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六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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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国际货物运输法1、国际货物运输是将货物从一国境内运往另一国的运输。2、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多式联运任务一了解国际货物运输法23、特点涉及国际性,政治性强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时间性强风险大54、海上货物运输法(1)内国法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2)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任务二掌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定义和类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Carrier)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由一国某一港口运往他国另一港口的活动。海上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类。(一)班轮运输它是指承运人接受众多托运人的订仓,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货物装于同一船舶,经常地航行于各港口之间的运输。也称提单运输。特点:固定船期,在固定航线上,固定的港口顺序,固定运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二)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船期、航线、港口和航行日期,完全根据货源的情况决定船舶的去向。1按不同的租赁方式,租船运输又可分为三种:期租船(TimeCharter)程租船(VoyageCharter)光船租赁(BareCharter)2根据不同的租船方式订立的租船合同相应地可分为期租船合同、程租船合同和光船出租合同。各种租船运输中的船东与承租人就船舶和货物运输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和各种费用的划分等,均视具体的租船合同而定。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概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形式和解除(四)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五)标准租船合同与调整租船合同的法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提单租船合同其他运输单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形式和解除1、合同的当事人:提单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作为提单受让人的收货人亦可取得提单权利。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2、合同的成立有形式:合同双方以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法律要求租船合同采取书面形式。3、合同的解除:因以方违约或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解除合同。11三、提单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承运人签发的俗称大提单(OCEANBILLOFLADING),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签发的俗称小提单(HOUSEOFLADING)。122、提单的作用和特征(1)是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装船证明;据以交货凭证。a.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b.当提单在受让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终局性证据。(3)提单是物权凭证13(4)、合同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当提单的内容与运输合同不一致时,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内容为准。14(二)提单3、提单的分类(1)已装船提单(ShippedB/L,Onboard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2)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B/L,FoulB/L)(3)记名提单(StraightB/L)、不记名提单(OpenB/L)和指示提单(OrderB/L)(4)直达提单(DirectB/L)、海上联运提单(OceanThroughB/L)和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MultimodalTransportB/L)(5)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6)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过期提单过期两种含义1、出口商在装船后延滞过久才到银行议付的提单2、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6(1)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一般注有船名和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备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所接受的货物尚未装船时所签发的提单,表明货物已由它占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海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而多式联运单据视具体情况注明货物已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即可)17(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18(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是对货物表面状况作了不良批注的提单,如“破包”“污损”等。承运人交货时,在批注的范围内可以免责。19(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根据国际航运公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shipping-ICS)1951年的规定,载有下列批注的提单,不构成不清洁提单:不明显地指出货品或包装不令人满意,如旧箱、旧桶等;强调对于货物性质或包装所引起的风险,承运人不予承担,例如“易腐货物,承运人对货物腐烂不负责任”;不知条款(unknownclause),如“据申报”、“托运人装船和计数”等等。20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案(遭收货人索赔后)案例:原告上海某运输公司在厦门装载被告厦门某公司托运的5000吨(共10万袋)白糖时,因发现有10%的脏包,就在收货单上作了批注。按规定应在提单上作同样批注。但被告为能迅速出口货物与及时结汇,请求原告接受其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因考虑到被告一时难以换货,在被告许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的情况下,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通融,签发了清洁提单。当抵达科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斯里兰卡高等法院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船被扣达13天。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达成由我公司赔付162366.67美元而收货人撤回起诉的协议。后原告以被告出具的保函为依据,起诉被告。问题:(1)该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该保函能否对抗收货人,为什么?21(3)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流通性差,一般不得转让,但有些国家也允许背书转让;指示提单凭指示交货,可以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货交持单人,流通性强,但风险较大。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都较少使用。22(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直达提单是指货物由装运港直接运达目的港不转船的提单;转船提单(海上联运)是指货物在中途交给其他承运人用船舶运至目的港的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是将货物经过多种运输方式运至目的地的提单,多用于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四、提单的内容国际上许多大的船运公司都有自己的格式提单,并一般分为正面记载事项和背面条款两部分。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船名;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装运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卸货港(是转船或联运提单的还要列明转船或转运地点);货物的品名、标志、包件的数量与种类、重量或体积;货物表面状况;运费及支付方式;提单签发的日期、地点和份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等。提单的背面条款:一般是托运人和承运人规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通常有:管辖权及法律适用;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责任期间、免责事项及赔偿限额;装货、卸货和交货的方式及费用分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及时限;危险货物及其处理方法;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留置权的行使;熏蒸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和新杰森条款;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等。熏蒸条款。即规定发生须在船上熏蒸情况时,应如何处理有关费用等事项的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即规定如何处理共同海损事项的条款。通常是援用一定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以及在处理共同海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所谓“新杰逊条款”,即规定以下内容的条款:在航程开始前后,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损害或灾害,不论它们是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也不论是否由于疏忽,如果对于这种疏忽或其后果,根据法律、合同或其他规定,承运人没有责任的话,则托运、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应与承运人共同分摊共同海损,支付任何可能发生的牺牲、损失或任何其他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费用。如果救助船是由承运人所有或经营的,那么,也应当与救助船是属于第三人或为第三人所经营的一样,对其支付救助费用。双方均有责任的碰撞条款。即规定在提单项下注明的运输船舶与任何其他船舶均有责任而发生船舶碰撞的情况下,货方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对承运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条款。Jasonclause/NewJasonclause杰森条款/新杰森条款由于美国存在判例认为:根据哈特法的规定,对于驾驶船舶的过失,船东可以免责,但不能请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损失,因此美国提单中普遍订立的一种条款(共同海损疏忽条款,Generalaveragenegligenceclause),在承运人有过失,但根据1893年哈特法或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无需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时,允许承运人从货物所有人处收取共同海损分摊。该名称起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在TheJason225U.S.32(1912)案的判例,该条款根据哈特法得到支持,因而成为杰森条款。该条款在1936年COGSA出现后演变为“新杰森条款”,补充规定:当船舶因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的过失发生事故而采取救助措施时,即使救助船与被救助船同属于一个船公司,被救船仍需支付救助报酬,该项救助报酬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美国法院已确认上述条款在租船合同中的效力,但是上述条款在班轮运输中的效力尚未明确。简而言之,杰森条款的内容是在船方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仍可要求货方参加共同海损分摊。而相比之下,新杰森条款的“新”字,是指姐妹船救助视为第三方救助,货方对与此相关的费用仍需参加共同海损分摊。(HarterAct1893)COGSA(TheCarriageofGoodsbySeaAct(1936))29五、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或提单当事人的责任制度1924年《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8年《维斯比规则》—《关于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30背景对提单的调整最初适用合同法,一方面要求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承担严格责任,另一方面适用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于是承运人通过各自班轮公会的垄断力量,在提单上加入大量的免责条款,强加给货主。这种情况引起了进出口商、银行和保险界的强烈不满。美国1893年制定《哈特法》率先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并最终导致这方面统一实体法-《海牙规则》产生。31海牙规则《海牙规则》共16条,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由于公约草案是国际法协会于1921年9月在海牙起草的一个提单规则,故称为《海牙规则》。1931年6月2日生效,截至1997年2月,共有88个国家加入。《海牙规则》的主要目的是规定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责任和义务。《海牙规则》适用于提单或类似的权利凭证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但不适用于租船合同、活动物运输、合同注明在甲板上载运的甲板货运输。32(1)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和义务,适航和管货义务;(2)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3)承运人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海牙规则33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在单位赔偿限额、提单的证据效力、侵权行为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诉讼时效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作了重要修订,但并未改变《海牙规则》的基本内容。34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有以下各项:(1)赔偿限额提高为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按二者中的高者计算。(2)明确了计算集装箱赔偿限额的数量单位。(3)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货物从一个缔约国起运或提单规定受公约拘束时,公约即可适用。(4)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可享受承运人享受的免责权利和责任限制。(5)诉讼时效得由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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