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旅游合作协议书甲方:**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号)乙方:**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号)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在一地的旅游团队接待(即地接接待)。为保证团队接待质量,共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旅行社的信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就接待旅游团中的有关事项及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主体的认定1、甲乙双方应为在各自属地旅游主管部门注册并获得经营许可的合法经营旅行社,在经营中出现的违规操作,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属地责任。2、甲、乙双方为组、接团旅游业务往来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为协议的附件,本协议和协议书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协议书正文与协议书附件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条:委托接待合同的生效(1)根据前条第二项,甲方在接到乙方行程接待计划确认书时,则甲乙间业务委托合同成立。(2)行程接待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不得以非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被视为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对其进行赔偿,可投诉到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委托乙方承办旅游服务时,应将与组团社行程接待计划确认件(须双方盖章确认,以下所指行程接待计划包括散客和团队)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以下将这些通讯方式的通知统称为“送达”)乙方,行程接待计划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旅游线路名称;(2)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3)旅游行程中交通工具(包含航班及车次、旅游汽车标准)安排及其标准和报价;(4)旅游行程中住宿酒店的星级、房型、间数、陪同房类型等及其报价;(5)旅游行程中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和报价;(6)旅游行程中12岁以下儿童的接待标准及报价;(7)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8)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11)当团操作人员的联系电话、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确认的参团成员人数及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12)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13)必须承担收款责任和垫款责任。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团队(含散客)预报情况,及时安排落实团队的行程,以确认件方式将计划落实于甲方。团队到达前两天乙方通知甲方接待车型及车座、地陪姓名及联系电话。第1页二、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拓旅游客源市场,保证服务质量。三、导游服务:(1)乙方所派导游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持有效导游证上岗。(2)乙方导游员应积极与甲方领队或全陪核对行程、计划安排。(3)乙方导游员接送和游览过程中举社旗,严格按照《导游员管理条例》提供服务。不准擅自中止接待服务,不准私自安排他人参加团队活动,不准擅自增加计划外景点,不准超计划安排购物,不准欺骗或歧视组团社全陪。四、车辆标准(1)行程中所使用的车辆都必须经过检修,有营运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件。(2)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求,不得出现超座等不合法经营。五、用餐标准(1)按照合同上所注明的餐标,不得擅自减少标准。(2)用餐的餐厅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等应具备的证件。(3)要保证客人所食用的卫生。六、住宿标准(1)所定酒店必须达到合同所列规定的标准、星级,不得擅自降低标准。七、行程安排(1)按照行程所列的景点,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景点(2)旅游行程中,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气候、罢工、战争、灾害、交通工具时刻变更等)造成的行程延误及损失,乙方应积极协调、配合解决,已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乙方保留各种证据备案。八、保险:团队责任保险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购买。第五条:投诉的处理(1)甲方应按照乙方所提供的并经双方确认的行程及内容作为与游客签订合同的要件。同时,必须保证给游客的行程及内容和双方确认的一致。甲方单方面改变行程或其他变化,须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未通知乙方而单方面变更行程等原因造成游客投诉,由甲方承担,不得转嫁于乙方分担;甲方与客人签定合同后,因乙方的原因报错信息而令行程或价格更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确因乙方服务缺陷造成以下投诉,由乙方承担。(3)甲乙双方已经确认酒店,团队抵达时发生变化,一切价格差异及赔偿由乙方负责同客人协商解决,如需要填补差价,应在当地解决并有客人签收字据,如甲方同意更改而未通知客人,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4)乙方安排餐饮严重不符合标准,引起客人强烈反应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在用餐地点提高餐标或加菜,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安排车辆与甲方要求不符并受到客人投诉时,甲方全陪有权拒绝并责成乙方及时调整,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6)团队抵达时发生景点门票或其他接待价格变动,应由乙方承担,不得自行向客人加收费用。(7)乙方服务过程中接待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造成客人投诉,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协助乙方根据实际情况与客人协商,但甲方不得以此恶意从中牟利,一切赔偿及损失需有相关证据。第1页(8)甲乙双方为维持企业发展、维护信誉,需有质监人员处理接待工作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并提供负责人的联系电话。(9)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交由有管辖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对于调解结果双方必须执行。第六条:费用的结算(1)甲乙双方旅游接待费用的结算按照《旅行社条列》中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处理,特殊单位及团队双方商定,具体每团付款金额与方式于委托接待合同确认件双方约定为准。(2)团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团队结算单加盖公章(或合同章)连同甲方游客反馈表传真至甲方计调部门,并核对清楚结算金额。(3)每月的1日-10日乙方将上月1日至31日之间接待的甲方的团队或散客的结算清单及单团核算利润表以传真形式传真甲方结算专管员,甲方核实无误后回传确认。(4)每月团费余款账期不得超过15日,超出账期每天按未收款的5%收取甲方违约金;更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截留、转移、坐支团费,轻者警告、解除协议,重者可通过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七条:发票管理(1)“三不开原则:不能无收入虚开发票、不能开无抬头的发票、不能开抬头与缴款单位不符的发票。(2)根据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使用填开式发票时,不能填写“会务费”、“考察学习费”等名目。发票上的客人名称必须与”缴款书“上团款到帐后,发票以快递方式寄于组团社。第八条:汇款方式:(1)汇至总部在当地设立的账户(公帐)开户行:账号:;第九条:利润的核算及分配方式(1)甲乙双方本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的成本透明化,如一方结算虚报成本,视为违约责任,按以下违约责任处罚。(2)利润核算方式:应收团款+返点(含机票返点+购物佣金+人头费)-成本(团队实际支出成本,含发票税收)=利润。(3)固定成本说明: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属地各项固定成本。(4)利润的分配方式:甲乙双方分配所属区域总利润的50%。第十条:利润分配的时间(1)单团利润核算表及月利润核算表,双方需核实后签字认同。(2)每季度分配一次,按利润的50%分红,每次剩余50%利润用于企业备用金,扩大再生产,分红时间双方商定。第十一条:技术支持(1)甲方为乙方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及价格,协助乙方拓展更大的市场份额。(2)举行大型营销活动时,需要营销费用,需双方商议达成共识,双方共同承担。(3)甲方需要乙方派专人技术指导,所产生的交通费、差务补助、住宿费等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第1页第十二条:委托接待合同的变更一、甲方变更(1)因人力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战争、疫病、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或无法协调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团队未能按照团队行程计划到达旅游目的地的,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因人力不可抗力之原素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双方有责任协助处理与第三方的合同问题。(2)甲方不得在合作期内,以任何形式转团、卖团,如有此行为(有四川线的与它社合作的行为视为违约。二、乙方变更(1)在甲方与客人签定协议后,乙方提出变更的,所有因协议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责任。(2)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内,不得在太原区域与第三方合作代理协议,如有此行为视为违约。第十三条:违约责任除了以上约定的权利义务,乙方为甲方旅游团队所提供的接待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0号令《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要求,乙方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并造成游客投诉、索赔的,所有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特别条款(1)严禁乙方以回扣的方式贿赂甲方员工,甲方一旦发现立即停止与乙方合作,必要时将追究相应责任。(2)遇甲方竞标大客户或大型活动时,乙方应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细节。(3)组团社与乙方直接联系后达成的协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视为双方合同。(4)甲方对外进行四川线路的文字宣传,应以双方的名义宣传。其他未提及或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可参照2009年版国务院550号令《旅行社条例》及中国旅游局相关的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五条:协议期限协议签订后,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3个月内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以后类推。第十六条(纠纷处理)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起诉方所在地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请求调解;也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地址:地址: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