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及女职工保护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保险条例》2004.1.1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1.1.1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3.1.1实施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修订背景•参保单位范围窄;•工伤认定标准不够合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耗时长;•工伤待遇标准偏低;•对用人单位参加保险强制力度不够.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职业病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什么是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新规定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原规定新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程序工伤认定(提出)1、用人单位:30天内(特殊情况的延长)2、劳动者(本人、近亲属、工会):1年内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的法律后果工伤鉴定(提出)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提出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程序工伤认定(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在15日内不服,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认定后发生复议、诉讼,不停止支付医疗费)书面通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单位工伤鉴定(结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不服,15日内可向省一级申请再次鉴定(终局)自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复查鉴定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工伤程序待遇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一般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工伤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伤残级别享受伤残待遇一级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五级、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规定新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规定新规定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原规定新规定1.对于五-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对于五-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上海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原规定新规定对于五-十级伤残:五级伤残的,合计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合计25个月的…;七级伤残的,合计20个月的…;八级伤残的,合计15个月的…;九级伤残的,合计10个月的…;十级伤残的,合计5个月的…;对于五-十级伤残: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原规定新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2011年为4331元)4331*50=2165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为24565元)24565*20=491300元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第三人侵权与工伤•工伤的概念工伤--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人侵权的概念第三人侵权--民事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的竞合•双重救济•补充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上海规定原规定新规定第四十四条(与其他赔偿关系)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介绍《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11.1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28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2013.1.19实施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介绍适用范围原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介绍正常产假天数-增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天数-减少•新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原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产假时间安排的调整•新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原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哺乳时间的调整•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原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生育津贴标准-如何支付上海: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补差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未参险的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上海: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