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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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1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一部分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因被保险人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上述第(一)(二)(三)款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情形:1、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2、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的;3、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尽到审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4、被保险人因过失,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过失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6、被保险人因过失,对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7、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延误情形后,遭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事件,致使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的;8、由于被保险人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或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9、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或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10、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其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的;11、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旅游者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从境外医院转往境内医院或从境内医院转往境外医院,为此发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第四条对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本保险期间,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旅游者财产有明显痕迹被盗窃的,或旅游者财产在被保险人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集中照管*下损失的,或在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中同时发生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旅游者的旅行证件在被保险人集中照管下丢失的,对旅行证件重新办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第五条有责延误费用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由于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三条(具体情形5、11除外)或第四条情形,导致旅游者行程延误或终止(含被拒绝出入境),因此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无责救助费用赔偿责任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事件,导致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的,被保险人应承担救助义务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救护车使用费、必要物品购置费、通信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向旅游者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随团出行的过程中,在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残疾、死亡或猝死、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九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所需要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十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施救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期间原则上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外责任第十二条总除外责任(一)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但在上述情形下被保险人因履行第六条约定的救助义务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而发生的费用不在此限;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但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的除外;(二)对于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但有另行约定的除外;2、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第十三条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部分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旅游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或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在被保险人组织的“自由行”旅游活动中或组织的其他旅游活动期间,被保险人能够或应该能够预见到的旅游者进行自由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依法应承担责任的除外;2、旅游者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猝死*或突发急性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3、旅游者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由于自身疾病导致人身伤害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4、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四条适用于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以下情形产生的损失、费用、责任: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受伤、残疾或死亡的;2、因醉酒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责任限额第十五条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四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责任限额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2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3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4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责任限额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400万元2人民币500万元3人民币800万元4人民币1000万元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害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害责任限额内,并不能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序号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害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0.5万元人民币1万元2人民币30万元3人民币40万元4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2万元5人民币60万元6人民币70万元7人民币80万元8人民币100万元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该责任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4.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5、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第十六条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四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责任限额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2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3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4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责任限额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600万元2人民币800万元3人民币1200万元4人民币1500万元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害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害责任限额内,并不能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序号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害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1万元2人民币30万元3人民币40万元4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2万元5人民币60万元6人民币70万元7人民币8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并不能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该责任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4.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5、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第十七条公共责任限额公共责任限额分省级公共责任限额和全国公共责任限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事故,损失金额(不含旅游者财产损失、有责延误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费用、无责救助费用)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部分,由省级公共责任限额进行赔付,但应按照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执行。当省级公共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重大事件的人身伤亡赔偿时,可使用全国公共责任限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设置见下列表格:(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1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50%2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60%3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70%4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80%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1人民币400万元60%2人民币500万元70%3人民币800万元80%4人民币1000万元90%(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1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50%2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60%3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70%4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80%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1人民币600万元60%2人民币800万元70%3人民币1200万元80%4人民币1500万元90%省级公共责任限额根据以下分类标准确定,且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为绝对金额(下表第三列)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保费的比例(下表第四列),两者之间以高者为准。序号按照省(自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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