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只看利弊,成年人才分对错”——为什么我们需要遵守规则绯色月下太极图2014-09-2509:13摘要:论证为什么“小孩子只看利弊,成年人才分对错。”并由此引申出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在人类社会之中的作用。为了尽可能限制利己主义带来的弊端,衍生自利他主义的伦理道德需要被推广,也就因此制定出了规则。强调遵守规则的必要性,并探讨如何应对不合理的规则。最近看书时看到了这么一句话:“小孩子才分对错,成年人只看利弊。”——对此我非常不同意。后来我查了一下,原始出处是韩寒,但是由于是他书中的一个次要角色说出的,所以我们不应将它视为韩寒的个人思想——所以我以下的所有陈述只是反对这个思想观点的持有者,而非提出者韩寒。什么叫利弊,什么是对错?利弊,顾名思义,就是利益与弊端,或者换用经济学的说法,就是正收益以及负收益,根据一般大学西方经济学导论第一章都可以找到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组观点:(Mankiw,1998)人面临取舍;获得一些事物就必须放弃一些事物;理性的人会选择更高的(边际)收益。这是经济学十大原理的前三条,我们可以根据他总结出一个规律,也就是说理性的人会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而放弃低收益甚至没有收益的事物。这个是对于市场经济模型下每一个理性的个体(individual)或实体(entity)对于市场反应的最直观简洁理想化描述。这个描述简写,就是“理性人看收益”。理性人,又或者说“经济人”,这一概念最早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之中提出,后经过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整理为“经济人假设”,也就是“人都是受到利己主义行为驱使的”。考虑到约翰·密尔是一名功利主义哲学家(当然,他也是经济学家),我们不难想象他会以“最大的恶意”来分析人的思维。实际上,“经济人假设”确实在后来被广泛地用于进行对于利己行为的心理学、经济学以及社会学分析。(Smith,1776)(Mill,1847)因此,简单的说,利弊是利己主义驱使下以自身收益为尺度对是否做某个行为进行衡量。就像“经济人”假设,亚当斯密还提出有另外一个假设,也就是“道德人”假设。在这个假设中,人是受到同情心、正义感以及利他主义驱使。在国富论一书中,他充分的解释了为什么在实际运行中,社会的总体收益会比经济人假设的情况下更大。“道德人”就是在社会实际运行时为社会贡献出这一部分多余的总体收益的个体。经由慈善、福利、捐款、社会服务等方式,一部分人通过损失自身的收益来加快资源再分配的速度,从而增加了社会的总收益。(Smith)绝对理想的“道德人”模型就是我们常说的“圣人”(不是道教那个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的那个)。所有的行动都受到利他主义驱使,可以为了集体(国家、社会、种群、文明)而牺牲自己所有的个人利益。而这种利他主义行为其实源自于一种动物本能。在动物演化的过程之中,当环境因为客观原因陷入资源短缺时,如果种群之中所有的个体都按照利己主义的模式去行动,那么很有可能会由平均的资源分配导致每个个体都不足以生存而造成整个种群灭亡;利他主义就是牺牲自己来为整个种群换取存活机会的行为模式,在这种行为模式下部分个体会因为没有资源而死亡,但是整个种群却会因为不平均的资源分配而使得部分个体得以存活,最终使得种群可以延续。(Hamilton,1964)在资源不足时为了种群延续牺牲生命是一种利他主义,而将种群灭绝这种危机弱化之后,为了种群发展而牺牲自身的潜在收益也是一种利他主义的表现。然而从逻辑上考虑,纯粹的利他主义者是不可能的。因为生物本身的存在就会消耗资源,而资源又是有限的,所以为了让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必须要将有限的资源让出去,所以纯粹的利他主义者或者不存在,或者存在的第一瞬间就抹消掉自己的存在。因此,利他主义行为必须与利己主义的反馈相结合,才可以使种群之中的个体为种群的发展牺牲自身利益。因此,为了使得种群能够延续,利他主义目标与利己主义收益构造出了一种在种群内部通用的价值标准(快乐激励),这个价值观就是我们常说的道德或者伦理,其衍生物就是同情心以及正义感。但是道德与伦理并不是完全有效的——纯粹利他主义者从逻辑上不可能存在,但是纯粹利己主义者是可能存在的。单纯的价值观由于没有物质收益,所以是无法约束利己主义者,所以种群需要从物理层面上讲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相结合,因此也就出现了法律与规定。而我们常说的对与错,其实就是是否符合道德,是否符合伦理,是否符合法律,是否符合规定。简单的说,对错是以决定种群利益最大化的利他主义价值观为尺度对是否做某个行为进行衡量。谁是小孩子的想法?根据发展心理学家让·皮亚杰的认知发展论,人类个体(儿童)的认知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McLeod,2012)1、感知运动阶段——拥有“物体”的概念,能够进行条件反射行动;2、前运算阶段——能够理解外在表现,自我为中心,不具有逻辑思维;3、具体运算阶段——能够对客观实体进行逻辑分析;4、形式运算阶段——推理、假设、抽象思维以及科学验证等等。在这个过程之中,前三个阶段(尤其是前两个)都是利己主义的,而需要构成道德的核心概念“推己及人”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则需要第四阶段的假设以及推理才可以构成。在此之前,人类作为一个动物的生存本能会不断强化自身利益。(Flew,1979)当然,这并不是说小孩子就不懂得对错了。小孩子也会懂得对错,因为除了“理解”道德外,通过奖惩机制也可以让个体在成长的过程中获得一个关于“对与错”的价值观。但是得知不同于理解,被动获取的价值观在逻辑分析面前,尤其是具体运算阶段之中只能对客观实体进行的逻辑分析强化了利弊分析之后,体系会变得异常脆弱的,因为其内容并不是不根植于坚实的个人认知,而是根植于他人传授的教条主义。具体运算阶段终止于12岁左右,随后一直到成年(乃至更久远的时间)都是第四个阶段,也就是形式运算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类个体逐渐完善自身的推理、假设以及科学验证能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个体都能完成这一部分发展,有的个体(即使是生理、心理均发育健康的个体)有可能终身都无法获得这些能力之中的一个或多个。而这些缺失了对于“推己及人”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两个道德概念的理解的个体,其本身的道德伦理结构依然是脆弱的。(Arnett,2013)脆弱的道德体系与被逻辑分析强化后的利益观点相对比,儿童时期可以明确的视为看利弊的自我主义时期,而分对错的伦理道德体系观点,恰恰是心理成熟的成年人才具备的。为什么我们需要规则并执行它然而,即使个体完成了心理认知的成熟,理解了伦理道德的核心体系,这个个体依然有可能会不按照道德体系的对错观行动。原因我们之前说过,这就是价值观的精神激励对于纯利己主义者的限制无力。这些纯粹的利己主义者,之前提及的心理认知不成熟者,以及仍然在认知发展中阶段的个体为纯粹由道德维持的社会造成了困难。法律以及规则,就是用于将仅仅存在于概念层面的伦理进行实质化的执行工具。如果不存在法律以及规则,那么如果遭遇了一个巨大的危机,以至于牺牲了所有现有的利他主义者之后仍然不足以解决问题,那么这个种群依然会灭亡;而法律和规则,则是将利他主义价值观通过强硬手段强行扩散到所有的个体上,从而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利他主义都能够运转。为了让种群能够在难以存活的时候存活,能够在难以繁衍的时候繁衍,能够在难以发展的时候发展,能够在可以发展的时候获得更高的效率,种群的个体有义务遵守种群的法律以及规则,或者说道德的具现化,利他主义的价值观——因为这个框架能够加速在完全利己主义下的社会发展。如果规则有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如果我们讨论遵守规则,那么有一个问题就不得不面对——如果规则本身就有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规则是可以可能存在问题的。首先,规则的制定者是人,是有利己主义思想的人;其次,规则制定后是不变的,然而人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却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再次,伦理道德是会因为所在群体不同而有所差异的,所以根据一个群体的伦理道德制定的规则有可能与另外一个群体的伦理道德发生冲突。于是我们怎么办?打破规则么?不!规则需要有权威性。(Law,1961)权威性保证了可信度,从而确保了威慑力和有效性。如果一个规则失去了权威性,那么它就不再可信,从而失去了威胁违规者的能力,也就不再具有实际效用。这就是破窗效应——一个没有人被除外的规则将会人人敬畏,而有人除外过的规则就会被无视。所谓的“法不责众”就是法律失去权威性的结果。(Wilson,1982)那么权威性从何而来?执行者拥有确实的执行能力是一方面,但是另一方面,也需要从执行法律所积累的信用来获得权威性。因此,为了确保规则的权威性,我们必须要执行制定出来的规则。而执行(遵守)规则的同时,我们再对不合理的规则进行修正。只有当所有的参与者都在框架内进行行动时,一个框架才具有其存在的意义。所以,当自身的利益判断与规则出现矛盾时,我们应该首先分析是否因为我们的自身利益损害了集体的利益诉求。如果是,那么请放弃自身的利益诉求而遵守规则;如果不是,或者自己认为不是,那么请在现有规则的框架内寻求对规则的改进。我们应该遵守规则,并试图改变不合理的规则——因为小孩子只看利弊,成年人才分对错。当然,规则有可能不会按照你的想法进行改进,那么到了这个时候,可以选择放弃你的诉求(因为它可能真的在某个地方侵犯了集体的利益诉求),也可以选择继续坚持你的诉求而打破规则——但是后者就意味着,你与整个规则体系为敌。参考资料:Arnett,J.(2013).3.AdolescenceandEmergingAdulthood:ACulturalApproach,(5thed.).(pp.91).NewYork:PearsonEducationInc.Flew,A.G.N.(1979).Goldenrule.ADictionaryofPhilosophy,(pp.134).London:PanBooksinassociationwithTheMacMillanPress.Law.(1961).InThirdNewInternationalDictionary.Springfield,MA:Merriam-Webster,Inc.Hamilton,W.D.(1964).Thegeneticalevolutionofsocialbehaviour,IandII.JournalofTheoreticalBiology,7,(pp.1-16,17-32).Mankiw,N.G.(1998)Tenprinciplesofeconomics.Princ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