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寿大专院校学生团体保险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GSU1/16富邦人壽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營業登記:台保字第001號備查文號:97.07.30(97)富壽商發字第230號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名詞定義第二條: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即與本公司簽約之大專院校。本契約所稱「代表人」係指要保單位之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具有要保單位學籍之學生、要保單位要保時所檢附之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記載之學生及實習教師。本項前段所稱實習教師係指在要保單位修畢教育學分,經分發至指定學校實習之學生。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詳如附表一)者為限。本契約所稱「原位癌症」係指前款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0號至第二三四號所稱者。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後初次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符合本契約所定義之下列「重大疾病」項目之一者。(一)、心肌梗塞: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具備下列三條件:1、典型之胸痛症狀。2、最近心電圖的典型異常變化。3、心肌酶的異常增高。(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是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三)、腦中風:是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造成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之殘障者。1、植物人狀態。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之狀態。(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五)、癌症:是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情形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症。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六)、癱瘓:是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是指經六個月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GSU2/16本契約所稱「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額」、「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重大疾病保險金額」、「醫藥與X光檢驗費保險金限額」、「專案補助保險金限額」、「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額」及「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各該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金額。保險期間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從投保年度八月一日上午零時起,至投保次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止;延後畢業者,則由要保人將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繳納保險費後,其保險效力至畢業之日終止。凡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上學期在八月一日以後及下學期在二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仍溯至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畢業者,保險效力仍至七月三十一日終止,在上學期畢業之學生,其保險效力則至一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終止。保險範圍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殘廢或需要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資料的提供第五條:要保人應保存並提供本公司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保險費(一)第六條:本保險保險費分二次繳納,要保人應於每一學期註冊後四十五天內彙總交付本公司。要保人應交付之保險費經註冊後四十五天未交付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天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未交付者,本公司得拒絕給付,如被保險人已將保險費繳付於要保人,而要保人未向本公司交付者,因本公司拒絕給付所生對被保險人之損害,應由要保人負責賠償。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內扣除該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保險費(二)第七條:被保險人每學期應繳納之保險費,依公開招標決標價為準。由教育部以最高補助標準補助外,其餘由被保險人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免繳保費之被保險人(指教育部指定之低收入戶、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與具原住民身分學生應繳納之保費,由要保人全額補助給付。保險費(三)第八條: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之被保險人,應扣除其開學至入學期間月份之保險費後,繳交保險費。本公司保險責任自其繳費之日起生效。保險費(四)第九條:學生休學時,當學期已交付之保險費不退還,繼續參加本保險,並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人亦應通知本公司。保險費(五)第十條:已參加本保險的學生中途喪失學籍者,要保人應將喪失學籍的時日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依所剩餘之月數退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至喪失學籍的當月之末日午夜十二時為止。身故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參加事先向校方備案且經校方同意之校外教學活動(不含建教合作)或全校性、校際性正式的運動比賽或經校方核准登記之社團活動之原因,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並經要保人提出書面證明者,本公司除按前項約定給付外,另按附表二所列之「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以保險金額為準,按附表三所列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GSU3/16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津貼如下: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津貼(一)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二)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三)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四)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二、第二、三級殘廢生活補助津貼(一)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二)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三)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四)確定致成第二、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並經診斷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僅得申領一次「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得選擇按下列「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之一申請保險金,一經選定補償方式後,同一事故不得變更給付方式。各項醫療費用給付金額按下列標準計算:一、日額給付型(一)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附表二所列之「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二)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乘以附表二所列之「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三)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附表二所列之「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四)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治療者,本公司除給付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附表二所列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內分別於一般病房、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或因癌症住院治療者,每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合計以一百八十日為限。二、實支實付型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住院治療,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一)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

1 / 1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