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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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攀枝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攀枝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谢仲清电话:13982368966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市城镇居民,都是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具体包括:乡镇以上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未满十六周岁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含婴幼儿);十六周岁以上未从业居民中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他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学生和青少年儿童(含婴幼儿)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左右缴费;其他非从业居民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缴费。每一统筹年度的具体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公布。2008统筹年度为:学生和青少年儿童100元,其他非从业居民320元。继续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统一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承保机构及保费标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招标确定。现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学生儿童10元,其他非从业居民42元。三、统筹年度的起止时间我市居民医保的统筹年度起止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每年8月1日至9月20日为续缴下一统筹年度医保费的时间。四、政府补助的对象及具体标准参保居民类别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保费标准政府补助个人缴费保费标准政府补助个人缴费成年未从业居民低保人员三无对象、重点困难户320320不缴4242不缴一般、临时困难户320220100423210其中:残疾人32027050423210残疾人320210110423012低收入户中60岁以上老年人320140180421626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3208024042042学生儿童低保户、残疾人100100不缴1010不缴其他人员100802010010五、低收入家庭的具体标准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2008统筹年度为410元/人.月)的家庭。六、低保对象享受政府补助的具体条件办理参保手续当月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新参保居民,该统筹年度享受政府补助;续缴保险费时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已参保居民,下一统筹年度享受政府补助。六、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政府补助的具体条件新参保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参保手续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该统筹年度享受政府补助;已参保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续缴下一统筹年度保险费的前6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下一统筹年度享受政府补助。七、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点■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所有参保居民执行统一的缴费政策和待遇标准,基金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居民按属地原则在所属区、县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在校学生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其他居民由所属街道(乡、镇)或社区居委会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组织参保。八、参保时需提供的资料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标准彩色照片两张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在待遇领取期的人员,需出具《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需出具《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提供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九、参保后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门诊医疗费报销低保对象、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30%,一个统筹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100元;其他参保人员:统筹年度内累计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200元以内的由个人承担,200元以上部分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30%,一个统筹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40元。九、参保后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2、住院医疗费报销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扣除起付线标准后,按以下比例报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连续缴费满5年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九、参保后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患者,在备案医疗机构治疗该种疾病的门诊医疗费,视同住院费按规定报销。一个统筹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费(含视同住院费报销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十、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具体范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的具体范围,参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含增补的儿童用药品种)、《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以下简称“三个目录”)执行。今后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十一、居民医保的“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200元(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150元)。学生儿童降低1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依次递减100元,降低或递减后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算)。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及尿毒症透析治疗,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外出期间在市外急症住院的,提高100元。十二、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每月20日及其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居民,保险当月生效;20日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居民,保险在下一月生效。2008年12月1日以前参保的居民,从保险生效的次月起享受待遇。200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保的居民,从保险生效的第7个月起享受待遇。十二、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参保居民未按时续缴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内恢复参保的,从续缴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恢复参保的,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并从续缴保费的第13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十三、身份变化人员的险种转换参保居民就业并与用人单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帐结合”方式参保,每4年居民医保的连续缴费年限(不含学生儿童缴费年限,下同)可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居民要求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每3年居民医保的连续缴费年限可折合为1年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缴费年限。十三、身份变化人员的险种转换待遇等待期内不办理跨险种转换。转换险种的人员,应连续缴费12个月(含折算年限)后,才能按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此间如果发生住院医疗费,仍按居民医保的规定报销。十三、身份变化人员的险种转换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居民医保和用人单位职工失业后参加居民医保的,无论过去参保期间是否报销过医疗费,其已交纳的医保费(包括补缴不足年限的费用)不予退还,此前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不按折算比例反换算。十三、身份变化人员的险种转换在校学生毕业参加工作或毕业后虽未参加工作但已年满16周岁的,其相应的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及待遇即时终止。感谢您的支持!祝您健康平安!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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