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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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教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一封信(一般纳税人)尊敬的纳税人:河南国税欢迎您!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结构性减税政策,方便您了解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关信息,及时便捷地办理增值税涉税业务,防止工作衔接不到位给您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保障您的合法税收权益,请您在以下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配合:一、请您及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您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的铁路运输业、邮政业服务,应按规定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服务,仍然按原规定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例如,实行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1月应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2014年12月实现的营业税,2014年2月起应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2014年1月实现的增值税。二、请您及时到国税部门领取发票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您开展的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的相关业务应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为了保障您能够正常发票,您可以在12月份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场所提前领取发票。鉴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经营的特殊性,发票使用规定如有变化我们将及时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公布,也请您予以关注。如果您是新纳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或新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需要领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先与技术服务单位联系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再到国税部门办理初始发行,即可领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您是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您纳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后,应先由主管国税机关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税控盘和传输盘进行初始化发行,若程控盘或传输盘损坏要重新购置程控专用设备,方可领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您自行下载、安装开票系统。三、请您牢记发票开具起始时间您因“营改增”试点所领取到的发票,应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新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由技术服务部门免费提供培训、安装和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纳税人能够正常开票。四、请您及时进行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认证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教材您自2014年1月1日后取得的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抵扣凭证,应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到国税部门办理发票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的次月申报抵扣。五、请您配合国税机关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国税机关在12月底前将完成您在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税务资格认定、税控系统发行、升级、安装、发票的领取、CA证书的办理、税银协议签订等工作,务请根据国税部门的整体部署和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您在12月底前能领取到国税发票,在2014年1月份能顺利开出发票,在2014年2月申报期内成功进行国税纳税申报。六、请您及时进行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您应对2014年1月1日后发生的“营改增”经营业务,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七、国税部门以下途径为您提供营改增相应服务(一)为了帮助您尽快熟悉“营改增”相关业务,我局编写了《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一般纳税人辅导教材(一般纳税人)》,您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学习。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疏漏不当之处,具体执行以文件为准。(二)主管国税部门将在12月底前分批组织对各类试点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税收政策、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报税、认证、网上认证、网上报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涉税会计核算、网上申报操作以及相关涉税事项实务操作等培训工作,届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培训内容,采用公告、短信或电话通知您参加培训,请您务必准时参加。(三)由于试点工作时间紧,工作内容多,为了加强税企之间的联系沟通,我局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为)专门设置了“营改增”专栏,请您务必给予关注;如您有政策性问题需要咨询,可以直接拨打我省12366政策咨询热线;如您需要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请根据你单位经营地址的区属范围,拨打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电话。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12月18日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教材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节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其中铁路运输、邮政业及收派服务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一、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我国境内,即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境内。二、境内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服务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例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出境、入境和境外)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又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等等。凡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的,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规定: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境内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如《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中的第一项地质勘探、第九项油(气)集输及第十五项其他中的运输、设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教材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油气田企业应将应税服务与原生产性劳务取得的经营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四、承包人和承租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案例1】:2013年9月,赵某与郑州某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该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领取独立营运证件,自备运输工具在信阳独立开展运输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按照规定赵某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确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五、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案例2】:境外A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郑州B科技公司为境外A公司的代理人,2013年8月A公司分别向洛阳C公司、杭州D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规定,A公司为洛阳C公司、杭州D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郑州B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六、合并纳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教材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依据这一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其适用企业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主要是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明确该范围内的公司准予将其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汇总到公司总部纳税,具体办法是: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为1%。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二节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在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中,沿用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即含税销售额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下无特指,均按此口径)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小规模纳税人(一)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教材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三节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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