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道路交通法颁布单位:韩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以防止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危险和障碍,确保交通安全、畅通为目的。第二条在本法上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一)“道路”是指道路法中规定的道路、收费道路法中规定的收费性公路以及用于一般交通的道路。(二)“汽车专用道路”是指只限于汽车行驶的道路。(三)“高速公路”是指汽车高速行驶专用的指定道路。(四)“车道”是指以缘石线(区分车道和人行道用石子连成的线,下同)、安全标志及工作物为界线,用于一切车辆行驶的道路。“车线”是为了便于交通工具分类行驶,在车道上设置的标志。(五)“自行车道路”是指安全标志、防危栅栏及其类似工作物为界线,用于自行车交通的道路。(六)“人行道”是指用缘石线、安全标志及类似为界线,用于工作物、步行者(母乳车、残疾车等,下同)的道路部分。(七)“道路区域”是在没分人行道和车道的情况下,为确保步行者的安全,以安全标志等提醒注意的部分。(八)“人行横道”是指步行者能穿越道路的设有安全标志的部分。(九)“交叉路”是指十字路、T形路及其两条以上道路(人行道和车道分类时指车道)交叉部分。(十)“安全地带”是为了穿越道路的步行者的安全,用安全标志或其它类似的工作物,设置的道路部分。(十一)“信号机”是指通过人控或电控以文字、记号、灯等方式显示停止行驶、转向、注意等信号的装置。(十二)“安全标志”是指交通安全所必需的注意、规定、指示等标牌或在道路上设置文字、符号或线等标志。(十三)“车马”指车辆和牛马。“车”指汽车、助力自行车或靠人力、兽力运行的而不在铁道上架设线运行的母乳车、残疾车以外的车。“牛马”是指交通运输所使用的动物。(十四)“汽车”指不使用铁道或架设线,靠发动机运行(挂车视为汽车的一部分),具体指机动车管理法第三条规定,轿车、货车、客货两用车、专用摩托车及重机管理法第十九条(一)项规定的重机。但第(十五)项规定的助力自行车除外。(十五)“助力自行车”指机动车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的二轮机动车中排气量小于25CC的二轮车和未满50CC的带电动机的车。(十六)“紧急车”指消防车、急救车以及大总统令指定的用于紧急事务的车。(十七)“驻车”指车等人或装货、故障等原因,继续停止或驾驶员离开现场不能开车的状态。(十八)“停车”指静止车辆车不超过5分钟的驻车外的停车状态。(十九)“驾驶”指在道路上按正常使用方法操纵汽车的行为。(二十)“慢行”指以能马上停车的速度驾驶车辆。(二十一)“超车”指后车超过前车的行为。第三条信号机等设置及管理特别市长、直辖市长、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为了防止道路危险,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认为在必要的地点设置信号机及安全标志并加以管理。按收费道路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收费道路上由道路管理者按市、道知事的指示设置、管理。第四条信号机的种类第三条规定的信号机及安全标志的种类、做法、设置地点以及必要事项遵循内务部令。第五条服从信号或指示的义务步行者或车马须按信号机、安全标志的显示行事,而且要遵守警察公务员(包括武警)和交通巡视员及内务部令指定的辅佐警察公务员(以下称公务员)发出的信号及指示。第六条禁止通行及限制(一)地方警察厅长为了防止道路危险,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必要时可以指定一定区间禁止或限制步行者或车马通行。(二)警察署长为防止道路危险和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禁止或限制步行者或车马通行,后与道路管理者商定禁止或限制的对象、区间及期间。(三)警察公务员为了防止因道路损坏、火灾发生以及其它的事情导致道路交通危险、在紧急时及必要的限度内,暂时禁止或限制步行者或车马通行。(四)地方警察厅长执行第(一)项内容时,须向道路管理厅报告其事实。(五)地方警察厅长或警察署长执行第(一)项或第(二)项内容时,根据内务部长令应公告其事实。第七条缓和混杂交通的措施警察公务员因步行者或车马通行而造成交通堵塞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疏通。第二章步行者的通行方法第八条步行者(一)步行者除在划有人行道和车道的道路上横穿道路时,因施工禁止在人行道通行或其他迫不得以的原因禁止通行外,要走人行道。(二)步行者在未划分人行道和车道的道路上行进时,须在左侧或边缘通行。第九条行列等通行(一)认为学生队列和步行者通行有困难时,大总统所定的人和行列可不顾第八条规定在车道通行,这时须走车道的右侧。(二)因社会性重要事情需集结队伍行进时可从道路中央通行。第十条横穿道路(~)地方警察厅长为了保证横穿道路的步行者的安全,可设置人行横道。(二)步行者在设置有人行横道的路上通行时须从人行横道穿越。(三)步行者在未设置第(一)项规定的人行横道的路上横穿道路时,必须采用最短的距离。(四)除非按人行横道、信号机、警察公务员发出的信号或指示,步行者不得紧靠所有车辆的前后横穿道路。(五)步行者不得在安全标志上禁止横穿道路的地方横穿道路。第十一条盲人、儿童保护(一)在交通繁杂的道路上,监护人应阻止儿童(十三岁以下,下同)玩耍,幼儿(六岁以下,下同)无监护人不得使其独自行走。(二)盲人步行时须持白色手杖。(三)警察公务员在交通繁杂的道路上发现玩耍的儿童、没有保护者而独自行走的幼儿、未持白色手杖的盲人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第三章车马的通行方法第十二条通行划分(一)车马在划分了人行道和车道的道路行进时须在车道通行。但是出人道路以外的地点时,可穿越人行道。(二)根据第(一)项内容,车马在横穿人行道前须暂时停止,不能妨碍步行者通行。(三)车马必须在道路(在划分有人行道或车道时,则为车道)右半侧通行。(四)车马在以下情况时,可不顾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中央或左侧通行:1.单行道时;2.因道路破损、道路修筑等障碍不能在道路右边通行时;3.道路右侧宽度不足六米的情况下超车时,在确保道路左侧交通及不妨碍对向交通且无限制或禁止超车标志时;4.道路右侧宽度不足以让车马通行时;5.为了防止陡峭、崎岖路段的交通危险,地方警察厅长在认为有必要,指定路段及通行方法时。(五)车马不允许进人安全地带。(六)自行车必须在自行车道路通行。第十三条车线设置(一)地方警察厅长为了车马交通,必要时按内务部长令设置车线。(二)除了特殊规定外,车马必须在设置车线的道路上按车线通行。但地方警察厅长特别指定通行方法时除外。(三)车马在设置禁止改道安全标志的地区不能随意改道。第十三条2客车专用线设置(一)为了公共汽车的畅行,特别必要的时候市、道知事与地方警察厅长协议,设置客车专用线路。(二)除了公共汽车外的车马,不能在第(一)项规定的客车专用车道通行。但大总统令指定的不得已的情况除外。第十四条通告的优先顺序(一)车马相互通行优先顺序规定如下:1.紧急车;2.紧急车以外的汽车;3.助力自行车;4.汽车及助力自行车以外的车马。(二)第(一)项2规定紧急车以外的汽车相互通行顺序是根据第十五条(-)项规定,按内务部令交通部长规定的最高速度执行。(三)第(一)项规定的通行优先顺序的必要事项遵循大总统令。第十五条机动车速度(一)汽车和助力自行车的速度遵循内务部长令。(二)地方警察厅长为了防止道路危险,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认为必要的时候指定区域和区间,并按照第(一)项规定,限制车辆速度。(三)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既不能超过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最高时速,也不能未达到最低速度。第十六条禁止横穿道路(一)车马在可能妨碍步行者或其它车马正常通行时,不能横穿道路或后退。(二)地方警察厅长为了防止道路危险,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指定道路区间禁止车马横穿或后退。(三)车马从建筑物或停车场进入道路的时候,须先停车,确认安全后放慢行。第十七条确保车辆安全间距(一)车辆在同向行进时,应保持一定的间距,以防前方车辆突然停止时出现追尾事故。(二)所有的车变更进路的时候,一定要确保一定的距离,防止后车前撞,否则不得变更进路。(三)为了防止危险,所有的驾驶员不在迫不得已的时候,不能突然停车或减速行驶。第十八条进路让步义务(一)除了紧急车的所有车辆,如在分类外的道路上行驶时,第十四条规定的光顺序车在后边紧跟的时候,应靠右让路。(二)通行的优先顺序同样或有下一档后车跟随的时候,如需继续以缓慢的速度行驶,则应靠右让路。第十九条超车方法(一)后面的车辆要超车时,必须从左侧行驶。(二)要超车的所有车辆,应注意反方向的交通以及前方交通,并且要留意前车速度、上路等情况,采用鸣笛等安全速度及方法超车。第二十条禁止超车(一)前车左侧有车并行的时候,禁止超车。(二)前边的车正超车时,后边的车禁止超车。(三)所有的车辆在交叉路、弯曲路、陡坡附近、陡峭下坡、隧道或地方警察厅长认为交通安全在指定的必要地点上,禁止超车。(四)所有的车辆应遵循法令规定及警察公务员的指示,并为了防止危险不能插进或超过正在前方准备停止、慢行的车前。第二十一条过铁道(一)所有的车辆过铁道时一定要暂时停止,确认安全后才能通过。但信号灯显示可以通过时,不要暂时停车。(二)车辆过铁道时,如遮挡栅栏已经档上或警报机正响时,不能通过铁道。第二十二条交叉路通行方法(一)所有车辆在交叉路上向右侧变更方向时,应慢行到道路右侧,向左变更方向时应提前按中央线慢行至交叉路中心。但地方警察厅长根据交叉路状况特别指定地点上则应绕中心外侧。(二)按第(一)项规定,所有车辆在向左右改变方向,用手或方向指示机或灯光时,后车不得妨碍前车进行。(三)按信号灯指示进行交通治理时,准备进入交叉路的所有车辆按进路的前车状况将在交叉路(设有停车线时,指超过停车线部分)停止,如果此时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则不能进入交叉路。(四)在没有进行交通整理的交叉路口,如已有他车正在交叉路口,则不能妨碍其行进。(五)当同序车同时进人交叉路时,以右侧为先。(六)进人没有进行交通整理前的交叉路的所有车辆,当交叉路比原车道宽时,必须慢行。从宽道进入交叉路,应让步于其他车。(七)第(六)项中通行的宽道车,不适用第(五)项规定。第二十三条直行、右转弯车优先(一)所有的车辆在交叉路向左侧变更方向时,如已有车直行或向右变更方向时,不顾第二十二条(三)项规定,不能妨碍原来的车进行。(二)在交叉路准备直行或向右侧变更方向的车如遇正在向左侧变更方向的车时应让行。第二十四条步行者保护(一)所有的车辆在交通整理的交叉路上,向左右变更方向时,按信号灯或警察公务员指示行进,不能妨碍横穿道路的步行者通行。(二)所有的车辆不能妨碍横穿未整理交通的交叉路或附近道路的步行者通行。(三)车辆在未设置车线的窄道上经过步行者身旁时要按安全距离慢行。第二十五条紧急车优先(一)紧急车在除了为第十二条(四)项规定以外的迫不得已情况下,可以不顾为第十二条(三)项规定在道路左侧通行。(二)紧急车停车按法定命令。(三)紧急车在交叉路或附近急行时,所有车辆躲避交叉路,一时停止在道路右边。但在单行道路上停在右边反而会影响紧急车辆,故应停在左侧。第二十六条对紧急车特例紧急车辆可不执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按第十五条规定另定紧急车速度时遵循第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七条慢行及临时停车(一)所有车辆遇下列情况要慢行:1.没有交通整理,不能确认左右的交叉路时;2.弯道附近;3.坡道附近;4.陡峭下坡;5.地方警察厅长为了防止危险确保畅通而指定地点。(二)所有车辆遇下列情况应临时停止:1.交通复杂的交叉路;2.地方警察厅长为了防止危险,确保畅通认为必要指定的地点。第二十八条停车、驻车的禁止所有车辆涉及下述第(一)项时,按本法令或警察公务员的指示,为了防止危险停车外,一律不能停车或驻车。但不包括客车在站点的驻车。(一)在划分有交叉路、人行横道、人行道和车道的人行道和过街。但对于停在跨车道和人行道驻车场者例外。(二)离交叉路边道、路角五米以内地点。(三)设置安全地带的道路上离安全地带周围十米以内地点。(四)离客车站点显示柱、板及线十米以内的地方,但客车在运行时不限。(五)离路边十米以内地点。(六)地方警长特别指定处。第二十九条禁止驻车场所车辆不能在下述地方驻车;(一)离设置消防用器具五米以内;(二)离消防用防火水箱五米以内;(三)离消防用防火栓或防火水箱的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