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种类国家所有权1)绝对属于国家所有的物。《物权法》F46、47、50、52.1a)矿藏、水流、海域b)城市市区的土地c)国防资产d)无线电频谱2)除此之外,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如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有的还可以属于私人所有,如铁路设施等,具体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F45---F57集体所有权享有:1)农民集体所有的物,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2)城镇集体所有的物,依法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行使:1)三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行使规则(F60)a)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b)分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c)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2)需要依法定程序经农民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F59.2)F58--F63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承诺的保护。F64---F67其他主体所有权1)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其物依法律、依章程享有所有权。2)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物的权利,依法律、章程办理。3)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物受到法律的保护。4)国家、集体、私人出资到公司、其他企业的,作为出资人享有权利: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等。F68--F69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F70,采用三元论说,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所有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组成的特别所有权。专有所有权1)定义:指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关于其性质,通说认为是一种空间所有权。2)客体:是专有部分,即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有多种学说,以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为通说,认为应该分别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而定:a)在区分所有人间,尤其是有关建筑物的维持、管理关系上,专有部分仅包括壁、柱、天花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的部分;b)在外部关系,尤其是对第三人如买卖、保险、税金等关系上,专有部分的范围则包括壁、柱、地板、天花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3)行权界限: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F71。共有所有权1)定义与特征: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客体看,区分共有所有权的客体较广泛,包括法定共用部分与规约共用部分,《物权法》F73、74、79条特别明确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b)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外;c)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d)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e)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2)区分所有人作为共有所有人的权利a)共用部分的使用权,此外的适用包括共同适用与轮流适用,前者如共用设施电梯、走廊;后者如公厕的马桶。b)收益权,即依照各自的持分取得因共用部分所生的利益。c)共用部分的单独的修缮改良权,各国立法大都承认之。3)区分所有人作为共有所有人的义务a)依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b)按持分比例(具体计算公式: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共同费用与负担(F80)c)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F72业主管理权1)定义与特征:指建筑物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名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成员权是一种永续性权利,只要建筑物存在,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团体关系就会存续,原则上不得解散,基于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与共同关系共始终,永续存在。2)内容要点:F78-83a)管理组织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两个组织的权利: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建筑物内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b)管理方式可以由业主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管理,受托管理人受业主的监督。c)管理规则重要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决定规则是:①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筹建、使用维修基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②其他重要事项(F76.1-4),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d)改变建筑物用途的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若改的,除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e)业主诉权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诉讼主体资格②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单独或者共同诉讼F80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侵害业主权益的决定的,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F78.2F70--F83【关于土地所有权的两个特别规定】1、土地所有权的划分1)国有土地:一是城市市区的土地;二是原属集体土地,经没收、征收、征用、征购、转户、迁移等原因而转为国有土地的。2)除上述国有土地外,其余皆属集体土地。2、土地及自然资源权利的争议解决途径1)不同当事人对于土地、自然资源所有权及用益物权产生权属纠纷时,解决途径如下:a)协商解决b)协商不成的,先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具体机关为:①单位之间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②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争议的,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c)对上述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前置程序)2)对于土地、自然资源权利的侵权纠纷,其解决途径不同于上述规定具体如下:a)若属平等主体之间侵权,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若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程序如下《行政复议法》F30①应先提请行政复议②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换言之,此时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③作为例外,若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决定,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起诉。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所有权的取得基于法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遗赠非基于法律行为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继承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公用征收、征用、没收财产、罚款、罚金其他所有权的取得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原始取得先占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其他所有权取得方式买卖互易基于法律行为赠与遗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添附继承发现埋藏物、隐藏物非基于法律行为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公用征收、征用、没收财产、罚款、罚金时效取得其他买卖互易继受取得赠与遗赠继承所有权的取得添附先占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其他(一)善意取得概念与价值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构成要件F1061)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需要做特殊说明的情形:a)动产区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占有委托物如租赁物、寄存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等;占有脱离物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占有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b)货币——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c)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善意取得;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2)转让人无处分权3)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a)善意的举证责任——依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受让人对自己的善意不负举证责任;主张受让人非善意的,应负举证责任。b)受让人的善意表现为——尽了“注意义务”5)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法律效果物权效果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这一结局具有终局性,不得变易。2)善意取得在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因为善意受让人系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所有权,与真权利人的意思及权利无关。债权效果1)受让人与真权利人之间a)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取得标的物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故不构成不当得利。b)受让人基于法律规定取得他人的所有权,构成阻却违法,因而也不构成侵权行为。2)转让人与真权利人之间a)转让人与真权利人之间如有债权关系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的,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b)转让人无权处分真权利人的财产,构成侵害真权利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可依侵权行为的规定向转让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c)转让人从受让人处取得的价金物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向转让人请求返还所受的利益。3)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受让人与转让人从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现目的以达到,故二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重要的补白《担保法解释》F54.2: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F84: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F108: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票据法》F1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二)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可见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一般认为,遗失物的要件有四:a)须为他人之物b)须为动产,不动产不构成遗失物c)遗失物对于物的占有的丧失须非出于自己的意思d)须非隐藏物法律效果F79、1091)拾得人的义务a)拾得人的报告义务与保存机关的公告义务(拾得之日起20日内)b)拾得人、保存部门的注意义务2)拾得人的权利a)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b)关于报酬请求权(所有權人承諾的可以)c)留置权F2303)遗失物的归属a)正常情况下由权利人领回,即物归原主b)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不认定为无主物。此时国家取得所有权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或依赖权利人的权利,故为原始取得。4)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置a)拾得人据为己有而自行使用收益——按侵权之诉或不得得利处理b)拾得人据为己有而加以处分F107——不适用“善意取得”(三)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埋藏物隐藏物发现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隐藏物指置于隐蔽场所,不易发现的物。构成要件包括:1)须为动产,但人类的遗骸不算2)须为埋藏、隐藏的物,埋藏、隐藏是指包藏、隐没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窥视或者目睹的状态,至于埋藏、隐藏的原因与时间,在所不问。3)须为所有权归属不能判明的物。埋藏、隐藏物并非无主物,而属有主物,但在现在,其所有权的归属不能判明。所以文物不在其内,也有别于遗失物。法律效果同拾得遗失物(四)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參考總則)(五)添附概念添附乃附合、混合、加工的通称,是动产所有权丧失、取得的原因。1)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而交易上认为一物者。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一起,无法识别或者识别费用巨大,成为混合物。3)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一新物。添附的物权效果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与动产之间附合,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大者。a)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则附合物归该主物的所有人所有,如甲刷乙的油漆于书桌,书桌为主物b)若不能区分主从物,则原则上由各动产所有人共用,其份额依附合时的价值比例而定,或歸一方所有,給另一方補償。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前者成为后者的重要成分,非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者,多发生在建筑或种植场合。其物权规则:a)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b)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混合同于动产与动产的附合规则,具体而言:a)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则混合物归该主物的所有人所有,如甲的咖啡与乙的白砂糖混合后,由甲享有之。b)若不能区分主从物,则原则上由各动产所有人共有,其份额依混合时的价值比例而定,或歸一方所有,給另一方補償。加工我国司法正常倾向于材料主义。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