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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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铁路北京至沈阳客运专线辽宁段TJ-8标段成品保护管理办法编制:审核:批准:中铁十七局集团京沈客专辽宁段TJ-8标项目经理部二〇一六年三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成品保护管理组织机构.............................2第三章成品保护管理措施.................................4第四章成品保护奖惩措施.................................5第五章附则.............................................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工程成品保护行为,加强材料、设备的储存、安装、验收和移交全过程半成品、成品等保护;防止已完工程产品和设备受到损坏、破坏、污染,保证建(构)筑物及设备、工艺系统处于完好状态,以达到减少和降低成本,提高成品一次合格率、一次成优率的目的。满足工程验收要求,实现工程质量目标和项目工程创优目标。第二条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原铁道部令第25号)《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铁十七局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国家和原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建设单位、监理、设计院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办法、文件和会议纪要,设计院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等。第三条使用范围本办法中的成品保护指用于项目施工阶段各类材料(原材料、半成品材料、成品材料)、预埋件、建(构)筑物(包含施工各阶段)及设备、工艺系统等的保护,包括进场、仓储、装卸、保管、施工使用、养护等环节的保护。适用于中铁十七局京沈客专辽宁段TJ-8标段管段内的所有工程成品保护管理。2第二章成品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成品保护管理组织机构项目部成立成品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副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任组员,具体人员如下:组长:牛耀文副组长:贺雷宁李成杰罗嗣学李玉森廖兴全曹丽炳陈飞李晓攀王立东李龙组员:黄松贵张性辉张强曲直苗松苏立业张宏星赵庆亮李云昆毛文斌周世龙黄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项目经理部安质部。第五条成品保护管理工作职责1.领导小组职责贯彻和落实国家、铁路总公司、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工程实体成品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成品保护管理,组建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完善成品保护管理责任制。定期组织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成品保护管理的运转情况,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现场成品保护制度落实到底。监督各单位成品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工程成品保护管理检查,实行奖罚制度。2.安质部职责安质部是成品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成品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项目成品保护的责任,并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制定成品保护的重点部位及内容。制定成品保护管理工作内容,编制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成品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向成品保护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检查结果。3协助成品保护领导小组的管理工作。3.工程管理部职责编制成品保护方案,制定成品保护措施。对成品、建构筑物缺陷、损坏、破坏等编制专项修复方案,指导现场修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工区管理人员的成品保护管理培训、交底工作。监督检查成品保护方案、措施落实情况,向成品保护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检查结果。协助成品保护领导小组的管理工作。4.物资设备部职责负责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件等物资设备的进场、运输、装卸、存储的保护工作,制定成品保护措施。监督检查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件等物资设备的成品保护落实情况,向成品保护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检查结果。协助成品保护领导小组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工区、专业公司成品保护管理工区是成品保护管理的主体单位,全面负责管段内成品保护管理工作。成立工区成品保护管理组织,明确成品保护的责任范围,并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制定成品保护管理工作计划,编制成品保护措施,制定工区成品保护的重点部位及内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调查成品缺陷、损坏、破坏原因,形成调查报告,向成品保护领导小组汇报。组织人员、设备开展成品缺陷、损坏、破坏等的整改、修复工作,接受项目工程部技术指导。负责对工区管理人员、作业工班的成品保护管理的培训、交底工4作。配合成品保护领导小组的管理工作,接受成品保护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章成品保护管理措施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所有参建人员有对成品保护的监督、举报和接受检查等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各工区、专业公司应遵守成品保护管理办法,应该对本单位的成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按照“谁接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第九条物资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件、设备等进场后,物资设备部负责进场验收和采取保护措施,交付工区后由工区负责成品保护措施。第十条分部分项工程各施工阶段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作业队负责,工区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成品保护措施所需材料、资金等由工区、专业公司负责申报,坚持控制成本、保障有力原则按需申报。项目经理部对口部门负责审核、批复,工区、专业公司按申报使用工点使用材料、资金,不得挪用。第十二条各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时,应该对成品保护需采取的措施提出具体的、明确的要求。各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新出现的成品及时要求施工人员采取有效的保护或防护措施。第十三条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对由于本单位的施工有可能破坏其他单位的成品采取防护措施。第十四条在施工质量检查、验收中,应同时检查成品、半成品、预埋件及设备等的保护情况。5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成品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成品保护标识。第四章成品保护奖惩措施第十六条各单位的成品保护管理工作执行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奖惩。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组织考核各工区、专业公司的成品保护管理执行情况,对各工区、专业公司进行奖惩。第十八条成品保护奖惩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奖惩。第十九条成品保护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因保护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造成成品破坏、污染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成品;因保护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造成成品丢失、污染、损坏至无法投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或负责返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第二十条造成成品保护设施破坏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200-500元罚款,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维修;造成成品保护设施破坏至无法使用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造成成品破坏、污染、损坏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成品丢失、污染、损坏至无法投入使用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1000-10000元罚款,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照价赔偿或负责返工。第二十二条负有成品保护责任的人员、单位,因脱岗、未履行职责造成成品破坏、污染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500-2000元6罚款。第二十三条在修复、返工过程,对成品保护设施、成品造成二次破坏、污染、损坏等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双倍处罚处理。第二十四条在对成品破坏、污染、损坏原因调查过程中,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故意逃避责任、不配合调查,并经调查核实后应该负责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双倍处罚处理。第二十五条对成品偷窃、破坏、污染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举报成品破坏、污染行为或提供证据的,对相关人员或单位奖励500-2000元。第二十七条成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成品保护效果显著,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表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之规定与项目经理部现行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冲突的,由成品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奖惩措施与项目经理部现行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冲突的,按最高奖惩原则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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