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9〕3号各市教育局,省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厅制订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二月十三日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参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基本条件第二条须具备法人资格。公办学校须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办学校须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第三条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需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第四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五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机构。第六条须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应在1200人以上。第七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不少于60人,理论课教师学历须达本科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理论课教师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数不低于4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从生产一线聘请的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的20%左右。专兼教师数与学历在校生总数之比一般应在1:18至1:20之间。第八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用地不少于4万平方米(约60亩),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现有学校参照执行。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专业用书一般不少于1/3;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训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校内实验、实训设备,工科类专业、医药卫生类专业,生均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不低于2500元。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量每百生不少于10台。第九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目标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第十条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命名:学校命名应体现学校的办学性质和层次;应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应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由市政府主办和管理的学校,应冠以学校所在市名称。学校名称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含糊、重复、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附则第十二条本标准为我省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依据,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目前没有达到设置标准的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达到设置标准。对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在贫困地区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由省教育厅批准。对艺术、体育、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第十三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标准发布前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标准的解释权属山东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