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学者对中国社会形态问题的思考内容提要:最近20年来,日本的中国史学者在比较国制史、地域社会史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这些研究描画出来的传统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及地方社会秩序原理都呈现出与西方文明完全不同的另一种类型。此外,从长期社会变动的视角考察中国传统社会形态及内在发展动力,从连续的、继承的侧面考察传统社会与近代社会的关系等研究取向也备受瞩目。最近数年来,日本学者在中国经济史、法制史、社会史、思想史等领域中仍在继续关注那些集中反映时代风貌和社会特色的各种事件和事项,却放弃给予某种历史发展阶段定位的企图,也回避作出有关近代性或限界性的评价,而是着重于去具体地理解“当时的人们为什么采取了这样的行动?是怎样的状况驱使人们沿着这一方向行动下去的?”等问题。笔者不敢就上述题目展开全面议论和概括。一是涉及中国历史上的社会形态问题的相关研究源远流长、积累深厚,近年来的成果更是日新月异,非笔者所能驾驭;一是近20年来中外学者学术交流日益频繁、深入,中日两国学者在中国史研究的各个领域已经形成相互熟识的“国际化”局面,端出“亚细亚社会论”、“时代区分论”、“发展阶段论”等早已沉寂多年的旧社会形态论再次翻炒只会落得古臭之嫌。在此背景下本稿的任务最好还是限定在对近10几年来二三新动向的介绍上。今天日本的中国史学者和中国同行们一样,他们对以往的社会形态论争采取三缄其口的态度,但仍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根据某种时代区分论去从事研究,仍要关注研究对象的时代性格,并试图确定它们在整体历史链条中的位置。而通过建立某种社会制度模式乃至文明类型的方法来揭示历史上的中国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的独自意义也一直是许多学者的最高追求。只不过,近10多年来日本学者对中国社会形态问题的思考已难见到先前那种硬套某种理论框框的作法,在有意识地回避以往那些争持的同时,很多研究还极力淡化自己的社会形态论的色彩。不经意间,日本的中国史研究取得了新的成就和进展,这些研究成果终究还是结晶出许多令人瞩目的社会形态论。一、“文明化”的视角:中国与世界的共同参照系以近代西欧模型为基准去衡量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度”时,日本学者也同中国学者一样长期以来存在着巨大分歧和困惑。若是以“不存在官僚世袭制与身份制”、“民间经济关系的契约性”等等指标来看,中国早在秦汉帝国时代就已经很“近代”了。但是,从“权利与自由受到保障”、“排除经济外强制的市场交换原则的确立”等等指标上看,近现代中国仍然很“前近代”。就在原有的各种基准不甚有效而相对主义之风在亚洲历史研究中流行之时,日本的日本史专家水林彪仍然抱着对比较衡量方法的热情,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又提出了一个新标准——“文明化”。水林的研究方法属于比较史学中的比较国制史方法论。他在检讨了近代西欧社会的概念史的基础上,极为有意识地将从欧洲的历史中推导出来的“文明化”概念作为标准或曰参照系,来衡量中国社会、日本社会的发展阶段。但是,与以往运用近代西欧模型的比较法不同,水林此说并非是那种赤裸裸的、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欧洲中心主义,也非将欧洲产生的“文明化”概念当作特殊的欧洲事项进行历史考察,而是当作人类历史发展中普遍的基准来积极地采用。他认为,在秦汉以后至唐宋的中国,等价交换基础上的市场社会已经形成,暴力从社会逐出而集中独占于国家。宋代以来,科举制普遍化,它集中地反映出这时的中国已不存在世袭的身份制,已经是独特的个人主义的脱身份制社会•国家。因此中国早期的历史已经“文明化”。水林不是中国史专家,上述议论来自宫崎市定、滋贺秀三等中国史研究大家的研究。宫崎很早以前曾提出“宋以后近世说”,认为大土地所有制是无身份隶属关系的纯经济关系。水林认为,文明化的本质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但此经济基础不是生产力及生产关系,而是“市场经济”。在这一点上目前的“文明化”理论与世界史的基本法则论有明显的区别。与分工、分业的发展即市场经济的展开相对应,王权作为管理一定领域的新的经济圈的权力成长起来,这就是所谓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也就是“文明化”的最大的指标。水林“文明化”理论的特点是,“文明”、“进步”的本质不是生产力的发展,而是“伴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来的社会交通关系的广域化和复杂化”,而被称作“文明化”的多种多样的现象最后要结实在与上述社会(交通关系)的广域化和复杂化相对应的保持秩序的机制上。这样,水林的“文明化”理论在主张中国早期的“先进性”之时不仅直接形成了对传统马克思主义者史学(东方专制论、五种社会形态说及历史发展阶段论)、韦伯理论(以合理精神为指标、将中国类型化、固定化)的批判,又与当时一哄而上指摘中国传统社会的后进性和停滞性的论者相对立。同时,水林的“文明化”理论还强调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存在着一个普遍的基准或曰指标,可以用来衡量各个地域历史发展的“发展度”,此观点又明白地与时下甚为流行的相对主义思潮(主张多元发展、强调东西方差异和非可比性)划清了界限。这种积极、明确的比较尝试为我们展现出以往从未意识到的社会形态理论,起码具有发现和提出问题的意义。水林的国制史比较论有吉登斯(Giddens)民族—国家理论的影子。吉登斯认为近代社会转型的最重要的指标是国家形态的变化,而不是生产力提高(马克思)、人的理性化(韦伯)、社会分工的发展(的尔凯姆)。国家形态演进的一般历程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格局转变为国家—社会糅合的民族—国家格局。水林借用上述理论,比较容易地跳出奴隶制、地主制等生产关系基础论框架去把握中国社会,也摆脱了国家论与生产关系论之间的难题。但是,该理论在使用“文明化”以代替被日本学者一向厌恶的“近代化”之时,仍充满着“近代性”色彩;它在扬弃了欧洲中心论的同时又捧出一个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基准。问题是这一基准是否可以成为衡量人类历史上所有不同社会类型(或社会发展形态)的共同参照系?其有效性又在何处?在日本国内,对水林的理论持反对、疑问观点的学者大有人在。其中,来自日本的学术团体“中国史研究会”的成员渡边信一郎、宫泽知之等人的批判最为激烈。后来,水林、渡边等人将各自见解及反批判意见合编成《比较国制史研究序说(文明化和近代化)》(见前引书,柏书房,1992年)一书公诸于世。从对中国古代史上官僚机构及财政的详细研究出发,渡边指出:水林所说的建立在等价交换基础上的经济社会并不存在,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小农的自给自足经济,商品化率极低,国家将农•工•商编为各个身份,通过私有者的等价交换而形成的市场经济社会尚未成立。中国学者也可以从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当中了解该“中国史研究会”诸成员的基本观点。概而言之,渡边等人将“专制国家—人民”的关系看作是阶级关系,认为传统中国专制国家在总体上对小农实行着“个别的人身支配”。可以看出,这种观点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亚细亚式社会形态说。渡边等人对水林的批判集中在关于中国早期的“先进性”等具体史实的认证和批判上,并显示出扎实而深厚的功底,但对“文明化”理论的根基部分也即所谓普遍基准问题未作令人满意的讨论。与上述渡边的批判不同,明清史学者岸本美绪除了在官僚制论和国家—社会关系论方面提出了反论之外,更涉及到水林方法论本身,特别是着重讨论了来自西方社会历史的种种模型、标准乃至其他变相的、被“最大公约化”了的解释系统与中国社会形态之间的契合性问题。岸本认为,1.该“文明化”理论外似黑格尔、马克思的大理论,具有普遍的发展阶段论的意味,但却没有中核,也即保障普遍的、定向的历史发展的本质的原动力,而后者是构筑大理论的重要的环节。2.应注意到“文明化”概念有意识形态的色彩。在欧洲,文明化本是一个历史现象,已经成为可以评判的、对象化的东西。而在中国,中国近现代的人们将传统社会称为“非文明”,目前要朝着文明国家迈进。在此情况下,采用“文明化”、“近代性”之类的标准时,特别是将中国早期社会评价为“文明化”时,其文明化的定义首先应予界定。3.水林将权力向国家集中的过程当作社会(交通关系)的广域化和复杂化的重要指标和基准,甚至有些单一化。那么,为何权力问题是最大的指标?它与其他指标(诸如市场经济、司法制度、生活样式等等)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以某一个指标去衡量各个地域、地区的先进性与落后性及其迟速是否妥当?4.以中国的官僚制的评价为例,“文明化”论认为中国官僚制摆脱了人格化,进入制度化。但是,观察一下中国的传统社会乃至近代和当代社会,许多人都注意到中国的官僚制不像是朝向形式合理的制度的方向发展,倒更像是人格化存在。传统中国是“有治人无治法”的社会,重视人格的能力。能够代表皇帝为民父母,处理千差万别的事务为作官的重要资格之一。在科举考试非身份、非世袭的外观下,官僚在支配人民的时候凭借的是自身人格的能力,具有全人格的优越性。此时,有无科举资格已经不是能力的差距,而是全人格的差距。官僚以外的人们并不具有市民或公民的平等性。至今,“官尊民卑”的风习尤在,中国在法治主义和合理性上面欠缺明显。关于对西欧近代模型的运用、人类历史普遍标准的有效性以及对韦伯中国社会论的评价等问题,岸本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理论应该属于社会“合理化”与“理性化”(韦伯)过程,其中包括排除人格要素的以等价交换原则为依据的市场、以形式上合理的规则运行的官僚制、超人格的客观基准的司法等等,以上都是合理化进程的一环。那么,如果以近代欧洲的上述“合理化”进程为标准模型考察中国历史的时候,值得注意的是,既有极为早期便已经完成的部分和至今仍然没有实现的部分。比如,从经济系统与政治权力系统在很早的时期相互分离这一点来看,中国比西欧及日本有着压倒性的“先进”;但是在韦伯等思想家看来,传统中国社会缺少的是形式合理的系统,正是在这一点上近代西欧与中国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岸本进一步指出,在人类历史上,许多地域都有官僚制度同经济系统分离的事例,形式合理的制度在许多地区也很早就存在。但是西欧近代的合理化进程具有一种前所未有的意义和命运感,形成了社会全体的原理,具有无法阻挡的趋势。在中国,全体上看,没有发生这样的过程。我们在批判韦伯的中国社会论时可能会在中国发现不少证据,如地方自治、官僚制衡法等等,但是都还不具有上述原理性、方向性。岸本指出:“文明化”概念区别于“近代化”概念,限定于初期的近代,却又以近代欧洲的“合理化”进程为前景和方向;由此观察中国社会,它似乎走的是独特的道路,用特有的方式、方法使自身发展;我们不否认中国的“先进”,但这种“先进”是并不是朝着欧洲的“合理化”进程迈进的“先进”。岸本的议论与水林一样也有“近代性”的取向。但前者强调的是中国与西方历史发展道路乃至方向上的差异,后者强调的是一致。前者对当下以近代西欧或其他普遍标准去发现中国的“先进性”的研究方法提出的批评富有启示意义:近十年来欧美、日本的中国史学界对韦伯的观点——同欧洲近代相比较而将中国传统社会固定化、类型化——进行了批判,但是如果这种批判采取的是在近世中国社会(进入近代之前的传统社会)中发现类似于近代西欧的个别事例的方法的话,恐怕还无法构成对韦伯的批判。必须要注意的是,从一个个事例所具有的社会的文脉来看,近世中国社会与近代西欧分别属于极为不同的社会类型。依笔者看来,面对中国与欧洲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相同点与相异处、普遍性与独特性的问题,西欧中心论的缺陷毋庸赘言,他们无视欧洲经验的局限,否认以往历史的多元性以及多元中的相似性,忽略了中国在与西方接触之前已经开始的变化及其自身的发展动力;而那些拒绝现代主义的极端相对主义者则表现为缺乏比较的能力和信心,最终也无法深入解释多元性及其未来发展方向。显然,只知道一国的发展道路反而无法认识自身的特色,并非是认识中国自身的最佳途径。与后者相比,水林似乎属于怀抱历史发展目的论(teleologicalchange)的乐观学者,有着乌托邦式的真挚理念,他认为不能因为反对欧洲中心论就放弃以欧洲为标准进行比较,同时他似乎也不相信人类历史发展具有多重性、开放性及偶然性的未来,而确信历史现象具有重复性或共性,确信存在着一个所有国家都要遵循的共同标准和前途,凭此标准可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