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收购深发展的金融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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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收购深发展的金融法分析小组成员:王雅清、叶楠、陈曦、李雪君、邵含章、罗婕(排名不分先后,按姓氏笔画排序)本PPT结构公司概况收购过程相关法条深入分析相关案例监管思考一、公司概况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2009年度“全球500强”企业榜单,中国平安荣幸再次入榜,在全球寿险公司排名第二。一、公司概况多年来中国平安一直梦想拥有一家全国性银行。2003年,中国平安收购了福建亚洲银行;2004年,中国平安参与竞购广东发展银行,终因中外对手林立而放弃;2006年11月,就是在和新桥的谈判无果后,中国平安收购了深圳商业银行,并将福建亚洲银行与之整合为现在的平安银行。然而,平安银行规模小、网点不足,至今,保险业务对中国平安的贡献仍超过70%,距离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局面尚很遥远。“平安就像茶壶里面煮饺子,有很多资源,但倒不出来。”马明哲说。一、公司概况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商业银行。2004年,深发展成功引进了国际战略投资者——美国新桥投资集团(NewbridgeAsiaAIVIII,L.P.),从而成为国内首家外资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持股比例16.76%)。一、公司概况关于新桥:新桥资本(NewBridgeCapital)是亚洲最大的私人股权投资机构之一,其管理的资金达17亿美元。新桥资本于1994年由德克萨斯太平洋集团和BlumCapitalPartners发起设立的,实际上是这两家公司在亚洲的延伸。其中,TPG是一家合伙制直接投资公司,管理的资本金超过100亿美元,投资领域涉及金融、通信、航空公司、食品等,曾经收购了著名的硬盘制造商希捷、美洲航空、西北航空和美国第二大快餐连锁公司汉堡王等;BLUM投资基金管理的资本金超过20亿美金,其投资范围包括金融服务机构、消费类产品和医疗保健等。其主要股东还包括GE投资财团、世界银行、大都会保险和新加坡投资基金等。新桥投资公司定位是主要从事战略性金融投资。其银行收购经验一方面来自于DavidBonderman———TPG的执行合伙人及创始人,他曾在1988年主导收购了陷入破产境地的美国储蓄银行。另一方面,新桥投资执行合伙人、深发展单伟建本人早年曾经担任过世界银行的投资官员、JP摩根的执行董事等职务,有着丰富的银行从业经验,并于1999年主持收购了韩国第一银行。此外,新桥投资的合伙人及专业人士,大多具有金融背景。二、收购过程深发展定向增发换股/支付现金审批二、收购过程——第一步第一步,中国平安控股子公司平安人寿将认购深发展非公开发行的不少于3.70亿股,不超过5.85亿股的股份。每股认购价格为18.26元人民币,据此推算,中国平安参与深发展定向增发需支付67.56亿元至106.83亿元,认购资金来源于平安人寿的自有资金,以及负债期限20年以上的保险资金。二、收购过程——第二步第二步,中国平安将受让深发展第一大股东美国新桥投资持有的深发展5.2亿股股权,新桥则有权要求中国平安以114.49亿元人民币现金支付或以中国平安新发行2.99亿股H股的方式支付(基于每1股中国平安H股换1.74股深发展的换股比例;中国平安以停牌前30个交易日的H股平均交易价格计算,深发展股份按每股人民币26元计算),收购资金为中国平安集团自有资金。新桥出让的深发展股权占后者目前总股本的16.76%,由于新桥手中所持深发展股权要到2010年6月彻底解禁,因此,该交易需在2010年底前完成。二、收购过程——第二步目前,中国平安已持有深发展105.6万股股权,平安人寿则通过“传统-普通保险产品”持有深发展1.44亿股股权,两者合计持有深发展1.45亿股股权,占深发展目前总股本的4.68%。2009年6月12日,平安人寿、中国平安分别与深发展、新桥投资签署《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购买协议》。不过,上述两项交易还须获得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二、收购过程——第三步平安收购深发展保监会监管保险机构对银行的投资行为、一参一控证监会是否给予豁免要约收购银监会审查入股银行的股东资格商务部反垄断三、相关法条深发展是首家上市全国股份制银行,也是惟一一家为外资控股的内地商业银行。在这次交易中,深发展的股东大会是相当关键的一关,深发展有相当分散的股东结构,而且两大股东均因关联交易需要回避表决,这一关联股东,一为新桥,二为此前通过二级市场持有4.86%深发展流通股的中国平安中国平安为中国境内最富盛名的以保险公司起家的金融控股集团之一,平安对新桥定向增发H股原本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2008年6月,平安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H股20%的新增H股议案》,但这仅仅是一个年度授权。由于中国平安将在不迟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收购目前深发展第一大股东新桥投资所持有的深发展5.2亿股股份,且支付方式涉及到H股换股安排,中国平安有已在8月的股东大会上将这个交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平安与深发展的组织架构三、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应法条三、相关法条本次交易主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深发展对中国平安旗下的平安寿险定向增发3.7亿股至5.85亿股,融资余额为67亿至107亿。第二步,中国平安接受新桥向其转让的5.2亿股深发展股份,新桥有权选择以114.49亿现金或中国平平安新发行的2.99亿股H股。股权操作三、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对应法条三、相关法条在证监审批方面,能否突破30%的持股比例、豁免触发全面要约收购可能是中国平安沟通的一个重点。如果按这次增发的上限平安认购深发展股份,加上未来收购的新桥所持深发展股份,平安对深发展的持股比例将超过33%。这将触及全面要约收购的底线。如果能获得证监会的全面要约收购豁免,平安便无需在二级市场上减持深发展股份,这也与平安下一步要提高对深发展的持股比例,纳入其金融控股的架构的战略目标相一致。但如果无法获得这一豁免,平安只需减持部分所持股份就能满足监管要求,因此对整个交易来说不会是太大障碍。证监会审批:是否豁免?三、相关法条《证券法》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对应法条三、相关法条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对应法条三、相关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第三十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对应法条三、相关法条第三十四条收购人确定要约收购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要约收购挂牌交易的同一种类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对应法条三、相关法条第六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对应法条三、相关法条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对应法条三、相关法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变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对应法条三、相关法条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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