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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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战略合作协议甲方:乙方:北京金冠华电科技有限公司本战略合作协议由上列各方鉴于:甲乙双方都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研发实力和客户资源,双方产品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兼容性。故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规则等相关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作宗旨双方希望通过建立密切、长久及融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网络和业务特点,在业务捆绑、市场营销、产业推动等多个领域开展强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双方产品与服务的延伸和发展。第二条:合作领域双方一致同意致力于在以下产品或服务领域建立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作产品指:1、架空线路暂态录波型故障指示器系列产品第三条:合作内容双方一致同意以各自的资源和专业技术及经验为基础,在前述产品或服务领域的宣传推广、产品开发与支持、客户服务、网络支持、信息转接等方面进行广泛合作,共同开拓市场。1、双方认同对方为核心战略合作伙伴。2、双方相互给予产品与服务支持和优惠待遇。▲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产品为:1、架空线路暂态录波型故障指示器系列产品;▲甲方向乙方提供贴牌生产服务。▲甲方负责产品运输。3、双方在现有优势业务间开展合作,将双方的产品或服务设计成丰富的捆绑组合,并通过产品或服务的组合或捆绑,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对方新开发的产品或服务,双方均享有优先合作权。4、双方在市场营销中相互支持,实现资源互换。一方接洽的项目需要另一方产品或服务配合时,应优先考虑跟战略合作伙伴的合作;对各自获知的招标项目,如有合作的可能,向客户推介战略合作伙伴的产品或服务,并根据客户需求,以产品或服务的组合或捆绑的方式共同投标,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以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5、一方对于从市场或客户获知的有关另一方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予以及时的反馈,互相推进产品或服务的改良。6、为提升双方的市场竞争力,双方开展人才交叉培训合作。第四条:沟通渠道1、为保证双方合作的畅通以及信息的适时交流,双方成立协调小组,负责沟通、联络等日常事务。2、对于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成立项目组,负责具体合作项目的运作。第五条:双方的责任义务5.1、甲方责任5.1.1甲方负责产品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必要的产品技术、销售服务支持与保障。5.1.2甲方应依据本合同中双方所约定各项条款保障乙方作为甲方产品代理商的权利和相关5.1.3甲方产品供货结算价为出厂价。如供货出厂价格变动以甲方提前一个月正式告知函件及实时折扣结算价为准。(合作出厂价详见附件1,如双方合作的项目需求设备范围有所增加,则经过双方协商价格后对附件1进行填充)。5.1.4甲方产品供货结算价为出厂价,正常情况下,该价格已包含产品送达甲、乙方协商地点的运费,特殊情况(例如:乙方或乙方客户订货非常少,运输成本所占整个成本的比例非常高;配送目的地非常偏僻,正常物流运输难以到达)双方协商。5.1.5甲方产品供货结算价为出厂价,正常情况下,该价格已包含一次现场免费指导安装调试费用,特殊情况(例如:乙方或乙方客户订货非常少,指导安装调试费用所占整个成本的比例非常高;由于乙方或乙方客户原因需要多次进行指导安装、调试;非系统类产品,按常规不需要指导安装调试的而乙方或者乙方客户需要提供指导安装调试的)甲方收取服务成本费用。如因产品质量原因出现故障,甲方免费提供现场服务及设备维修更换。5.2乙方责任5.2.1每次具体项目合作需甲、乙双方签订相应购销合同。长期合作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甲方按时供货到现场,货到30天内、乙方收到发票后付清全部款项。5.3、本战略合作关系不改变双方各自的独立地位和隶属关系。双方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以各自的名义经营并对外承担责任。5.4、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从属或代理关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处分另一方的权益,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5.5、双方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协议。未经对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自认为并且对外称其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擅自以另一方的名义对外作任何承诺,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5.6、双方的产品与服务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双方均以各自的名义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并对各自的产品或服务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第六条:知识产权1、双方对各自持有的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享有自主所有权与使用权,且不因合作而必然导致上述知识产权的共享。未经一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能自认为基于本合作协议而对另一方的知识产权享有任何权益。2、相互协作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合作。一方获悉的任何侵犯战略合作伙伴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适时告知另一方。第七条:保密任何一方对因在合作期间知晓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于合作期内以及合作终止后,只要该信息未成为公众信息,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该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披露给第三方或用作其它商业用途,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八条:合作期限1、双方致力于建立一个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在双方认为已无合作的必要或可能时,经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2、双方同意终止本合作协议时,仍应继续履行合作期内签订的各项目协议或协议,直至协议或协议履行完结或经订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第九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且无自身过错的情况下,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义务的,不负违约责任,但应尽一切努力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对方并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第十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和履行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合作期间双方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第十二条:陈述和保证12.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12.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集团公司;(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自违约发现日起一周内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四条:补充与变更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十五条:协议附件15.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5.1.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15.1.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15.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权利的保留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第十七条:后继立法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十八条:通知18.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18.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18.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协议的解释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第二十条: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协议—式肆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两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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