)按照编制标准配备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培训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校长的管理水平和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水平。(六)抓好各级各类学校内部设施和实验、实习基地的配套建设,使其逐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加快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逐步改进教学手段。(七)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和师生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中小学校的安全工作水平,增强师生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八)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教育违法行为,加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严肃查处教育违法案件。杜绝教育乱收费。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一)认真贯彻国家《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和省政府颁发的《督导评估标准》,做好阶段性教育督导的自查、自评工作和督导调研工作,为县人民政府领导、教育部门及各有关部门提供自查报告、调研报告。(二)建立并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和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工作职责检查制度,抓好对乡镇、县级各部门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工作职责和学校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三)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县政府督学、兼职督学、特邀教育督导员的培训工作。四、县发改局(一)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划(计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教育部门编制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二)协助做好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帮助、协调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三)保护教育合理收费,制止社会各方面向学校搭车收费或乱摊派。(四)审核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制止教育乱收费。五、县财政局(一)确保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实现《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二)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和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三)确保依法足额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学校缴存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全额及时拨付教育使用,并加强监督和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五)积极扶持学校校办产业的发展,对学校校办企业、勤工俭学给予政策优惠。六、县国税局、地税局(一)负责按有关规定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及时入库。(二)负责落实好国家对纳税人向教育捐赠的有关减免税政策。七、县人社局(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做好全县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的定编、定员工作。对教育各项改革给予人事政策支持。(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稳定教师队伍,调动全县教职工的积极性。鼓励中青年优秀教师脱颖而出。(三)做好教师队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工作。(四)加强劳动监察,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杜绝企业招用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对招用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依法制止企业招用童工。八、县卫生局(一)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切实抓好学校疾病防治工作。(二)监督和指导学校、幼儿园饮食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定期开展学校饮食卫生检查及食堂从业人员、幼教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三)指导并监督县内各医院对因病、残而提出休学、缓学和免学申请的学生依法进行医学鉴定。(四)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各类学校、幼儿园卫生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五)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幼儿园的体格健康检查。九、县住建局(一)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把学校(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并按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二)按照《中小学校建设标准》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校舍改造和建设,负责监管学校(幼儿园)等建设项目。应教育部门或学校要求,搞好学校校舍危房的检测认定工作。十、县国土资源局(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预留好学校建设和劳动用地。对侵占学校用地行为予以制止。(二)对各类学校建设用地,审批时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优先、优惠。十一、县文广局(一)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学校体育工作。指导学校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体育竞技水平。协同教育部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体育竞技活动。(二)依法管理学校周边文化市场。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查禁、查封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类出版物、文化娱乐项目和活动场所,优化社会文化环境。(三)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中小学生课余生活。(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支持教育的各种先进典型。(五)帮助教育部门在有线电视网络中转播教育节目。十二、县工商局(一)会同公安、文化等部门查禁违反规定在学校附近开设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二)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依法取缔学校附近的各种摊贩。(三)落实好国家、省、州对校办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十三、县民政局积极给予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各类在校学生民政救济和帮扶。十四、县科技局(一)积极支持、指导学校开展科技活动,宣传学生的科技发明成果。(二)积级组织科技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在学校开设科技讲座。(三)对教育教学科技成果进行鉴定和奖励。十五、县农业局(一)贯彻“科教兴县”方针,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为中小学生提供素质教育实践基地。(二)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农村初中“农科教结合,绿色证书”教育工作。十六、县司法局(一)建立健全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制度,并纳入当地普法教育规划,广泛开展普法活动。(二)指导教育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法律法规宣传队伍,深入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三)做好维护教师、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工作。十七、县环保局(一)搞好校园及其周围的环境监测和保护。(二)配合各类学校抓好中小学生的环保意识教育。积极协调处理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卫生问题。十八、县统计局(一)帮助、指导教育系统做好各种教育统计工作。(二)向教育等部门提供所需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数据。十九、县审计局(一)依法审计教育经费的核拨、使用及使用效益。(二)对教育专项经费的核拨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和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四)对教育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二十、县民宗局(一)协调教育部门发展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改善民族地区学校的办学条件,巩固提高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水平。(二)指导教育部门做好各类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二十一、县计生局落实在校独生子女的奖优免补政策。二十二、县公安局(一)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八条措施》,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二)依法维护中小学、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对侵犯学校、教师正当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危害中小学生、幼儿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三)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选派优秀公安干警担任法制副校长。会同工商、文化等部门查禁违反有关规定在学校附近开设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四)会同教育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中小学生进行帮助教育和训诫。二十三、县残联关心残疾学生和孤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配合教育部门抓好特殊教育工作规划及目标任务的落实。依法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置完成义务教育的残疾青年就业。二十四、县扶贫办(一)做好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帮扶工作。(二)积极争取扶贫项目资金,帮助贫困地区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校舍,改善办学条件。二十五、县编办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具体制定本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在省人民政府核批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逐校核定教职工编制;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二十六、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一)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把教育工作列入乡镇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带头尊师重教,解决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将教育工作纳入乡镇、村(居)两级干部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健全乡镇负责人联系学校制度,负责人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工作,为学校排忧解难;自觉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二)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法定义务,组织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动员辍学生返校完成义务教育。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三)认真履行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等责任。(四)巩固提高辖区内学校的义务教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