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年大学生创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支持青年大学生在蓉开展创业活动,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15—2025年)》的通知(成府发〔2015〕11号)精神,设立成都市青年大学生创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成都市青年大学生创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以下简称“创业风险补偿资金”)是为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银行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支持青年大学生(指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青年大学生)在蓉开展创业活动,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构建债权融资补偿机制而安排的政府性资金。第三条创业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一是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拨款,二是创业风险补偿资金利息收入。根据青年大学生创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科技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创业风险补偿资金。第四条创业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一是用于与银行合作,撬动和放大青年大学生创业融资信用贷款规模;二是用于补偿银行向青年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提供信用贷款后发生的贷款损失。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市科技局是创业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业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部门,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创业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机构。其职责为:(一)市科技局负责创业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创业风险补偿资金经费预算,组织开展创业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等。(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风险补偿资金经费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对创业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等。(三)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创业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管理,制定青年大学生创业风险补偿资金池操作规程,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对创业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征集、筛选、审查、推荐贷款项目,跟踪了解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提出损失补偿报告等。第三章运作方式第六条创业风险补偿资金主要采取直接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即在合作银行存入创业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创业风险补偿资金的1:5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开展创业活动的青年大学生提供创业信用贷款。第七条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将比选产生的参与合作的银行及合作协议进行初步审核,之后报市科技局审批,经市科技局局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公开合作银行贷款信息,申请人根据创业贷款需求,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九条贷款银行对青年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青年大学生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银行将创业贷款信息向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按合作协议接受监督。第十条为支持青年大学生创业,降低创业融资成本,对青年大学生创业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纳入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范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助。第十一条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季度将下列事项报告市科技局:(一)与银行的合作情况。(二)贷款申请及贷款实际发放情况。(三)创业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使用情况。第十二条逾期贷款的代偿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清偿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及时书面通知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发生的逾期贷款,由创业风险补偿资金按不超过逾期贷款本息的80%给予贷款银行预补偿,同时,贷款银行按照贷款协议依法对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贷款银行申请逾期贷款预补偿时,需提交贷款逾期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在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给予贷款银行预补偿,同时应在每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十三条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时,贷款银行需向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局务会批准实施,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一)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二)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对贷款损失补偿的审核意见报告。(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四)其它必要的补充资料。第十四条贷款损失的补偿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最终贷款损失包括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用于清收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按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银行按双方协议确定的比例分担,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担比例最高不超过80%,实行账销案存。其中,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担的补偿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的创业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对已经预补偿的逾期贷款,经银行追索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再按上述比例补回创业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属于创业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补偿范围。第十五条创业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费,按当年新增银行贷款额度对应的创业风险补偿资金份额的3%的比例确定控制数,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统筹安排。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借款人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银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十七条发生了代偿、补偿或者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贷款的借款人,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财政性补助资金并在其诚信记录中反映。第十八条对参与创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