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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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思考作者:李文坛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刊名:天水行政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OFTIANSHUICOLLEGEOFADMINISTRATION年,卷(期):2010,(4)被引用次数:0次参考文献(7条)1.白钦先,谭庆华.政策性金融研究--兼论中国政策性金融发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3.曾维彪.论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定位[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4.刘丰名.国际金融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李仁真.欧洲银行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6.白钦先,王伟.论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的六大协调均衡[J].金融研究,2004,(7).7.王军.用市场管理银行-论市场监督对银行的监管的作用[J].新疆金融,2006,(12).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杨海瑶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问题研究2004作者者阅读了大量国内相关论著、论述及法律规定,同时还查阅了相当多的外国资料,并到政策性银行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调研.该文试图从政策性银行的基本理论谈起,在梳理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历程、对比中外政策性银行制度异同、研究政策性银行制度建设中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努力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并提出自己立法建议,力求实现以理论指导实践的学术目的.该文采用了比较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对国外政策性银行立法进行分析,探索政策性银行立法的规律.该文分成序言、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2.期刊论文朱大旗.何遐祥.ZHUDa-qi.HEXia-xiang论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完善——以实施十一五规划为契机-时代法学2006,4(5)我国目前对政策性银行还没有制定专门法律,现行行政法规也鲜有对其作出规定,对政策性银行的规定多散见于一些决定、命令、规章等文件之中.立法层次低、体系混乱,制度构建存在缺失,立法明显滞后,制度设计粗糙、内容不够科学合理是当前政策性银行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而十一五规划的实施为我们完善政策性银行立法提供了宝贵契机,体现在:通过立法进行改革是十一五规划有关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基本精神,规划的整体实施将为立法提供实践平台和检验标准,十一五期间进行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因此,我们在十一五期间,应将政策性银行立法纳入立法规划,并着力构建科学的政策性银行立法体系,立法应合理贯彻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兼顾规定性与灵活性,兼顾现实性和前瞻性,我们还应量身定做,打造科学的政策性银行监管制度.3.学位论文张影会政策性银行立法问题研究2006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国的银行体系应该是一个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为两翼的完整构成,而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应有之意还应是该国的各项活动都应有法可依。然而在我国的银行法律体系中,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在运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应该说都有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与之相匹配,但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则显得过于单薄,这与政策性银行建立的特殊的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政策性银行,作为一种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在机构性质、组织方式、业务范围、社会功能、运行机制等方面都独具特色的专业性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始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虽然我国的经济获得了快速、稳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成熟与完善,依旧存在着许多市场资金不愿流向的经济地区或经济部门,而这些地区或经济部门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协调发展却是不可或缺的,需要政府的扶持与干预,正是在这种大的历史背景之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在《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为深化金融改革,组建政策性银行。随之,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开发银行等三家政策性银行的章程与运作方案,并先后于1994年的3月17日、7月1日、11月8日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组建至今已有10多年的时间了,而其运作所依据的基本规章条例大体上还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的《决定》以及其后颁布的各项行政决定、命令等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有关政策性银行监管的文件,也仅仅是对政策性银行金融业务的指导和监督,除此之外,再也没有专门针对政策性银行经营、运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较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而争议长达两年之久的《政策性银行管理条例》草案本来有望在2005年下半年完成,但时至今日,该草案仍是千呼万唤不出来;《国家开发银行条例》、《中国进出口银行条例》草案已经拟就,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修改后,送至国务院法制办,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条例》也正在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2006年将是中国金融的关键年,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将于2006年底以前开放金融服务业,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这对中国银行业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是每个银行必须面对的问题。而作为中国银行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政策性银行,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中国银行业做出应有的贡献。本文就是在此大背景下,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有关问题加以论述。除序言和结语外,文章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政策性银行的基本理论加以阐述,包括政策性银行的涵义、特征及存在和发展的依据以及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基本要求等,认为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它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的特征,是政策性和金融性的统一,具有资金流向的引导性功能和投资与信用的补充功能,它的存在是合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规律的,具有经济学和法学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基本要求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国外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及立法概况,包括日本“二行九库”及《日本开发银行法》、韩国的产业银行及其立法、德国的复兴信贷银行及其立法和美国的政策性银行法等,并从中总结出可以为我所借鉴的有益经验,即这些国家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是建立在高度发达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所以,其职能一开始就限定在对市场失效的弥补上,而且由于法治传统,建立政策性银行的一般程序都是先行立法、再依法组建,政策性银行的性质、职能、组织机构等在法律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使其运作一开始就建立在规范的法制基础之上,同时,政策性银行的目标也在动态中调整,因为随着经济发展,原来需要扶持的产业或地区己经发展起来,吸引了社会资金的投入,因此,就不再需要政策性支持,国家也就可以适时地对政策性银行法律进行修改,政策性银行就有了比较好的退出或转变渠道。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此提出构建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构想。正是因为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自成立至今的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才使得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运作一直处于一种不规范的混乱或说是“模糊”状态之中,举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正是因为相应法律的缺位,三家银行是“政策性”太强,而“银行性”不足,“计划性”太强而“市场性”不足,被蒙上了一种极强的行政色彩,几乎完全排斥了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没有了市场机制的积极推动作用,政策性银行的运作与业务经营主要是靠行政命令依计划而为之,政策性银行成为了被行政权力这根绳索所拴住的“钱袋子”,成为了“第二财政”,资金得不到合理运用,成为权力“仗义疏财”的金库。因此,许多问题出现了,如长期低利资金的供给造成了资金需求的无限和对资金的严重依赖性,甚至是无意中保护了落后,助长了低效率,形成了贷款拖欠等等许多不良的现象。我国政策性银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范分散,法律效力层次低,对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功能、定位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在资金来源和运用、治理模式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等。针对文章第三部分中提出的我国政策性银行存在的问题,本文在第四部分提出建立分别立法的模式,既适应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立法现状,又顺应时代潮流,并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明确规定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职能,法律地位,处理好政策性银行与政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的关系,对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业务范围,经营原则、目标,法人治理结构及组织机构和法律责任等,以顺应我国加入WTO时做出的承诺,让政策性银行真正发挥作用,为中国的银行业融入世界金融市场做出贡献。4.期刊论文孙允婷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探讨-经济研究导刊2010,(2)政策性银行作为与商业银行相分离的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政策性银行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在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推进国民经济稳步前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宏观管理职能.然而,我国至今没有政策性银行的专门立法.因此,通过分析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立法现状及缺陷,结合国外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概况和立法特点,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5.期刊论文李文坛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思考-中国商界2010,(7)政策性银行在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及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与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以及国内的商业性银行立法相比,我国对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就显得十分的滞后,我国资金尚未有一部关于政策性银行的专门立法.本文立足于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的现状,提出了对政策性银行进行专门立法的你要行和可能性.6.期刊论文王威.WANGWei论政策性银行的行为偏离与立法校准-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6(4)政策性银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以金融手段实现政策目标.在我国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受到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力量牵制,政策性银行的运营有偏离政策性定位的可能和趋势,需要进行立法校准.借鉴国外立法规制与机构建设并重的经验,我国在政策性银行法立法过程中,应重视基本原则的把握.7.期刊论文马立民.蔡军花.张严冰.MALi-min.CAIJun-hua.ZHANGYan-bing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理论与实践研究-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3)政策性银行立法必须坚持立足中国实际,遵循政策性银行自身规律,要着眼未来,制定一部体现创新思维和经济法、部门法属性的政策性银行保护法和监管法.实现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政策性银行,加强政策性银行的监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目的.我国政策性银行法的立法应该坚持政策性、盈利性和适度竞争性三个核心原则;采取多行一法而不是一行一法,即制定统一的一部政策性银行法.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策性银行发展实践落后,河北省可以发挥省情和区位优势,建设政策性银行实践和试验基地,为政策性银行立法提供实践基础和素材.8.期刊论文刘刚.白敦.LiuGang.BaiDun我国政策性银行亟待立法-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5,20(1)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已有整整十年.但由于相关政策性银行法的长期阙如,以致于在其实际运营管理中引发了诸多的问题,如履行政策性金融公共性职能而产生的财务缺口无法及时补偿、国家在对政策性银行全力配套支持与适度监督之间缺乏平衡、履行政策性银行特定职能与其具体业务运营之间矛盾难以协调、金融体系两翼整体高层功能的发挥难以实现帕雷托最优等等.所以,为实现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就亟待出台.9.学位论文陈飞政策性银行监管研究2007政策性银行是专门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社会和经济发展政策或意图,在某一领域内从事特定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是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银行作为具有银行属性和承担政府金融职责的金融机构,其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管机构对其监管也具有特殊性。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实行有效监管,就是要完善法制建设,对监管架构进行改革,强化和完善内部、外部监管体系,建立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以保证政策性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同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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