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各位老师,各位家长,各位同学,你们好!很高兴跟各位同学见面,在这里我要和同学们以及你们的家长一道进行一次法制教育。今天,我将利用几个经常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案子,通过讲案例、释法律、谈体会这样一种形式,简单的讲几个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也算是与大家共同学习吧。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同学们只有在认真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的同时,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意识,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提高分辨是非,识别善恶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才能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做一个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也才能为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增砖添瓦,肩负起保障我们伟大祖国长期稳定、经济腾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下面,我就给同学们讲五个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案例,同学们在听的时候,可以联想一下,自己身上,或者你认识的人身上有没有这种行为。案例一:这是一起抢劫案的案例。咱们临县一名15岁的初中生李某因为迷恋网络,没有钱上网,又控制不住上网吧玩游戏的欲望,于是在去年3月的一天夜里,尾随一名下班的打工女孩,跟踪来到女孩租住的地下室里,用一把明晃晃的匕首架上了女孩的脖颈,女孩顿时战栗起来。“把钱交出来!”李某的话语中明显带着颤抖,女孩战战兢兢地从钱包里拿出仅有的100元钱,“把手机交出来!”女孩又乖乖地掏出了手机,李某一把抢过去,又用刀在女孩眼前比划了比划,威胁道:“敢报警我就捅死你!”得逞后慌忙逃窜。案发后,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法院少年法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抢劫罪的起刑标准是三年,就是你不管抢了多少钱,只要是抢劫罪,哪怕是抢了1毛钱,也至少得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法庭合议庭念在其年龄尚小,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以抢劫罪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了解以下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总则第17条规定:年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中的李某犯罪时是15岁,所犯罪名是抢劫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下面我们再说说抢劫罪的罪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也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分子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本案中的李某所作所为完全具备抢劫罪的定性标准,他为了弄到上网的钱,就精心策划,对单独行走的女孩实施了抢劫,并使用匕首威吓女孩交出钱和手机,得手后还不忘恐吓女孩不得报警,否则就捅死她的狠话。案例二:这是一起盗窃案的案例。某县一所高中17岁的学生赵某和14岁的学生刘某经常上网吧玩游戏,在网吧里他俩结识了21岁的社会青年张华,成为了好朋友。有一天在网吧里,张华对两学生说,某某地方好玩,授意他俩从家里偷些钱,好带着他们到那里玩。于是,年幼无知的赵某就叫上刘某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赵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230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赵某拿着,钱到手以后,张华果然带着赵某和刘某两个人去了某好玩地方,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被张华挥霍。案发后,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张华和赵某触犯了《刑法》第264条,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判张华和赵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这个案例也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刚才学习的《刑法》总则第17条规定,本案中的刘某犯罪时只有14岁,且所犯罪名是盗窃罪,不属于八大罪名,所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张华和赵某犯罪时已经超过16岁,所以应负刑事责任。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这个概念: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3万元——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30万元——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盗窃数额达到23000多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因此法院对张华和赵某判处了三年多的有期徒刑。再说说盗窃罪的罪名。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在本案中,赵某和刘某在张华的授意下,采用别门撬锁的方式,在赵某爷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盗取了数额巨大的现金和两条香烟,用于三人挥霍,直接侵犯了赵某爷爷的财产所有权,就符合盗窃罪的定罪条件。听到这儿,可能有的同学就说了,原来不满16周岁偷东西不犯法啊。如果你这么想那你就大错特错了。《刑法》规定的是不满16周岁不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但是你偷东西被别人发现了,周围人的指指点点你能受得了?贼娃子这个名字也许会跟随你一生!而且,古人有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你偷着偷着上瘾了,到你16周岁了你收不住手了怎么办?更需要提醒你一点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对你进行收容教养,让你到少管所里去进行反思,在少管所里,你的自由也是被限制的。案例三: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案例。王某是临沂市一所职业高中16岁的学生,2011年2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喝过酒以后,在从宿舍出来的时候不小心撞了同学李某,李某回到宿舍后就把被王某撞到的事情向同宿舍的叶某说了,并说让叶某给处理一下。叶某答应后,李某就将王某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怎么处理。王某说:“你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这时,叶某就往王某的左肩打了一拳,接着又用左手搂住王的脖子,用右拳在王的身上打,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叶某抓住王某痛打时没有注意背后,王某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小刀,用左手抓住叶某的头发,在叶某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拉将叶某又捅二刀。经法医鉴定:叶某身体多处被锐器刺伤,导致流血过多,因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故意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对叶某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责任王某负百分之五十,叶某负百分之四十,学校负百分之十。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说说正当防卫。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由于是持刀伤人,在面对叶某对其拳打脚踢时,当把被害人刺伤后,又连推带拉的连刺两刀,导致被害人重伤后死亡,显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我们来了解一下缓刑的概念:刑法总则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中王某是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前有遭到被害人殴打侮辱的情节,在防卫过程中才实施了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重伤后死亡的后果。因而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期执行二年。也就是说,从宣告判决之日起二年内,王某能够按规定认认真真的学习,老老实实的做人,就可以不用进监狱服一年的有期徒刑了。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构成犯罪的行为。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表现为故意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损害程度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在这插个题外话,轻伤以下的伤害也就是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谈到轻微伤,大家不要以为伤害的很厉害才算,按照规定,头皮打破个小口、头上肿个包、打破鼻子都够得上轻微伤的标准,都够得上治安拘留的标准了。本案中王某首先在叶某的胸部捅一刀,接着又连推带拉将叶某捅了二刀。经法医鉴定:叶某身体多处被锐器刺伤,导致流血过多,因抢救无效死亡。由于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因而,法院按照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宣告缓刑二年。宣告缓刑的需要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案例四:这是一起强奸案的案例。临沂一名社会女青年戴某,为报复与其争抢男朋友的15岁的孙某,伙同另一名18岁的无业人员曹某,于2011年8月某日晚上,将孙某诱骗到某大酒店内,先对她实施殴打,在离开房间时,唆使正在该酒店玩耍的三名初中学生对孙某进行语言威吓,这三人分别是16岁的潘某、16岁的杨某、15岁的徐某。在3人对孙某进行语言威吓后,紧接着又对她实施轮奸。案发后,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8月某日批准逮捕,经市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潘某、杨某、徐某等3人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6条,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鉴于3人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能投案自首,杨某有立功表现,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徐某有期徒刑三年。这个案例的罪名是强奸罪: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强奸罪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男子。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女的也可能犯强奸罪。本案中,16岁的潘某、16岁的杨某和15岁的徐某在对15岁的孙某进行语言威吓后,紧接着又对她实施了轮奸。因为他们三人都属于未成年人,所以法院以强奸罪从轻判处他们三人有期徒刑。案例五:这是一起少年团伙盗窃案的案例。临沂市一名辍学在家的少年关某,生于1995年5月8日,初中文化,2010年4月某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2010年8月份,刚满16周岁的关某伙同两名已年满16岁的中学生李某和钱某乘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从阳台爬入等作案手段,先后在某酒厂和某住宅小区盗窃作案6起,窃得手机、电脑、香烟等物品,折合人民币价值18000余元。因三人犯罪时均未年满18周岁,法庭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这个少年盗窃团伙做了判决: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原犯抢劫罪,已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钱某犯盗窃罪,因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故判钱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关某,从15岁在校时就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结交,参与抢劫,被判缓刑,却不知悔改,视法律为儿戏,好逸恶劳,在缓刑期内又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年4个月。关某、李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盗窃作案时年龄均已超过16周岁,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年龄,所以法院给予关某等三人分别以盗窃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同学们:听了这堂法制课,审视了五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