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摘要关键词一、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村级组织建设中的权力博弈1.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与冲突2.乡镇政府行政扩张,村委会“行政附属化”(二)村干部选举中贿选现象比较严重(三)村务“假公开”,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四)村民参与不足、态度消极1.比较突出的家族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2.根深蒂固的“臣民”及“官本位”思想二、改进村民自治工作的对策与建议(一)协调乡村关系,实现有序博弈(二)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三)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提升农民综合素养(四)加速经济发展,为村民自治夯实物质基础(五)搞好农村调研,在实践中及时发现解决新问题三、结论参考文献致谢1我国村民自治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新时期农村组织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问题且行之有效的途径。20世纪80年代以来,村民自治工作在实践探索中取得了许多重大成就,但不容忽视的是,村级组织建设中的权力博弈、村干部选举、民主监督中村务的公开、村民参与程度与态度等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本文建议采取的对策有:协调乡村关系,实现有序博弈;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教育发展,提升农民的综合素养;加速经济发展,为村民自治夯实物质基础;搞好农村调研,在实践中及时发现解决新问题。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只有认真分析这些问题,制定解决对策,才能促进农村建设的良性发展。[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村民自治第一次出现在广西省罗城、宜山两个县。由于当时的生产队组织已经不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当地的农民群众首次创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这种完全新颖的基层组织充分调动了村民的积极性,随后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得以推广,并逐渐在实践中发展成为村民自治性组织。所谓村民自治指的是广大村民坚持党和政府的指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四个民主”来实现对本村的“三个自我”。通俗点来说,“我国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最为基层的广大农村群体,它是村民在遵循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条件下处理与本村息息相关的事务的活动。”[1](p.5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积极指导和村民的主动参与使得村民自治工作收获了丰硕的果实,但该过程中也伴随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的出现,村民自治工作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一、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为我国构建基层民主政治的一项核心部分,除了制约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外,村民自治还牵制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正因为村民自治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我们对于目前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绝不能掉以轻心。目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村级组织建设中的权力博弈我国在乡镇设国家行政机关,对乡村实行行政上的管理;相应地在村级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实现村民群众自治,由此实现了我国乡村治理组织体系的重构。在现阶段村民自治过程中,各种乡村组织围绕着村庄公共权力展开了各种形式的博弈。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为:一是以村党支部为一方与以村委会为另一方的对局;二是以乡镇政府为一方与以村委会为另一方的乡村互动。1.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与冲突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权力存在斗争,不够统一现象较为严重,使得这两个农村的组织矛盾与冲突时有发生。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方面,有些村委会的权力过大,无视村党支部的指导,过度解读“自治”,认为“自治”就是完全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想做什么村里就可自主决定做什么,无须向其他任何组织汇报,这样往往导致村委会的“过度自治化”。像有些村庄的村委主任“占村为王”,把村庄的治理当做家族治理,个人自治,认为自己是村民选举的,无论村里的大事小事都不用考虑上级指导,自己就管好村里的事就行,从而使得村民自治变成了以村主任为首的村委会的自治组织;另一方面,有些村党支部误读了我国关于村民自治的方针政策,觉得村党支部对村委实行绝对的领导,存在上下级关系。凡是村党支部的决定村委会都要照搬照做,村里的事务都要接受村党支部的2领导。这样往往导致村党支部权力过大,村委会“附属行政化”。村委会已经失去自治的本质,实质上演变成为村党支部的下级部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闻二者发生矛盾的事例,《灰村纪事》中就有这样一个记载: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出现不和,该村村主任于是就给全国人大写了一封诉求信,信中说道:“我代表全村老少爷们向您拜求,马上对我们村主任的权力到底有多大,给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好让我们看到村民自治仍然存有希望,”[2]同时,村党支部的老干部也联名上书,强烈要求法办该村主任,信中说:“作为老党员,我很担心,像这样一个目中无党的村干部,政府怎么还不作出处理?在他们眼中是否还服从党的领导?”[2]像这样双方都从各自利益出发,追求各自权力的最大化,终会导致权力的失衡。因为一方权力的变大,相应地另一方权力必定萎缩。我想任何一方在这权力角逐中的所谓的“胜利”都不是村名自治工作最终的胜利,长远来说,他们都背离了村民自治的本意。所以说不及时解决二者的矛盾,那么村民自治工作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2.乡镇政府行政扩张,村委会“行政附属化”“乡政村治”是“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在我国基层管理中逐渐形成了的新治理体制,也就是说我国目前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到乡镇为止,乡镇以下的广大农村实行自治,在行政上不再是乡镇的下属机构。这种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农村的权力的下放,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史上的重大标志。但是在乡村互动中,我们仍然会发现,受传统与历史因素的影响,“乡政村治”在有的农村形同虚设,形式上是放权的“村治”,实质上还是“乡镇——村”这样的上下级行政化管理模式。相对于乡镇来说,村庄在乡村互动中基本处于劣势地位。一方面村庄有些干部、村民思想较为落后,打心里自觉服从乡镇的管理;另一方面,乡镇的有些干部也不够民主,常常利用自己的职位使自己的行政权凌驾与村庄的自治权之上。他们本是负责把上级的指示传达到乡镇以便给乡镇以指导,但在现实中,有的乡镇政府擅自解读、传达上级的指示,在一定程度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往往只传达自己加工过的部分内容,从而对村庄实行操控。“像有一些乡镇政府的干部在传达村选举文件时,对一些选举规定置之不理,按照自己意愿随意下发关于内定某个村干部的命令,操纵选举过程,甚至篡改村民选举的结果。”[3]于是,村庄的自治权力大大被弱化,自治功能也变得萎缩和虚化。面对乡镇政府较为优势的地位,村庄常以消极或积极的反抗行为加以抵抗。正常的乡村互动渠道因此被堵塞,合法的互动诉求功能失灵。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时,村庄极有可能选择非法的互动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说,相当大一部分发生在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就是这样产生的。(二)村干部选举中贿选现象比较严重农村的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村民采用直接投票的方式选举出村干部组成代表全体村民利益的村委会,带领村民群众实现村民自治。它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那些“素养好、行为正、有纪律、有本事、能够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举出来,也就是说要选出真正能够值得村民信赖,可以带领群众致富的村委会领导班子。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农村的民主选举存在着不同的矛盾与问题。贿选现象普遍存在是当今尤为突出的问题。农村的“贿选”就是在村委选举过程中,为了当选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委员等而用一定不正当手段(一般指金钱或物质性利益)来收买选举相关人员(村民、村干部)的行为。我想下面的一位村民说的话,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种情况的普遍。该村民说:“本来村里选举和我也没多大关系,看谁顺眼就选谁。不过选举之前,听人说有个候选人说了,谁选自己就发烟给他,那我当然就去选了他,免费的东西谁不想要啊,反正自己又不会少些什么,绝对不亏”,[4]这里,不仅反映了该村民的个人的素质比较差,不珍惜选举权力,又反映了贿选这个现象的普遍与严重。细想贿选现象严重的原因,除了选举程序存在漏洞外,那就是村民民主意识差,贿选容易操纵,实行起来较为简单,仅仅是一个小小的利益诱惑就可以将村民的选举权买走。相对地在那些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他们生活条件差,爱贪小便宜,思想3觉悟低,最为容易被收买,这样的农村最有可能存在“贿选”问题。(三)村务“假公开”,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之前我们也谈到贿选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选举的不规范,缺乏监督。同时监督的缺乏也体现在村务的许多方面。民主监督指的是村民对村务的监督,要求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委会工作。村里的重大事项,凡涉及到普遍利益的问题都要求向村民公开,做到决策透明。我国《村委组织法》有规定,村务公开包括12项基本内容,比如村里的工作计划、财务收入与支出、宅基地的申报、批准与使用情况等。其中财务公开最为关注,一般包括村里的财务计划及使用情况,各项收入与支出,各项资产与收益分配,以及村民较为关注的其他财务事项。目前大多村庄都按要求实现村务公开,但是其中不乏有些村庄只是在形式上公开,甚至为了应付检查而做个假公开。还有一些村庄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对要求公开的村务打了个折,只对一部分村务公开。尤其是村民普遍关注的村里的招待费等财政支出要么不公开,要么只公开结果,不公开具体的支出缘由。这样,村民就算想去监督也没有依据。曾看过这样一个例子,某村外出村民没看到公示栏中的文件,要求重新查看村里的文件,村委以已经公示过为由拒绝。这显然违反了规定,是一种扰乱民主监督的行径。民主监督的缺失,让一部分农村成为领导干部滋生腐败的土壤。村务财务不够公开,管理混乱,造成某些干部中饱私囊、假公济私,使得村民群众严重不满,影响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比如汶川地震后的重建工作中,据报道有的村里的物资被私吞等情况,这很大程度源于缺乏监督。我想,如今雅安地震的救援重建工作各村应当引以为戒了。(四)村民参与不足、态度消极由于我国是个比较大型的二元结构型社会,因而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当中,农民群众一直是最为值得我们去关注与考虑的因素。自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长期地被排除在政治民主之外的农民群体一下子大规模地投入到现代化建设当中,他们的态度对政治参与来说不容小觑。毋庸置疑的是,我国农民的民主意识正在逐渐加强,目前已有了一定可喜的变化。但是,我们同时发现这种变化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农民的民主意识任然受多方面传统观念的制约。1.比较突出的的家族主义与集体主义观念“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观念依然强烈,最近几年,在农村突然吹来一股复古怀旧的风,好多农村重新修订族谱、祠堂等,使一些农村家族势力愈来愈大。因为家族势力太大,村干部的选举往往为家族势力所左右。”[5](p.298)每次选举开始之前,那些大家族就会互相通气,统一意见,在家族内部选出“候选人”。当选举时他们就拉拢亲戚、同族一起支持本族候选人,把自己家族的人推上干部岗位,以便以后家族好办事,而往往一个大家族一旦统一意见就基本控制了一场选举。宗族势力的复活对村民的民主权利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和践踏,的确是目前影响我国农村民主意识成长的一大障碍。基于家族主义观念,我国村民有强烈的集体主义观念,一旦遇到某些难以解决的大事,总会集结亲戚邻里来造势,极度容易引发一些农村群体性事件。2.根深蒂固的“臣民”及“官本位”思想不同于西方的人民的“公民”概念,曾长期地处于封建社会压迫的我国的农民大多保持着一种“臣民”的思想,习惯性地安于现状、接受别人的领导,甚至有些人还有种“没人管就没有安全感”的非正常的心态。无论遇到大事小事,一旦拿不定主意时,大家惯有的心态不是发挥主体作用,而是请官为民做主。即便在现代社会,这种官本位思想仍然存在并且继续体现着权威崇拜心态。对于领导干部的行为、命令基本不去评价与讨论,按照指示予以完成即可。对于老百姓来说,对政治基本不闻不问,旨在过好自己的日子,既不至于得罪领导犯错,也不求奉承干部发达。因而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许多村民不好好发挥主体地位,4习惯于被领导被指挥,对一些干部缺乏应有的监督。总之,我国村民在参与基层民主建设时的态度是非常复杂的,这里只是比较突出的一部分,实际情况要复杂的多。目前我国村民固守某些传统规范价值,总习惯以固定思维去对待事物。在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