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富强商街”(暂定名)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规划用地为商业建设用地,项目拟报建约5万平方米,地上16-18层(包括住宅面积约3.5万平方米,商业约1万平方米)地下一层为储藏室及人防工程。项目对接开发政策为衡水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第二条合作标的(一)双方联合开发标的位于衡水市大庆路中华大街交叉口东路南土地,面积及范围以政府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在该地块上拟建住宅及沿街商业项目。(二)甲方运作的土地类型为商业住宅用地,开发房地产手续由甲方运作,按当地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行文执行。甲方负责项目开发的整体操作,按照当地棚户区改造方式与政府进行项目的实施。(三)甲方所开发的该宗土地,保证合法无任何纠纷,如因该宗土地四址界限图内遗留产生的纠纷,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第三条合作方式(一)甲已双方按照协商要求,项目的利润收益数额按比例分配,其中甲方以前期已投入资金占此项目份额的%,乙方投入万元,占有此项目的份额的%。(二)乙方向甲方缴纳项目合作保证金万元,后续资金政府公示完毕后补齐,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不能进行保证金款退还乙方,若公示完后,乙方不能补齐,保证金不退,甲方有权另寻其他合作方合作。(三)甲方负责该项目开发资金管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并承担该项目的全部法律责任。第四条合作时间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从签订本协议时起,到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止。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应理解为:⑴该项目工程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全部建设完毕;⑵该项目的销售部分的房屋销售完毕或甲乙双方认为销售完毕的;⑶该项目完成各种行政报批手续、办理各种竣工手续、完成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手续的;⑷其他双方认为应该完成的事项。第五条项目规模建筑规模按甲方报审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方案为准。第六条利润分成在该项目竣工后,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按比例分配收益。甲乙双方抽取各自收益的5%作为准备金,弥补物业公司正式接收前亏损部分,多退少补。第七条权利和义务(一)甲方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办理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二)甲方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三)甲方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四)甲方保证完成项目前期拆迁至土地摘牌。(五)甲方及时缴纳各相关部门规定的各种税费。(六)乙方按协议要求,负责该项目的开发资金筹集,保障乙方所承诺出资份额资金的落实到账。(七)为保障该项目如期完工,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设立专项帐户,该项目的所有销售收入必须进入该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八)项目开发销售收入除用于保持正常施工进度外,留有备用资金后,剩余沉淀资金,按甲乙双方所占项目份额比例分配。第九条声明及保证甲乙双方应保证以下事项真实可信:(一)甲方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有权独立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二)乙方所投入得资金来源合法,无任何其他问题,且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三)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第十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至本协议终止。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其他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许可,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第十二条协议的转让退出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如因单方原因退出此协议,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出资时间和金额计算利息,清算退出。利息按照出资到账时间的人民银行同档期利息计算。甲方不享有此条款协议的权利。第十三条争议的处理(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协议合作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隐瞒真实情况,合作的该地块不合法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合作的地块有其他纠纷影响项目建设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二)乙方不能如期筹集项目开发所需资金的,甲方可视为乙方违约而与乙方解除协议另寻合作方。(三)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规定泄漏秘密的,造成的损失或因此造成项目停滞由泄漏方负责。(四)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更改规定的,所作出的更改内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五)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转让规定的,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六条协议的解释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协议的效力(一)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本协议壹式四份,壹份陆页,甲乙各执贰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项目全权委托人:项目全权委托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