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慈溪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6日慈溪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第四条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城管、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按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第七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绿化面积,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区为30%,其中人均公园绿地的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0.5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二)除安全、消防、环保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新建工业企业为20%;(三)对外交通、无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商业金融、仓储用地不低于20%;(四)新建旅馆和体育、医疗、文教科研、行政办公、部队机关等不低于35%;(五)泵站、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不低于35%;(六)新建城市干道不低于25%,改建城市干道不低于20%,城市市区主要景观路段不低于30%;(七)其他新建工程不低于30%,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20%;(八)城市内河道两侧绿带按相关技术规定要求确定;(九)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须根据详细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另行确定。混合用房的建设项目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测算绿地率。第八条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时,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可按10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厚度1米以下30厘米以上,以种植灌木及地被植物为主的,按30%折算绿地面积;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5米以下(含5米)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顶面覆土1米以上进行绿化后,供人们休闲和观赏兼有生态作用的永久性顶面绿地,可折算绿化面积,新建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地面积折算总和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的5%;绿色环保型植草格可按20%折算绿地面积,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一个百分点,其他植草砖、垂直绿化、室内绿化不得折算绿地面积。第九条市规划局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其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市住建局审核。第十条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经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实行易地绿化。建设单位应按欠缺的绿地面积缴纳易地绿化费。第十一条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对城市景观有特殊作用的其他绿地,其绿化设计和施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时,应严格按批准的绿化方案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逾期未完成绿化的,市住建局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超过期限仍不完成的,除规定在新的期限内完成外,并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的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可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易地绿化费5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因地制宜,按本单位在职人数每人每年植树3—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的要求,制定义务绿化计划。本单位范围内没有条件完成义务绿化任务或相应劳动量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安排其承担一定数量的社会绿化任务。第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应积极种植市树、市花,并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应当搞好门前和敞开式庭园绿化。第十六条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和处罚,按《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慈溪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6日印发附:根据消防掩蔽式车道的要求,应先做道路,然后在道路上方覆盖不大于300厚(0.3米)覆土,同时在300厚(0.3米)覆土上方不得种植除草坪外其余任何植物,因此按早绿化管理办法不得计人绿地率(掩蔽式车道2013年后消防已经不允许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