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学论文辑录※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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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化传媒人的职业精神和工作规范陈力丹Self-improvementuponJournalists’ProfessionalSpiritandOperatingCriteria关键词]:新闻专业主义新闻自律职业道德内容提要本文论述了中国传媒近年在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方面缺失的15种表现,其中有一些由于普遍存在,而没有被传媒人意识到属于违规行为。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有些属于从业者的职业道德问题,有些则涉及传媒内部的体制。作者认为,进行新闻专业主义的教育,使记者内化自己的职业角色,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长远之计。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是从业人员对其自身的控制。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传媒赢得较多的有弹性的活动空间。为了避免较多的他律,就需要更多的自律。Abstract:Thisthesisdiscoursesupon14kindsofmal-performancesofprofessionalethicsandoperatingcriteriainChina’sjournalism,whichjustduetothepopularityoftheseperformancessomejournaliststreatthemasbehaviorsviolatingnorules.Someoftheperformancesresultfromjournalists’professionalethics,othersfrominnersystemofjournalism.Thepointismadethatitisaneffectivewaytocarrythroughaneducationofprofessionalspiritofjournalismforenhancingjournalists’professionalrole.Thekerneloftheprofessionalspiritofjournalismistheself-controlofjournalists.Gainingfreedomwithself-disciplinecanoffermoreflexibilityforChina’sjournalism.Forfreedomfrommorehomi-disciplinetherewillbeinneedofmoreself-discipline.关键词新闻专业主义新闻自律职业道德KeyWords:ProfessionalSpiritofJournalism,Self-disciplineofJournalism,Professionalethics我国传媒人职业意识缺失的问题不容乐观。即使在传媒业历史悠久的上海,2002年对报纸、电视、广播从业人员的调查表明,在一些关涉职业道德的问题上,与1997年调查时表现出的新闻道德方面的认识偏差几乎一样,五年来正确的认识依然没有确立。例如,对于“为自己的版面或节目联系赞助”、“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招待用餐”等问题的“同意度指数”,仍在3-4之间(3为说不清,5为绝对接受,1为绝对不接受),持中立偏于接受的立场。对于现状的认识,均以3-4之间的“同意度指数”予以表达:可以接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招待用餐3.89(97年为3.92);可以接受新闻来源单位赠送的礼品3.55(97年为3.56);可以接受新闻来源的免费旅游3.43(97年为3.08);可以接受被采访单位的现金馈赠3.3(97年为3.09)。研究报告进一步指出:“在我们后续补充的深度访谈中,部分受访者认为,近几年‘有偿新闻’之风一方面确有所好转,另一方面‘有偿’的方式却比几年前多样,如‘免费旅游’较五年前为盛,涉及的金额也大大提高,这种现实会造成从业者在职业道德上的‘负疚感’减轻,因此表现在对这一类问题的看法上,认同度略有升高并不奇怪。”报告的结论是:“我们十分遗憾地看到,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出台十年后,新闻从业者在道德观念和道德自律方面,仍然存在相当模糊的认识。”[1]如果一个人、一个行业缺乏基本的行为自律意识,这个人或这个行业便无法得到别人和社会的信任,难以立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记者作为一种社会职业,传媒业作为一种行业,如果没有基本的职业精神和工作规范,无法正常发挥传媒的社会职责;而社会也将失去公众与权力组织的联系纽带,社会自组织系统的缺失将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而现在,传媒和记者的职业精神和工作规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其公信力的最大障碍。传媒职业精神与工作规范缺失的若干表现2003年山西繁峙矿难报道中发生记者受贿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对我国传媒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的关注。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部分。一位新华社的高级记者指出:“传媒界把‘加强行业自律、强调职业道德、刹住不正之风’局限于集中对有偿新闻进行专项治理,这当然是完全必要的,但就记者队伍的建设而言还远远不够。应该看到,当前损害媒体和记者声誉的,不仅是有偿新闻,还包括职业理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方面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2]如果概括一下现在传媒在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大体有以下几方面:一、传媒的编辑部门与广告、发行或经营部门混岗现象较为普遍。从中央传媒到地方传媒,都存在要求记者拉广告、分摊征订任务的问题,而且作为基本工作之一,必须完成,否则会受到经济处罚。特别是拉广告,丰厚的回扣对于记者的诱惑力很大,于是记者的正面采访就可能变成一种发稿权与广告的交换,这种制度上的要求将使新闻价值和政治宣传价值,受到利益的诱惑而扭曲。二、广告与新闻栏目(节目)或其他节目混淆(现在的通行概念是“有偿新闻”)同样较为普遍。有的将明显的广告标以“企业家风采”、“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某某访谈”等名称;有的整版新闻或整个节目,其实是变相的广告。其中有些是记者编辑利用手中的发稿权与企业进行的“权钱交易”,有些则是传媒单位出面“权钱交易”。用“有偿新闻”的概念来描述这种现象是一种误导,新闻从采写到编排是需要生产费用的(即“有偿”),而“权钱交易”恰恰违背了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交换的不是劳动产品,交换者地位不平等,也不是等价交换。三、传媒的栏目或节目与企业合办(有的以“某某杯”奖励的名义)的现象相当普遍。这种现象一般不被认为违反传媒职业道德或规范,恰恰说明我们现在职业精神的缺失。传媒负有监测社会的职能,这样的“合办”即意味着这个栏目或节目(也可能整个媒体)自动放弃对该企业的监督权利。四、受贿无闻。这种现象最近几年开始呈上升趋势,即在一些恶性事故或其他不利于既得利益者的较大事件中,为了封住记者的嘴而收买采访记者使其默不作声。繁峙矿难中的某些记者便是这类问题的典型。五、假新闻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最近两年《新闻记者》杂志连续发布全国“十大假新闻”,并进行了分析。这里既有职业道德的原因(利益驱动),也有职业工作规范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激烈的传媒业竞争下人心的浮躁,职业精神尚没有在从业人员的心底扎根。五、“媒介事件”频繁。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性“公关”十分活跃,从企业到党政机关,都意识到自身形象的重要性,于是为了能够通过传媒“露脸”,想方设法制造其实并无多大新闻价值的人为“事实”,吸引媒体报道。这种“新闻陷阱”,传媒不予抵制即属于违背职业规范。另一类“媒介事件”是传媒自己策划的,天下本无事,新闻策划之。这种策划通常以党和国家正面的口号、美好的追求作为切入口,似乎很高尚,其实超越了传媒自身的社会职能,目的是通过大肆报道而提高传媒的威望。无论哪种类型的“媒介事件”,它们占据了相当大的传媒版面或时间,遮蔽了人们了解真实世界的视野。六、免费看节目看比赛和免费旅游、赶场拿“红包”、由被采访单位报销费用(包括吃喝、住宿和交通费)和接受“土特产”礼品等,被相当多的记者视为常态。特别是免费看节目看比赛和由被采访单位报销费用,甚至一些传媒的领导者也不认为有悖职业规范。其实,这样的做法与合办栏目或节目的结果是一样的:传媒自然得放弃对出钱一方的批评权。七、侵犯公民的各种隐私权。这种现象上个世纪80年代已经作为问题提出,因而得到重视,但是对于一些新参加传媒工作的人员来说,利益的驱动和单纯“职业主义”的追求仍然不断地产生着新的侵权案例。由于过去“典型报道”的传统,不少被报道的典型人物尚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某些隐私权被侵犯。八、“媒介审判”较为普遍。这是一个涉及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新闻职业规范问题。一些记者或传媒缺乏法律知识,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愤怒或商业炒作的目的,在报道中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所谓“媒介审判”,无形中传播了不少非法律的观念,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为主题的新闻稿,到以“哪有造假者告打假者”为主题的电视新闻节目,不一而足。九,侵犯当事人的著作权。现在报刊转载、电视采用别人的作品很不注意,既不通知作者,也不寄稿费。著作权法修改以后,行文与伯尔尼公约接近,较为严格,我们如果再主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很可能会卷进越来越多著作权官司,对传媒会带来很大的经济与品牌方面损失。十、偷拍偷录成风。鉴于太多的社会不良现象,从假冒伪劣商品到其他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许多记者把使用偷拍偷录的设备视为采访的“秘密武器”。违法者面对偷拍偷录所展现的违法行为画面和自己的谎言,那种尴尬给受众以快感,解了对违法者之恨,也满足了一种集体偷窥欲。现在打开电视,每天都可以看到和听到各种偷拍偷录的音像。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公安和安全人员经过批准才可以使用这类设备,因而记者的偷拍偷录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揭露的是坏人坏事。在被采访者不配合的情况下使用合法的手段采访到需要的新闻,这正是对记者专业技术的检验。十一、拒绝更正与答辩。传媒每日每时在出版和播出,新闻的真实性表现为一个报道过程,出现差错是难免的,但是现在多数传媒对于出现的差错,除非受到上级党政部门或法庭判决的压力,一般不予更正或不允许当事人答辩。现在已有少数传媒开始建立更正与答辩制度,这是我国传媒业走向职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十二、炒作明星绯闻和犯罪新闻。传媒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新闻报道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过度炒作明星绯闻和犯罪新闻的细节,本身即有悖基本的职业精神。十三、无人性的冷漠新闻。记者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体现社会良知和人性,但是在传媒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记者变成了单纯猎取异常事实的猎手,而不再具有人性和良知。发生悲惨的事件,采用毫无人性的词句描写事实,例如关于人乳宴的报道,关于民工跳楼自杀的报道。十四、虚假广告和低俗广告。我国广告的主要载体是大众传媒,不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而发布虚假广告,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在这里,利益驱动显然在起作用。另外,明显的不文明的广告内容,特别是歧视和侵犯妇女的广告内容,已经引起了社会的谴责和有关方面的制止。而较为隐晦的非道德的广告内容,则需要通过提升广告人内在的职业意识来解决。以上谈到的涉及传媒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的各种表现,有些已经有了共识,例如不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不能受贿、不能无中生有地编造假新闻等等,更正与答辩的意识现在也开始萌芽。但是另一些现象,从编辑部门与经营部门的混岗、传媒参与事实进程的“新闻策划”、免费看节目看比赛和由被采访单位报销费用,到司空见惯的偷拍偷录现象,由于普遍存在而没有意识到违背了国际公认的传媒职业规范,需要给予透彻的法律和职业道德的阐释。传媒职业精神和工作规范缺失的现实原因建国以来,我们的传媒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主要被视为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基本上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行业。由于这个原因,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以后,我国的传媒虽然进入了市场,但对形成必要的职业精神和职业工作规范,思想准备不足,对于传媒业的基本职业规范,不甚了解,因而实践中发生了许多涉及职业操守的问题。这是我国传媒存在较多的职业道德问题的大背景。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我们走了不少弯路,现在确实到了从摸索走向自觉的时候了。就体制方面的问题而言,现在我们传媒的舆论监督带有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的性质,记者的采访“权利”含有一定的“权力”,例如各级权力机构组织的各种检查、评比活动的文件,均明文规定传媒要如何配合。传媒的职业权利与这种党政权力的混同,使得它容易成为违法乱纪者重点行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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