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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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伤认定流程图单位代办人提出申请受受理不予受理理要件齐全、符合申请要求,出具要件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工伤受理通知书。(1日)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承办:综合业务科书或告知业务经办人不予处理。承现场勘验、进行笔录。(20日)退件办承办:综合业务科对审核不合格或未通过审核,的,告知申请人。上报审核审人社局工伤科审核。(5日)批不予批准办出件不符合批准要求或审批未通过结人社局工伤科出具工伤认定书。(1日)的,告知经办人。(当日)承办:综合业务科经办服务事项(五)办理事项工伤认定申请条件1、市直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医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医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报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5、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6、事故现场环境照片两张;受理窗口综合业务科办理时限市医保局自受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市人社局工伤科认定。设定依据《工伤保险政策汇编》(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令)四、离休待遇管理《乌海市直属单位离休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管理试行办法》(乌党老发[2008]1号)《乌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市直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有关事宜》([2010]73号)《乌海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直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服务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乌党老发[2010]35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药品目录》(2011年版)注意事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人不能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提供完整材料的,市医保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联系电话3666013监督电话366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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