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审判长:上海XX事务所接受被告何永磊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代理人就本案发表以下答辩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一、本案《动迁房转让协议》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动迁房转让协议》(以下称协议)签订于2014年5月18日,其中关于房屋标的及房款支付方式都已明确约定。由于房屋为动迁房,尚未有房产证,协议中约定当政策允许该房屋可上市交易日起,原告必须于三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给被告。房屋价格为XX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5月28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房屋款项XX万元,剩余款项待过户时交付。现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动迁公司也多次催促原告前往办理交接手续,被告也多次联系原告但一直联系不到,导致已经具备过户给被告的条件仍不成熟。使被告支付了房款却仍拿不到房屋。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利益。二、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证据不成立双方的协议是在第三方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居间见证下签订的。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不存在所谓的胁迫情况。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完付款义务,被告本也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内容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却没有做到,甚至被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竟提出该协议是在原告欠被告方高利贷,在被告的胁迫下签订的。还拿出所谓的2015年2月9日的报警回执单来证明。实属子虚乌有,如果确是在胁迫下签订的,为何在事隔近一年才报警,实际情况为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已经成熟,原告不想履行合同而故意设计的环节,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三、原告存在恶意诉讼嫌疑原告为拒绝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通过在事隔一年后报案,发律师函等来虚构事实,逃避义务。且从字迹对比角度,被告有理由怀疑起诉书中的字并非原告真实所签。原告当时为急于处理房屋来周转现金,故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被告也是出于此考虑,才愿意背着先支付XX万款项等到一年后条件成熟时才能过户的风险签订协议的。至于原告是否与第三人有债务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请求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叛乱原告依法改造交房义务。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谢谢!上海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