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讲新闻法制的基本理论教学目的通过讲述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及渊源,比较我国与西方新闻法制体制,向学生集中阐释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新闻自由。时间安排:两课时。教学重点:通过新闻法制保障新闻自由的充分实现和限制新闻自由的泛滥。教学过程在传媒日益走近我们生活的今天,言论自由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同时,大量不良信息也得到滋生的机会,从而使虚假、低俗、负面的信息与有用的信息一起构成我们整个传媒环境。每年评出的“十大假新闻”(2003年起评),新闻侵权的四次浪潮(北大徐迅),明星与媒体的不断纷争(如窦唯与新京报),现实要求我们去发现新闻法制的含义。一、基本概念法的概念及特点(见教材第1页)新闻法制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新闻法制是实现新闻自由的前提,是构建和谐传媒环境的重要保障。二、新闻与法的关系每一条新闻产生的过程,都可用传者——信息——受者的模式来表示。而就在这样一个简单的模式中,处处可以体现新闻与法的唇齿相依。我们用下图来表示新闻与法的关系:2采访者(媒体)将采访或报道他人后所产生的新闻传给受众,这样一个过程就涉及到采访权、名誉权、沉默权、知情权等权利。新闻法制在整个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既保障新闻自由的充分实现,也限制新闻自由的泛滥。(1)新闻法制为新闻自由的充分实现提供法律支持新闻自由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非常必要。自由有助于形成一种观点的自由市场,防止出现声音的垄断,有助于发现真理,因此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非常重视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如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杰斐逊与汉密尔顿的新闻自由之争)《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规定》都有保护新闻自由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这一宪法性规定为新闻自由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由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延伸出了采访权、知情权等与新闻传播事业息息相关的重要权利。我国的民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名誉权与隐私权不得侵犯,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著作权从而延伸了收费权等合法权利。这些新闻法制为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2)新闻法制要求新闻自由实现的合法性。新闻法制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不是绝对无限的。各国宪法都在对言论出版自由给予保障的同时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在其他有关法律中对新闻媒介的经营和采访报道活动的限制性规定更是随处可见,这些规定经常成为新闻官司的法律依据。世界各国对出版自由的限制。主要有公共利益原则,较少限制手段原则,事后限制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法律规定明确、限制精确原则,绝对禁止原则,特别权衡原则,时间、地点、方式原则,危险倾向和有害倾向原则。这些新闻案件审理原则在限制新闻自由方面得到世界各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广泛认可。(九大原则)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新闻自由也作了相应的限制。如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强调了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其他相关规定如《出版管理条例》、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则对新闻自由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总体来说新闻法制的主要任务应是鼓励新闻自由的实现,相关限制性条款应在保证新闻自由合法实现的前提下进行最大限度的压缩。两个司法解释(《解答》、《解释》)三、中外新闻法制体制比较分析俄罗斯等(专门法);英国等(判例法);美、澳等(特殊领域法);中、日、印等(各部门法)四、学习新闻法制的重要意义(1)有助于形成观点的自由市场,从而发现真理。反之则会出现言论的垄断(封建社会的“唯皇论”,文化大革命)。(2)有助于形成民主政治基础专制政体——恐惧;贵族政体——荣誉;民主政体——美德(参与)。(3)有助于社会稳定社会之稳应是动态的。白宫门前的自由“打倒布什”;英议会前的自由——自由抗议区;中外领导人出访的场景。杰斐逊:人世间我们的社会中经常出现的这种局部动荡,它是我们和谐社会的一部分,正好比暴风雨是和谐自然的一部分,我们不可以想象这和谐自然里没有暴风雨,我们也不可以想象一个美好的民主社会里居然没有这样那样的动荡。新闻法制的健全与实施,即能充分保障新闻自由,又能限制新闻自由的泛滥,也就能从根本上实现我们社会的长治久安。复习巩固与作业结合你身边的媒体,思考我国新闻法制的优势与不足。4第二讲新闻法制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通过讲述新闻法制的历史发展,掌握新闻法制的历史走向。比照西方新闻法制的发展历程,了解我国新闻法制的发展特征。时间安排:两课时。教学重点:英、美和我国新闻法制的发展历程。教学过程新闻法制的产生与发展需要三个条件。经济条件:社会大生产——信息交流需要。政治条件:民主政治——参与需要保护思想条件:思想解放运动(人权思想)——新闻自由理论、人民主权学说。英、美、法、日四国新闻法的历史发展一、英国(一)封建王朝时期:由鼓励走向限制。鼓励:王权过大,贵族亦不满,《大宪章》(1215)确立君主权力不是绝对的原则,奠定民主基础。后期新闻事业得到发展,如1476年引入现代印刷术,1478年鼓励外国人办报,1605年连续出版,1621年第一家定期出版物。限制:因民众受教,对统治构成威胁。1528年英国第一个管制新闻自由的法令,1534年再颁“要求印刷商必须有皇家批准”,1538年正式建立皇家特许制度,1557年成立皇家特许出版公司,1586年“星法院令”。(二)资产阶级革命——二战:英国以新闻自由为导向的新闻法制最终建立。1.1641年取消《星法院令》自由得到暂时的胜利,1642《出版检察法》2.克伦威尔专政再次严厉:“约翰·李尔本叛国案”——批评政府无罪原则3.1660查理二世复辟4.1688光荣革命——君主立宪制,1693废“出版法案”,1695废追惩制。5.约翰·威克斯案(1762)和福克斯诽谤法案(1792)标志新闻自由体制开始在英国确立。6.以后17世纪末18世纪初,上千新闻人获罪,1853、1855、1861分别取5消广告税、印花税、纸张税。从资产阶级革命——二战几百年,确立英国的新闻法制从管制走向开明。(三)二战后1.战时新闻管制2.1953,新闻评议会成立3.1954《电视法案》(打破垄断),1965《反垄断法》,1990《广播法》二、美国(一)殖民时期1.限制:美国第一张报纸《国内外公共事件》出版四天后被禁,1722年詹姆士.弗兰克林的《新英格兰报》2。突破:1735年的“曾格案”及其确立的三条原则,标志批评政府无罪原则在美国的确立。(二)独立战争——一战汉密尔顿——杰斐逊之争,形成宪法第一修正案,直到1801年杰斐逊上台后得到贯彻。(三)两战间1.申克诉美国案(限制)2.芝加哥市政府诉《芝加哥论坛报》案:确立批评政府“绝对权利”原则。(四)二战后1.1951年丹尼斯诉美国案——“清楚和现实的危险”原则2.1954年“阿普特克诉国务卿”宣布《麦卡伦法》违宪这一时期的著名案例:《纽约时报》诉美国(1971)、《里士满报业公司》苏弗吉尼亚州安(1980审判公开)。三、法国1.《人权宣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出版自由的正式法律文件。2.《塞尔新闻法》: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新闻法(只半年就废止了)四、日本明治——一战:《报纸印行条例》与《帝国宪法》;两战之间的新闻管制和“白虹贯日”;二战后美式新闻法制。6五、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新闻法制的特点。1.在曲折中发展2.战时都实行新闻管制3.从垄断走向反垄断4.判例与成文法的不同我国新闻法的发展一、封建社会1.鸦前:言禁、书禁、报禁。2.鸦后:1906年7月《大清印刷物专律》中国第一部具有近现代意义的新闻法规。二、中华民国时期1.北洋军阀时期:《临时约法》-袁世凯窃国-先开明后苛刻2.国民党时期:“党制高于法制”、“新闻统制”三、革命战争时期:散见各大宣言、纲领、原则中。四、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前:初具轮廓,但效果不明显,当时尚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亦无新闻法制观念。五、改革后:“文稿有三,起草有年,难点有九”——此后一直未提交1.早出还是晚出2.基于现实还是适度超前3.是否允许公民和法人参与创办媒介4.怎样保障新闻自由5.如何用法来界定新闻的功能6.怎样开展对政要和政府部门的舆论监督7.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8.是否应建立新闻侵权纠纷的仲裁制度9.新闻工作者的自律和职业道德是否应在法律上有所规定复习巩固与作业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新闻法制的异同。7第三讲新闻侵权的主客体、形式及责任教学目的了解新闻侵权中的主客体,熟悉新闻侵权的常见形式,重点掌握新闻侵权的责任问题。时间安排:两课时。教学重点: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免责。教学过程关于新闻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解答》(1993)、《解释》(1998)一、新闻侵权的主体与客体新闻作品的主体——谁是被告(一)新闻作品的作者:一般作者;核实单位;隶属单位;记者和发表单位。(二)发表的新闻单位:两个解释认定单位可成被告;注意真正主体。(三)新闻提供者:公民、法人、组织;分三种情况:主动、被动但默许、被动且未同意。新闻侵权的客体——原告的权益新闻侵权的客体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一)公民的人格权——死后保护的是一种特殊权益。诽韩案。(二)法人的人格权即商誉权——成立至终止二、新闻侵权的主要形式1.新闻诽谤:违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案例:《二十年疯女之谜》建国第一起。《千里追查七千万元下落希望工程善款失踪》;《陈希同下台前后的北京》内地第一起控港。2.新闻侮辱(暴利、口头、文字)新闻侮辱主要是指新闻作者在新闻作品中,以有损名誉的不实之词,对报道对象进行定性和评论。案例:《可怜的李**》、《传统的操守与“戏子”的德性》3.新闻内容严重失实诽谤是捏造,主观故意。而失实是没有原原本本地反映事实,甚至歪曲了事8实,但是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只是由于采访不深入等原因导致内容失实。案例:田震诉《南京晨报》;李谷一诉南阳《声屏周报》及汤生午案。4.新闻报道揭人隐私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未征得同意而报道这些内容,就会造成对当事人隐私的侵害。案例:“高枫事件”三、责任的承担与免责(一)承担责任的形式1.公开更正说明2.赔礼道歉3.停止侵害4.恢复名誉消除影响5.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案例:《夫妻轻生假药救命》(二)免责的情况1.依据政令法规的正面宣传2.报道国家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1998年《解释》中明确规定)具体有以下八种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认定的事实;法院文书认定的事实;合法仲裁机构认定的事实;行政机关的程序认定的事实;党的文件;权利机关的公开发布会、公开声明书;权利机关的公开出版刊物;公民、法人自愿公开。案例:“苍蝇官司”3.供领导部门参阅的新闻内参1998年的《解释》明确规定对引用严格意义上的内参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9同时也说明广义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不能免责。内参是新闻源的富矿,同时也是雷区,因此要充分而谨慎的利用。不成熟时应先发表在本单位的内刊,充分调查后再决定是否报道。4.受害人同意的新闻报道同意的要件:真实意思表示,不是收到胁迫、欺骗;行为人没有显著的恶意;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誉事实的内容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同意可以事后追认。当涉及离婚、变形、情感历程时尽量采用书面同意。复习巩固与作业查阅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两个司法解释。10第四讲新闻采访报道权教学目的了解新闻采访报道权的性质和现实中遭遇的困难,掌握如何运用有限的权利传播新闻,做好拟态公众的公众委托人。时间安排:两课时。教学重点:现实中的困难与对策。教学过程一般认为,采访权是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主要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但事实上,正如魏永征先生在一篇文章中所言,“采访并不是记者才拥有的特权。人人皆有言论自由,人人也就皆有采集信息的自由”。这就是说,采访权公民依法可以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可以认为,这项基本权利是来源于宪法对于表达自由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