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为确保住宅小区电梯的使用安全,明确住宅小区电梯的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成华区电梯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有效治理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引导住宅小区电梯安装、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行为的规范化,营造住宅小区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成华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电梯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涉及房屋建设单位、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电梯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电梯乘坐者等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共同参与、共享安全的原则,确定各方职责和行为规范,并提出安全要求。(一)房屋建设单位的职责和要求1.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住宅性)房屋的用途和特殊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与电梯相关的建筑结构设施、选型配置等施工图设计,确保建筑结构符合电梯安装和使用的特殊要求,确保电梯与建筑物的使用需求相适应,设计文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2.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住宅性)房屋的户型结构和房屋性质合理采购和配置电梯,具体要求为:(1)电梯的数量应适合小区业主全部进驻后能正常生活的需要,按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常用级和舒适级的电梯数量进行配置。(2)电梯的型号应具备与(住宅性)房屋结构和居住人数相适应的运载能力,电梯的各项技术参数应符合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3)电梯的品牌应选择运行稳定、市场声誉较好,且售后维修服务能得到保证的电梯制造单位制造的电梯。(二)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单位职责和要求1.电梯制造单位制造的电梯各项性能和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出厂及安装时,应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文件。2.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指大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3.电梯的安装、改造活动、重大维修及校验、调试工作结束后,必须经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电梯制造安装单位应及时将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随机文件和监检报告)移交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安全使用要求1.电梯产权单位职责和要求。(1)小区住宅电梯属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业主享有使用、管理、支配住宅电梯的各项权益,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的具体代表。业主委员会应制定《业主文明公约》,约束全体业主自觉遵守《业主文明公约》,爱护小区电梯等共用设施,遏制不文明使用电梯或损坏电梯的行为。(2)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业主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负责电梯运行和日常维护的管理,签订委托协议;未委托物业管理的电梯,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业主即为该小区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3)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业主应监督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履行物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是否执行对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物业服务公司电梯管理的各项记录,并向小区业主通报或公示电梯管理的相关情况和小区物业服务费中涉及电梯运行的使用项目和金额。2.物业管理单位职责和要求。(1)物业管理单位受小区业主委会或小区业主委托负责电梯的运行服务和日常管理,为该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小区电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其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的职责,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a.人员职责;b.安全操作规程;c.日常检查制度;d.维保制度;e.定期报检制度;f.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g.作业人员与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h.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练制度。(3)物业管理单位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业主共同协商,选择电梯维修技术过硬、信誉较好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并签订《电梯维保协议》。(4)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小区显著位置设立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栏和公示栏,宣传与电梯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常识,定期通报或公示电梯运行情况(含故障情况)和电梯相关费用,定期组织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小区业主安全乘梯、文明乘梯。(5)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房屋交付使用,业主进行集中装修阶段,应设立电梯使用文明劝导人员,引导业主和家装人员正确使用电梯运送各类家装材料、大型电器等,防止不文明行为对电梯的人为损坏。必要时可组织小区热心业主代表共同劝阻或制止损坏电梯等公共设施的不良行为。(6)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小区物业管理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b.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c.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d.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e.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f.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3.电梯维保单位职责和维护保养要求。(1)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它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2)电梯维保单位受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托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是小区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3)当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业主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而由小区业主自治管理时,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业主应将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事务委托给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维保单位是小区电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4)电梯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签定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生效日的30日内将有关情况和资料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5)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6)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如实记录。(7)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8)对小区电梯发生的维修保养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维保过程中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9)建立小区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10)协助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11)安排并配合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4.电梯乘坐者行为要求。(1)乘坐者应主动维护电梯运行安全。电梯内禁止用力蹦跳、故意晃动、乱扔杂物和损坏轿箱内部件等危险行为。(2)乘梯人应爱护电梯,只按所去楼层按钮,不得连续按钮或敲击按钮,不得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不得随意按动警铃按钮,不得长时间站在轿厢门中间阻止电梯运行。(3)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门,以免发生危险。幼儿乘梯须有成人陪同,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病人乘梯须有家属陪同。(4)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紧张,可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到来,不得采取拍打按钮、箱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5)不得超载运作,当超载警示铃声响起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6)小区电梯以客运为主,运载大型物品应避开运行高峰时间,同时须报物业服务处并登记,由物业服务处派工作人员专梯监督运送,搬运时应轻搬轻放,禁止运载超大、超宽、超重物品,不得损坏电梯及公共设施。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必须事先装袋。(7)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物业服务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派专人专梯装运。(8)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另行开启或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二、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一)组织领导建立成华区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区政府分管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副区长为召集人,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房管局、区建设局、区工商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区政府办协助分管副区长协调处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负责同志为办公室主任,区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安监局、区房管局、区建设局、区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电梯,积极开展文明乘电梯劝导员活动;加强对住宅电梯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全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总体安排部署,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开展监督工作;通报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的住宅电梯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督查;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二)工作职责1.区质监局负责对辖区内住宅用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加强巡查,建立相应安全监察系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要求,发现电梯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中存在的影响安全的行为和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2.区安监局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街道做好电梯安全监督工作。3.区房管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有关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将电梯安全管理的水平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查考核;依据有关规定对小区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经费申请予以优先审核办理或审核评估。4.区建设局负责对区管项目电梯安装施工过程安全实施监督检查。5.区工商局负责对电梯从业单位市场销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6.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和参与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督促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定期公布电梯日常运行和重大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所辖区域新交付使用楼盘文明劝导员的设立;负责处置因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件。三、电梯维护保养及改造维修资金保证(一)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业主在与物业公司签定电梯运行和日常管理协议时,应明确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用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换常用零部件的比例或总额,以保证物业服务公司选择守信誉、高质量的电梯维保企业和电梯的正常运行、维修检定开支。(二)物业管理公司应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将电梯维护、管理经费存入专门帐户,确保有足够资金满足小区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和更换易损零部件。(三)当电梯出现主要零部件损坏需进行重大维修而动用房屋维修基金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业主进行协商,并向房屋主管部门报告,经房屋主管部门确认后,启用房屋维修基金,及时修复故障电梯。(四)房屋管理部门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规范使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电梯维修、改造需动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成华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成房发〔2011〕61号)执行。(五)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小区业委会通报或向全体业主公示电梯维修经费使用情况。四、其它(一)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和无维保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二)电梯管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用户生命财产损害等责任事故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住户乘坐电梯损坏电梯设备、设施或者违反乘梯规定造成事故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四)电梯相关各方发现电梯安全隐患,均有义务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举报,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五)鼓励推行电梯远程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