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探讨摘要:独立性问题是一国中央银行性质中的重要部分,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探讨,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队其独立性的问题从来没有忽视过,随着央行和经济形势不断的发展,我们也要调整策略,我国的独立性较弱,但在不断的增强,我们应客观全面的对独立性问题进行探讨。关键字:独立决策权、目标多重性、政府部门、《人行法》、货币政策。正文:我国的中央银行叫做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建立,并在当日统一发行了第一套人民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迁至北京。从中央银行的职责与权力出发,中央银行具有自己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这一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相对性是相对的。按照通常意义上的标准衡量,中国人民银行属于独立性较弱的中央银行,但其实际上的独立性呈不断增强的趋势。先从行政地位上看,中国人民银行从国务院直属机构到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部门之一,其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再从实际运作看,中国人民银行虽在国务院领导下履行其职责,但其在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提出的方案一般都能得到国务院的顺利批准,并在执行中还能得到国务院有力支持特别是在中央银行的具体运作上,国务院越来越注重其自主操作。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的独立性呈不断增强的趋势。中国人民银行具有自己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且其独立性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强的,在1983年国务院就授予了央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利和相对独立性。中央银行的撤省级分行,改按经济区设立分行,也加强了我国央行的独立性。1995年通过《人行法》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和职责,并明确规定央行独立于财政,独立于地方政府,并且不允许对财政透支,不允许直接认购和包销政府债券,不允许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而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使央行不需要分心考虑银行的安全及自身监管责任,得以专门履行货币政策职能,根据整个宏观经济的需要来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决定利率和货币供应量。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法律地位及独立性。该法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通过上面我们了解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在政府和相关法律的控制和规定下,中国人民银行有了自己一定的在权力和职责上的独立性,这是央行自身应有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表现:先看组织上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国务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实际上是一种间接向权力机关负责的形式,一定程度制约国务院的干预。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各自独立、互无隶属关系的。这些方面就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组织上的独立性。再看中国人民银行在职能上的独立性,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货币政策工具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及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活动,不需要国务院的批准,所以人民银行在这些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方面具有独立的决定权。最后是经济上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从而在立法上防止财政赤字货币化;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银行依法代理国库,排除了财政部利用国库收支来控制人民银行的可能性;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立法上避免财政通过控制央行经费从而干预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可能。通过以上3个部分,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央行所拥有的在相关方面的独立性,这些独立性都是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职责的保障,人民银行必须有自己的独立性,才能体现其央行的性质,保障其业务的顺利运行。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具有自己一定的独立性,经历了一系列的体制改革使得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增强,但我们应该认识到目前人民银行的独立性相比较那些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其他国家的央行时,独立性还是较弱的,我们必须正确认识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现状。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问题的表现:在组织机构及人事方面的非独立性。在组织机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由于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与部委平级的机构,其重大货币政策的制定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因此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明确了人行不具有货币政策的独立决策权,第七条虽规定人民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但有“在国务院领导下”的前提,这实质上反映出人行在货币政策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还是受政府命令的限制。在人事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六条明确了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全部委员均由行政部门任命。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其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其任期与总理一致,这种体制的设定很难回避政府对中央银行的左右,在人事方面的独立性不足可从这个例子看出,如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的咨询议事机构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人行行长、两名副行长、一名计委副主任、一名经贸委副主任、一名财政部副部长、外汇管理局局长、银监会主席、证监会主席、保监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两名行长、一名金融专家等构成。其中除金融专家外,其余的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政府官员,缺少真正的经济参与者的代表,由此可见,在人事方面亦有独立性的不足。在目标多重性方面的非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首要目标是稳定币值,而币值实际相当于物价的倒数,所以人行的确把物价稳定作为主要宏观经济目标,但同时确立了促经济增长为终极目标,法律规定中的目标双重性问题实际上会影响人行独立性,实际操作中客观存在的目标多重性影响更为严重。处于现在的经济环境和背景的前提下,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以促进经济增长为首要目标,我国目前也以经济的增长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是以稳定货币作为基本目标的,显然稳定币值和促进经济增长这两个政策目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人民银行的目标难免会与政府的目标相冲突,此时,人民银行往往只得服从于政府的需要,因此缺乏一定的独立性,例如,当中央政府因投资行为而出现大量的财政赤字时,不可避免地要求中央银行增加货币供给,周而复行,中央银行稳定货币的政策目标就更难实现。不仅中央政府如此,地方政府、地方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的目标通常都是繁荣当地经济,人行在不得不考虑地方势力要求的同时也就丧失了自身目标的独立性。可见,目标的多重性是导致人民银行独立性较弱的原因。当然,如果这种状况的负面效应在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一致的情况下尚不明显,但在央行和政府的目标不一致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的情况下,就会成为一大问题。在经济上对财政的依赖的非独立性,虽然法律规定人行的财务和资金独立,不对财政、各级政府部门融资,不受地方政府干预,却未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实际无法切断央行与它们的资金关系,其独立性常常受到来自财政、地方政府甚至商行的干涉和影响,如泛化的央行再贷款。财政变相向中央银行融资使得人行经济独立性不高、缺乏对货币政策的实际控制权,货币政策实际上为已经形成的财政政策服务。在货币政策工具操作上的非独立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较弱,尤其表现在货币政策的制定上。人民银行只是提出建议,而国务院才是货币政策的最终决定者。依《人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可做出人民银行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的决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我国的金融市场虽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但金融市场规模不大、制度不完善,这直接降低了货币政策工具操作力度;人行虽控制着政策工具,但是却难以使其效用最大化,这也是对央行实际独立性的削弱。在分析了人民银行具有的独立性和独立性的不足后,在独立性于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性来看,中国人民银行需要独立性: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提出,首先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的。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金融监管的银行,体现了其国家机关的性质,因此,它必须接受政府的一定程度的管制。但它同时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因而它不能完全听命于政府,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其次,中央银行和政府的任务是有所侧重的,这样就使中央银行和政府在宏观经济目标的选择上并不一定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保持一致。尽管现代中央银行衍生了一系列其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但稳定币值始终是其最基本的功能,通过央行保持币值稳定的作用调节经济,而他的实现需以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作为前提。因此,中央银行的性质、稳定币值与调节经济过热的职能,是中央银行需要具备独立性的基本原因。总之,无论从国内完善金融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秩序对中国人民银行制度建设提出的要求来看,还是从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各国中央银行调控监管乏力的制度缺陷来看,提高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强化其独立性,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我们可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人民银行需要独立性的原因.1遏制通胀的重要性。政府在执行经济政策时,往往容易从短期利益出发,扩大财政支出,,从而增加通货膨胀的压力。大量相关研究也表明,中央银行独立性强弱与通货膨胀率高低密切相关。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中央银行受到政府操纵的国家的平均通货膨胀率要比中央银行具有高度独立性国家高。2.提高中央银行信誉和透明度。中央银行为了增加产出而采取通胀政策,而公众预期到货币当局采取通货膨胀政策,均衡的结果是通胀而没有产出提高。为解决这种动态不一致,就需要给予中央银行制定政策的独立性,提高中央银行的信誉和制定政策的透明度。政府对央行在制定货币金融政策过程中的不正确干预会导致整个经济陷入困境。3加强金融监管,稳定经济和金融的需要。自金融危机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职能逐渐凸现出来,受到越来越多国家重视。为了有效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需要中央银行独立的实施金融监管职能。我们已经知道了提高央行独立性的必要性,因此,我们需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我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改善其独立性不高的现状。低的独立性程度难以实现币值稳定的目标并影响经济发展的连续性,我们应继续不断增强其独立性。提高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提议:明确货币政策目标。我国需应通过立法规定稳定物价为人民银行的唯一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目标双重性。稳定币值的单一目标有助于政府重视经济结构的调整,能更好地扩大有效需求来刺激经济的增长。而目前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币值稳定”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明确“币值稳定”的货币政策目标还可以把货币政策从维护汇率稳定的约束中解脱出来,使货币政策完全根据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进行选择,合理制定货币政策。提高货币政策工具的可操作性。提高货币政策工具可操作性是人行提高实际独立性的客观需要。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谨慎推行利率市场化,从而提高货币政策操作工具、操作目标及其中介目标变量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央行操作独立性。控制政府间接融资。为控制政府间接融资,政府应增强自身财政实力。由于当前的财政规模小,在财政政策不能安全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就需要货币政策的配合,但是如果政府财力雄厚,央行就可依据经济的现实状况独立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此外,应加强法律管制,在财政透支问题上增加具体配套惩罚措施,切断央行和财政之间的融资关系,对金融次序进行约束,使法律规定得以真正的实施。加强央行政治独立性。加强央行政治独立性能从根本上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